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收支的概念

写范文发表于:2017-12-11 06:11:34

(一)*收支的产生

*收支是由一个国家对外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往来活动而引起的。生产社会化与*分工的发展,使得各国之间的贸易日益增多,*交往日益密切,从而在*间产生了货*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必须在一定日期内进行清算与结算,从而产生了*间的货*收支。

*间的货*收支及其他以货*记录的经济交易共同构成了*收支的主要内容。

(二)*收支概念的发展

*收支的概念是随着*经济交易的发展变化仅指一国一定时期的外汇收支。

而变化的。

资本原始积累时期,主要的*经济交易是对外贸易,指一国一定时期内全部*经济交易的货*价值总和。

因而早期的*收支概念是指一国一定时期的对外贸易差额。金本位货*制度崩溃后,演化为狭义的*收支概念。二战后,*经济交易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增加与扩大,就发展为被各国普遍接受的广义的*收支。

imf:*货*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aryfund,简称imf)自1945年成立后,为了统一认识,当人们题及*收支时,总是需要指明是属于哪一段时期的。一般是一年。不要将其与*借贷混淆,*借贷是指对一定时点上一过居民对外资产和对外负债的汇总,是一个存量概念。

所谓经济交易是指经济价值从一个经济单位向另一个经济单位的转移。包括商品和劳务的买卖、物物交换、金融资产和金融资产之间的交换、无偿的单向的商品和劳务转移、无偿的单向的金融资产转移。

根据广义的*收支概念,对*收支做了解释,认为*收支是一个经济体(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经济体在一定时期(通常为1年)发生的全部对外经济交易的系统记录。它即包括清偿债权债务所发生的货*收支,也包括无偿的对外援助、其他单方面转移及以货易货等不发生货*收支的行为。

(三)对*收支概念的理解

1.*收支是一个流量概念。

2.*收支所反映的内容是经济交易。

3.*收支记载的是一国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交换

 

第2篇:人际关系的合一的概念

我想说的,最基本的一个乃是我称为【合一】的这个概念。这个概念构设发展出来,是想涵盖一组现象。这些现象对心理治疗和对所有的人际互动似乎都很重要。我想尝试给它下个定义。

合一这个名词是用来指体验与意识之间准确地契合状态。广而言之,更可延伸为体验、意识与表达之间的契合状态。也许最简单的例子就是一个婴儿。如果他在生理和内脏器官上体验到饥饿,则他的意识显然能贴合这样的体验,而他的表达也会和他的体验步调一致。他饿了,而是很是不满足,这在他而言,无论从哪个层次来说,都是真实不二。在此时此刻,他会整合或统一于饥饿中。相反的,当他餍足之时,他也会在感官、意识、表达等层次上表现出面面合一。他从头顶到脚底整个人都是统合为一的,不论你从哪个层面去测验他。人们之所以能那样看待婴儿,正因为婴儿就是那样彻彻底底的真实不二、表里合一。如果一个婴儿表现出亲爱、气氛、或满足、或害怕,在我们的心中总不怀疑他和他的体验有何不同,他的整个人里里外外都是这个体验。他会透明的显现出他在害怕、或亲爱、或饥饿,或任何其他感觉。

至于谈到表里不一的例子,就得转向婴儿期以上的人才行。举个最容易辨认的例子吧:一群人正在热烈讨论,其中有个人争得火冒三丈。他的脸孔涨红,声调高扬,频频用指尖指着他的对方。此时,有位朋友说道:“好了,别为这种事情动气吧!”而他则会非常认真并且吃惊地说:“我没生气啊!我对这种事情根本没什么感觉!我只是指出逻辑上的事实。”其他人听到可能都会禁不住冒出一阵爆笑。

这是怎么回事?显然,在生理层面,他确实体验着气愤。但这却和他的意识不符。他在意识上没有体验到气愤,而且他也没在言语上表达出来(至少在他所意识到的范围内)。所以,在他的体验和意识之间两不合一,在他的体验和表达之间亦然。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他的表达实际上也是含混不清的。在言辞上,他说的是逻辑和事实。在语调上,以及在伴随的姿势上,他所传送的却是相当不同的讯息——“我在生你的气。”我相信,当一个人在不能合一的时刻却又拼命想作表达的话,则这样的含混和矛盾就会经常出现。

