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领域问题

写范文发表于:2017-06-12 19:45:44

司法部门终审判决再次明确强制*产品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执法领域成都质监部门胜出c家电行政诉讼案

sina2007年06月06日 07:32*质量新闻网

CCC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领域问题

编者按

自强制*产品认*(c认*)行政执法开展以来,有关执法主体资格、执法领域问题一直是各级质检部门关注的焦点问题。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白*分局行政诉讼胜诉案,是c认*行政执法方面的一个典型案例。通过该案例的报道,以期能引导地方质检部门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创造*和开拓*,更好地解决长期以来困扰部分地方质检部门的c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领域问题。

执法队员谢宏宇、张廷翠做梦也没有想到,2006年8月的一次普通执法,竟会引来一场长达8个月的诉讼。同样,令他们也没有想到的是,这场诉讼引起了上上下下、来自方方面面的高度关注。

“我们虽然胜诉了,但我们赢得不轻松。”直到今年4月底,拿到胜诉判决的那一刻,他们悬着的心才落了下来。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去年8月,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白*分局(以下简称青白*分局)在辖区内开展c认*行政执法检查中,对怡洲家电商场和百家电器业主刘娟擅自销售未经c认*的*座、吸油*机等家用电器产品的行为,依法实施了处罚。

“其实,早在去年7月,我们对9家家电商场和个体经营者进行调查摸底时,就发现这9家商场的家电产品不同程度地存在未经c认*现象。执法人员要求其在一周内整改,一周后执法检查。10天后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对3家涉嫌未经c认*的部分产品予以查封,并作出5000元罚款的处罚。”谢宏宇介绍说。

但是,怡洲家电商场觉得不解,认为该公司购进的“丽派”*座,进货时有进货票,有当地相关部门作出的检验报告复印件,而且该*座还有“实用新型专利*书”。

同样不解的还有百家电器的业主刘娟。刘娟说,2005年10月,她从成都市城隍庙某电器行批发购进5台樱花牌吸油*机,每台进价220元。购货时,自己严格执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了产品的合格*和标识,这5台吸油*机有厂名、厂址、合格*,机体上还有“*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和世界名优产品推荐中心”颁发的“*名优产品”*。因此,在进货和销售过程中,没有违法行为,所以不能受到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怡洲家电商场和刘娟不服,以青白*分局不具备《认*认可条例》授权的执法主体资格和根据*“三定”规定,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应由工商部门负责为由,向成都市青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青白*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青白*分局越权执法,应当将案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并作出了撤销青白*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

“认*市场的监管不仅包括生产企业,也包括销售和经营*使用的企业。对于生产者不在本辖区内的商品,更多的需要商品流通领域的企业参与到落实c认*制度的工作中来。”成都市质量技监局评审处的徐爱中如是说。

“那时我们非常着急。如同特种设备、纤维、计量等行政执法工作一样,c认*行政执法是一项专项执法。一审败诉对我们压力很大。”当时青白*分局分管执法的副局长张仁平更是感到肩上担子的沉重。

“对销售未经c认*的产品,实施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是依法行政和履行职责的表现。”成都市质量技监局法规处的张渝民告诉记者。

2006年12月20日,青白*分局不服成都市青白*区*法院一审行政判决,遂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日前,成都市中级*法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行政判决,维持了青白*分局对家电商场及业主刘娟的行政处罚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监部门c认*执法主体地位明确

c家电行政诉讼案引起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高度重视。

一审判决后,四川省、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随即向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和国家认监委汇报,并请求国家认监委对该案进行指导和支持。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以质检法函的形式,回复了四川省质量技监局,函中指出,根据《*转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精神,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现行体制下,省、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均具备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记者通过相关人士了解到,质量技监部门在流通领域的c认*行政执法主体地位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首先,《认*认可条例》作为我国当前调整和规范全国认*认可活动的惟一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c认*行政执法的主体和领域,即执法主体为国家认监委和地方各级质检部门;执法领域为生产、销售、进口和其他经营*活动4个环节,而销售、进口属于流通领域范畴。

“4个环节紧密相连,不可分割,是我国设立强制*产品认*制度的主旨以及该制度管理体制和自身完整*的必然要求。”该人士认为,如果简单地将流通领域销售环节c认*行政执法权人为地分离开来,势必会影响到c认*制度的统一*、严肃*;势必会造成c认*行政执法工作又出现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现象,这既破坏了《认*认可条例》规定的c认*制度“四统一”的原则,也不符合我国依法行政和建立法治*的要求。

其次,《认*认可条例》第72条规定了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认*认可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认*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

而且,2002年下发的《*办公厅关于加强认*认可工作的通知》,在国家认监委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中明确要求,地方质检部门要整顿和规范认*市场,要加强市场上认*商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c认*违法行为。

