房产赠与纠纷答辩状

写范文发表于:2023-02-17 05:23:03

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法院裁决。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房屋赠与纠纷的答辩状范例,以供参考。

房产赠与纠纷的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李**,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

被答辩人:王**,女,192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居委。

答辩人与王春英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家强原办理的东港区国用(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

而周家强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玉梅于2006年7月26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

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

李玉梅与周家强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周家强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玉梅,李玉梅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其真是*和合法*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周家强所有,2006年7月26日,周家强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2006)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

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第2篇:房屋产权纠纷答辩状

房产赠与纠纷的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李**,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

被答辩人:王**,女,192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居委。

答辩人与王春英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家强原办理的东港区国用(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证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无效”。而周家强办理上述土地使用证及城镇私房所有权证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玉梅于2006年7月26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李玉梅与周家强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周家强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玉梅,李玉梅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证处的公证,其真是*和合法*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周家强所有,20xx年7月26日,周家强通过公证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证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20xx)日证民字第×××号公证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港区*法院

答辩人:李**

20xx年3月4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马xx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12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此致

XXX*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月

 

第3篇: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

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下面带来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欢迎阅读。

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王XX,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XX区XX路XX小区XX幢XX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王XX起诉我离婚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20XX年原告去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

具体理由有三点: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同时,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广州,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

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李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广州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

年月日

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xx,男,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无职业,住XX。

被答辩人:XX,女,汉族,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

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未破裂,答辩人不同意与被答辩人解除婚姻关系。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自由恋爱,并于XX年X月XX日自主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好,婚姻关系存续近X年,已建立深厚的感情。被答辩人称双方*格不合、矛盾重重、感情薄弱与事实严重不符。

自相识至今,答辩人一直任劳任怨,为被答辩人及家庭付出了全部心血。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及家人已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双方的生活已经完全融合在一起,感情没有破裂。

2、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居未满两年。

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XX年X月X日开始离家在外面租房居住,还偶尔回来,目前双方客观上确未处于持续分居的状态,不符合法定分居两年准予离婚的条件。

3、答辩人不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其他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但分居时间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同时也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法定准予离婚的其他情形。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一心一意,并且无任何生活上的恶习,专心致志的为了这个家庭,虽然没有给被答辩人创造她想要的物质生活,但已经将自己的全部倾囊而出。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没有破裂,不符合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答辩人的现住房是答辩人用个人财产购买。因此,不同意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财产纠纷答辩状范文【3】

答辩人:杨光位,女,26岁,汉族,务农,住遵义县沙湾镇八一村民组,因婚姻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因我与原告在20XX年2月经人介绍恋爱一年,原告要求之下于20XX年元旦结婚,与原告所说婚前不了解不符。

二、婚后于20XX年3月20日生育第一个孩子,在沙湾医院剖腹生产,因手术失误,孩子死亡,本人伤口感染,由沙湾医院送我前往遵义救治康复。又于20XX年11月11日生育第二个孩子,在遵义康引医院剖腹生产,抚养到20XX年3月8日死亡,原告所说婚后始终无法建立感情不成立。

三、原告人诉讼中所说共同债务40000.00元(肆万元整)不成事实,只有在我娘家况永琴处借8000.00元(捌仟元整)。

四、从结婚到第二个孩子死亡期间,我夫妻两人感情一直相好,但由于我两个孩子剖腹三*,导致身体不能再育,原告认为我无法为其传宗接代,就对我进行侮辱、虐待,原告却反诉我*格暴躁,给我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五、原告在家经常参与赌博,并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两个孩子的死亡与其有一定的关系。

原告既然提出离婚,为此,我特向*法院请求判决原告归还我个人财产如下:

1、结婚前我个人财产:个人存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其中6000元存为死期,4000元为活期存款)以及结婚时父母赠与我的嫁妆。

2、在沙湾医院剖腹生产因手术失误医院赔偿我的医疗补偿费50000.00元(伍万元整)以及后续治疗生活费及营养费等费用5500元(伍仟伍佰元整),共计55500.00元(伍万伍仟伍佰元整)。

3、夫妻共同财产应有一半归我。

4、因两次剖腹,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再加上原告提出离婚,又给予了我精神上的打击,现要求原告赔偿我精神损失费50000.00元(伍万元整)。

此致

遵义县*法院山盆法庭

答辩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