【不合一】这个概念还有另一面相,在此例中可以看出。这个人自己对于自身之合一与否的程度无法作很好的判断。那群人的爆笑则指出:大家都同样感觉到他正在气愤,至于他自己是否同意,那并不会改变当时大家真正的感觉。只是在他自己的意识中,这却不是事实。换句话说,合一与否的程度,在当时无法由那个人自己来衡量。假若能由外在的参照架构来学习衡量,也许还能使人的自知之明有所进展。由这个人过去的经验来看,我们也可以晓得他是否一直缺乏辨认自身合一*的能力。所以,如果此例中的那个人是在心理治疗中,他也许会因为治疗情境中所提供的接纳与安全而能够回顾争吵之时的情形,并且说:“现在我晓得当时我是气得不得了,只是那时候我以为我没生气。”我们可以说:他终于能认清,当时由于他的自我防御,使他无法意识到自己的愤怒。

再举一个例子可以描绘不合一*的另一面相。布朗太太,在几个小时里不断看表,也一直呵欠连连,但在起身告辞时,她对女主人说:“今晚的'聚会真不错。我觉得实在很高兴。”这个例子里的表里不合一,并不是在体验和意识之间。布朗太太很清楚地意识到她觉得很无聊。其中的不合一乃是意识和表达之间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在体验和意识之间的不合一,通常就是对意识的拒斥,或称为防御*。若是有意识与表达之间不合一,则通常称为虚伪或欺骗。

在合一*这个构设之外还可衍生出另一个重要概念,它不是显然易见的,也许可以这样说:当一个人在此时此刻是完全合一的,也就是说,他的身心体验可以准确的在意识中再现,且他的表达也能准确地贴合于他的意识,则他的表达中绝不可能只包含一些外在事实。如果他确是个合一的人,他不会说:“这个石头很硬”;“他是个笨蛋”;“你真是坏透了”或“他很聪明”而已。其理由是:我们真正体验到的绝不只是这些【事实】、对体验若有准确的意识,必会表达为某种情感、知觉、或从内在的参照架构中比照而得的意义。我觉不可能知道他笨或你坏,我只能说:在我看来,你像是这样这样。同样的,严格地说,我也不知道石头硬不硬,但我敢相当肯定的是:如果我一头撞下去,我会体验到它的硬。(即使如此,我仍愿允许物理学家说:那是一堆以高速运动的原子和分子所构成的物质,具有很高的可穿透*云云。)如果一个人能完完全全地表里合一,则他所有的表达必然会以个人知觉的派络来呈现。这一点,有些相当重要的含义。

可顺便一提的是:一个人若经常按个人的知觉来说话,那并不一定表示他必是个合一的人,因为任何一种说话的方式都有可能拿来作防御之用。因此,在合一的时刻里,人必然会把他的知觉、情感直接表达为知觉和情感,而不会说成是别人或外在世界的事实。但,反过来说,则未必能成立。

为了指出【合一】这个概念含有多复杂的特*以及含义,也许我已经说的过多了。我没有轻易动用*作定义,不过,有些已经做完的,以及一些正在进行中的研究,倒是提供了几个初步的*作指标,用以指明该体验的真相为何,并且说明:对于该体验的意识和体验本身是可以区别的。我们相信这些指标在将来还有可能作进一步的琢磨。

对于这个构设的定义,用常识的方式来做个结语把:我相信我们大家或多或少都可以在和我们相处的人之中看出他到底是否表里合一。对某些人,我们很容易明白:这个人的大部分不只会有意识的说话算话,而且他最深处的感觉也和他的表达相符——不论那是愤怒、或互争短长、或亲爱、或互相合作。我们会觉得“我们晓得他确实的立足点何在。”相反的,另外有些人我们也可以一眼辨认他嘴巴说的一套其实只是个幌子、只是个表面。我们会怀疑他到底真正的感觉是什么。我们无法确定他到底知不知道自己的感觉。因此我们对于这样的人就会特别猜疑和谨慎。