同时,c认*行政执法是一项**和技术*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它不同于一般的产品质量行政执法,其技术含量较高,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素质和能力。

据了解,自c认*制度实施以来,国家认监委建立了专门的c认*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地方质检部门配备了识别标志真伪的专门执法工具,实现了国家认监委与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检部门与指定认*机构之间的接口。

法院:“三定”及《认*认可条例》相关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冲突

从源头上抓质量是质检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流通领域究竟能不能进行c认*行政执法?这个曾经给青白*分局执法人员带来困惑的话题,也在近日有了*。

二审法院对青白*分局提供的*据予以采信,撤销一审判决,维持青白*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其理由有三:

第一,*办公厅56号文(“三定”规定)虽然从原则上明确了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生产领域、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但《产品质量法》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且*办公厅56号文也明确规定,按照*授权,将认*认可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交由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认监委承担。《认*认可条例》是按照法律的规定,由*颁布实施的、目前调整和规范全国认*认可活动的惟一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就c认*的执法主体、执法领域等所作出的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冲突,应当依法适用。

第二,根据《认*认可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的部门规范*文件规定,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流通领域c认*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解释质量技术监督现行管理体制的复函,虽是部门的规范*文件,但其是作为主管全国认*认可工作的管理部门为指导《认*认可条例》的贯彻执行,明确认*监管主体而作出的具体解释,应当予以适用。根据该复函的规定,省、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部门均具有认*监管职能,具备强制*产品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专家:如何看待执法主体问题

备受关注的“c家电行政诉讼案”/news/a00c9072ad36a948.html虽已审结,但此案的意义远没有终结。

记者了解到,在全国其他地方,类似的案件时有发生。2005年,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对成都市质量技监局稽查分局涉及的c执法案件做出了胜诉判决,该案上诉到成都市中级*法院后,成都市中院维持原判,法院并未对质量技监部门认*执法主体提出异议。

“强制*产品认*,即c认*,是*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由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机构负责认*的具体实施,并对认*结果负责,地方质检部门对列入强制*认*产品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有关法律专家分析说。

就执法主体问题,行政法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熊文钊也指出,案件的关键在于成都市质量技监局是否具备强制*产品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显然,强制*产品认*执法工作属于质量监督工作范围,依照此法律条款的规定,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备强制*产品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熊文钊说,“而且,只有其他‘法律’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另有规定的,才从其规定”。

*《认*认可条例》第4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认*认可工作实行在*认*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下,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的工作机制。*办公厅2001年8月7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国家认*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即“三定方案”)第一条规定:“按照*授权,将认*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员承担。”同时,国质检法函(2005)66号《关于市县级质监部门认*监管职能的复函》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主管全国认*认可工作的管理部门为指导《认*认可条例》的贯彻执行,明确认*监管主体而作出的具体解释,该复函规定:省、市(地)、县级质量技术监部门均具有认*监管职能,具备强制*产品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熊文钊认为,由以上规定可以明确国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具备强制*产品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熊文钊强调说,其中主要引起争议的是*办公厅关于国家质检总局的“三定方案”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所颁布的“三定方案”既不是行政法规,也不是行政规章,只能算是行政规范*文件,其不能与《产品质量法》相抵触。因此,该案的二审法院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是正确的。《*质量报》

王惜纯/文

 

第2篇:工商行政执法心得体会

职业道德,是每个从事职业的人,在工作或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与其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通过学习《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树立了良好的职业道德,更加了解加强工商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规范我们从事工商事业的职业道德行为和提高从事工商事业人员的素质,也是加强工商事业的建设发展,因此,就必须以《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从事工商事业人员提高职业素质的内在要求。要从内心地自觉地树立《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观念,规范自身的职业道德行为。作为工商干部要从个人修养和机制导向两个方面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尤其是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起着极大的推动作用。

是当“为政清廉”的红盾卫士,还是做以权谋私的工商痞子?是摆在每个工商干部面前必须回答的一个严肃的课题。由于道德的形成依靠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工商职业道德的要求也须靠工商干部个人的道德修养。同时,道德不同于法律,关键在于从内到外的认同,而不是从外向内的强制,所谓“德防于将然之前,向法禁之于已然之后”。要增强道德修养和道德自律能力,并把道德义务化为道德良心,根本问题是要向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靠拢。所以,要向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方面探讨,就需要树立以下四个正确的观念:

一是正确的价值观。不同的价值观决定着人的不同理想。毋庸伟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职业仍然是人们谋生的手段,但这是鼓低的目的,更重大的意义它又是实现人生价值的主要途径。从事工商工作就要以努力为监管好社会主义大市场服好务,为促进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祖国建功立业,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和追求的理想前途,才能坚韧不拔地发愤图强,艰苦奋斗,终身无怨无悔。

