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的法律规定

写范文发表于:2016-12-24 17:17:31

一、执行异议

现行法律中有关执行异议的规定如下:

1、对执行法院执行行为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2、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执行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法院

代为执行。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强制执行中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的法律规定及时函复委托*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法院。

受委托*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法院的上级*法院指令受委托*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9条: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为执行,也可以直接到当地执行。直接到当地执行的,负责执行的*法院可以要求当地*法院协助执行。当地*法院应当根据要求协助执行

 

第2篇: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同上)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写明事情的起因、经过及有关行政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以及执行结果等)······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3篇:执行异议书范本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xxx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x,总经理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解除在执行案号分别为(xxx)海民执字第xxx、xxx、xxx、x民执字第xx号案中对登记在xxxx公司名下位于xxxxx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执行程序。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享有对上述案件中被执行人xxxx公司的合法债权6010000元(本金551000及利息500000),该债权于2011年1月19日经xxxxx<民事调解书>确认,并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xxxxxx的土地及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和xxxxx的土地以及建筑面积为500平方米的地上建筑物抵偿上述债务。
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的规定,自该调解书生效之日即2011年1月19日起,异议人即已经享有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物权。
2012年2月14日,异议人从贵院张贴的xxxx执告字第11号公告得知,xxxxxx等申请执行xxxx公司六案,案号分别为xxxx,贵院已经将被申请人抵债给异议人的两处土地产权查封,并准备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处
1

理上述两土地产权。
异议人认为,贵院查封并准备以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的方式处理已经属于异议人的土地产权,将损害异议人作为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执行异议,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两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停止对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执行程序。
此致
xxxxxx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二月

附:(xxxxxxx>

2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