所以,人之合一与不合一,是显然有别的:而同一个人在不同时刻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合一*,端赖他当时的体验内容为何,以及他能否在意识中接纳这种体验,或他是否必须对自己而防御这些体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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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我国民法合同概念辨析

[内容摘要]合同包括各种效力不同的合同,但是合同有时也用作“有效合同”的简称。

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债权合同,债权合同与非债权合同也确有很大区别,但这不应导致否定其他民事合同的存在以及这些民事合同作为合同的共*。《合同法》既适用于有效合同,也适用于无效合同和效力不确定的合同。《合同法》适用于它未曾具体规定的债权合同,其中有关合同成立与一般效力的规定还应当适用于其他民事合同。但是《合同法》不适用于不具法律行为*质的协议,也不能适用于企业承包、租赁等旨在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合同”。

[关键词]合同有效合同民事合同债权合同法律行为公司章程

一、引言

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比较一下《民法通则》的合同概念。《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由于整个民法都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民法通则》第85条“当事人之间”与《合同法》“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措辞虽然不同,意义却毫无二致。“民事关系”也无非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简称。因此从纯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民法通则》第85条与《合同法》第二条的合同概念是相同的。

但问题到此远远没有结束,由于《民法通则》的合同定义出现在“债权”一节中,而且第85条合同的定义紧接在第84条债权的定义之后,再加上《民法通则》在其他部分不使用“合同”一词而使用“协议”一词,依体系解释方法和法意解释方法,第85条中的“民事关系”一词显然应作限缩*解释,解释为“债权债务关系”[注1].换句话说,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仅仅是债权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的合同概念是否也限于债权合同呢?由于《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斥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之外,实际上《合同法》的合同概念仍然是债权合同的概念,与《民法通则》的合同概念完全一致。

关于《民法通则》中的合同概念,梁慧星先生曾把它界定为旨在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注2];但是他对合同概念的阐释存在着两个明显的问题。首先,梁文把合同限定为合法行为,将无效合同排斥在合同的范围之外,那么无效合同不叫合同应该叫做什么,不归合同法调整应该归什么法律调整?这种把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排斥在合同范围之外的做法,不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难以贯彻到底,而且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言下之意就还有非依法成立的合同,法律对于这类合同将不保障当事人意愿的实现。其次,梁文阐释的本是《民法通则》第85条的合同概念,即债权合同概念,却将文章取名为《论我国民法合同概念》,显然有以偏概全之嫌。新颁布的《合同法》实质上也把合同限定为债权合同,这相对于“经济合同”的概念是一种重大的进步。[注3].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历来把合同作为债的最重要根据加以规定,由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有名合同都是债权合同,再加上追求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统-*的考虑,《合同法》把合同限定为债权合同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一规定在逻辑上是否站得住脚,在实践中是否有助于对各种合同关系的调整,还是不无疑问的。

二、合同与有效合同

我国民法中存在着两个不同的合同概念,一个是包括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在内的大合同概念,另一个是有效合同的简称。当我们讲“合同法”、“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这些概念的时候,合同一词显然是在大合同的意义上使用的;当我们讲“合同必须信守”、“合同的解除”、“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履行”时,我们使用的是小合同即有效合同的概念。应当承认大,小合同的概念各有其用处;大合同概念有利于建立合同法的逻辑体系。在大合同概念之下,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使用“无效合同”、“有效合同”等概念。如果采纳小合同概念,那么就只能把无效合同叫做“像是合同而又不是合同的行为、文件或法律关系”,而不能使用“无效合同”的概念,因为“无效合同”采用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定义便成了“无效的有效合同”,这是无法理解的。不过小合同概念直接反映了“自由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合同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严格依大合同概念将导致“有效合同的履行”、。有效的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很累赘的说法。英美法一般把合同定义为“有约束力的允诺”,使用的就是小合同的概念。[注4]但英美法在对合同进行分类时又把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不可强制履行的合同。[注5]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秉承德国法系的传统,使用大合同概念,而在不会引起误解的地方把“有效合同”简称为“合同”,在逻辑上是更加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