二是正确的权力观。国家赋予工商干部一定的执法权力,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了一定的实权,但我国的国家干部是*的公仆,只能用权为公而不能以权谋私。我国古代“刚正不阿、秉公执法”的包龙图和“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徐九经等被人传颂至今,他们尚能公正执法,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工商干部怎能滥用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呢?这是对一名工商领导干部的起码道德要求。但有个别人却是“子系中山狼,得志便猖狂.贪、勒、索,把党的培养、*的信任置于脑后,哪有一点道德良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要牢记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根本宗旨,发扬“俯首甘为孺子牛”的服务精神为个体工商户、企业服好务,“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培养廉洁为公的高尚情*,做一个受个体工商户、企业家爱戴的“公仆”。

三是正确的义利观。“义”指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应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利”指利益、功利、名利,包括物质利益和共他利益,是义利观的主要内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不讳言利,正当的利益我们要,而且还应努力争取,但决不能见利心义。少数工商干部不顾国家利益,不择手段,见利忘义、贪婪、奸诈,为了金饯和享乐出卖人格和灵魂,给工商事业造成巨大损失。有一批优秀工商干部秉公执法,为政清廉,见不义之利坚决拒绝,对不义之财坚决拒收,以工商事业为重,展现了工商干部的应有形象,得到上级精神和物质的奖励,体现了统一的义利观,是我们应当大力弘扬学习的榜样。

四是有正确的苦乐观。工商干部的苦乐观,制约着工商干部的思想和行为。苦乐包含着许多方面的内容,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是生活消费方式,我们工作有*苦,但也可享受到事业成功的欢乐,生活很清苦,但也有正常的物质、精神生活的快乐。但如果一味迫求享乐,热衷高消费,经常泡在餐厅、歌舞厅,麻将桌之中,在财力不及的情况下,就容易发生以权谋私行为,乃至陷入犯罪深渊。当然我们不是苦行僧,量入为出的合理消费是满足生存需要、发展智能所必需的,同时对攀比奢侈享受具有自制力,这才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苦乐观。

总之,通过学习,要在今后工作当中,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工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牢固树立起来、自觉践行开来,一定要模范带头把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为自己思想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贯穿于实践工作生活中去,体现在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把社会主义荣辱观当作社会风尚的一面旗帜;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身作则,找准自己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努力做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模范实践者和积极推动者;要在全市工商系统干部队伍中形成见荣而为、遇耻而拒的良好风尚;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勤奋工作,以一流的标准创一流的业绩,为工商事业,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第3篇:行政执法工作简报

要坚持严格执法,确保法律法规有效实施,防止“破窗效应”、“滑坡效应”。以下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行政执法工作简报,感谢您的阅读!

为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专利侵权和假冒行为,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营造良好的保护环境,根据自治区科技厅“*”专项行动及知识产权周的活动要求,满洲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于4月24日组成了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三人执法小组,对满洲里市景元大*房、宏德阳光大*房及满洲里市明仁*店开展了专利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本次专利行政执法检查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3人,抽查商品及*品近千件,其中四件*品带有专利标识*品。经对印有专利标识的*品进行现场检索,确定全部为专利产品;对商家下发了执法检查通知,并发放了《2017年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宣传周》手册及知识产权宣传手册,对专利知识做了简单的介绍,进一步增强了商家对专利的认知度,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净化市场环境。

一是积极响应,对南安市涉嫌存在油*污染问题的烧烤摊、大排档开展调查、摸底,登记造册286摊次;二是挂图作战,创新方式方法,制作南安市城区露天烧烤摊、大排档整治分布图并上墙,准确标明经营户的类型、名称、位置及处置情况,为进一步开展执法行动提供决策依据;三是迅速出击,全局上下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联合环保、市场监督等部门开展整治行动25次,开展其余各类整治行动150余次,通过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采取日常巡查与错时执法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执法力量24小时全覆盖。

一段时期来,累计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640余份,敦促120余摊次的烧烤摊、大排档采取整改措施,对56摊次无法采取整改措施的烧烤摊、大排档进行取缔,确保整治行动按计划平稳顺利推进。

近期,山东省滨州市质监局组织召开全市质监系统行政执法和监督法制工作会议。会上,监督与法制科、稽查局、滨州市纤检所等单位签订了2017年度依法行政责任书;稽查局总结了2016年行政执法工作,安排部署了2017年工作;监督与法制科传达了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6年监督与法制工作,部署了2017年工作;市纤检所总结了2016年纤维执法工作情况,并就2017监管和执法工作进行了部署。

会议指出,2016年全市系统行政执法和监督法制工作,围绕区域经济和重点行业,创新工作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加大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工作成绩值得肯定。会议要求,各单位要紧紧围绕市局2017年重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突出重点,*抓落实,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滨州市各县区质监局(市场监管局)分管局领导、稽查队长、监督与法制科科长;市局稽查局、市纤检所中层以上干部,滨州市质监局监督与法制科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