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时限条款解析

写范文发表于:2016-05-29 11:40:27

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时限条款解析

新版《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是*咨询工程师协会于2002年5月翻译出版的。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就该合同条件的时限条款进行解析,和各位专家同行共勉。项目执行中主要事项的时限条款

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时限条款解析

*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缺陷责任期结束取得“履约*书”的全过程,无不贯穿着时间限制的要求。

1.签订合同和发布开工令(signagreement&issuemencementorder)

对于*工程,从业主颁发授标函起就开始执行fidic合同条件的时限条款了。收到授标函后应立即着手组织合同谈判人员出国谈判,并立即准备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力争在28天内谈判成功签订合同,开出以上两个保函。

按新版fidic合同条件,授标函发出42天内就要开工,对于*承包商来说这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但fidic合同条件又规定发布开工令后7日内开工,我们可以通过合同谈判让工程师推迟发布开工令,以赢得更充分的施工动员时间。

笔者参加的非洲某国公路项目的合同谈判就成功地利用标书中互相矛盾的条款推迟了开工令的发布,为项目的前期动员赢得了宝贵时间。

该项目的合同条件中说,工程所需土地的征用,承包商提交申请报告后,在没有私人产权要求的地方3个月之内批准;在有私人产权要求的地方9个月之内批准。然而标书中又要求发布开工令后2个月内要向工程师提供营地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这里就出现了矛盾,3-9个月才批准土地,承包商如何能在2个月内为工程师提供办公营地?所以合同谈判中我们据理力争,业主终于按我们的意愿在会议纪要中写到:“当承包商的主营地批准以后再发布开工令。”

该项目2002年7月15日颁发授标函,按新版fidic合同条件,应在8月19日发开工令,8月26日前开工。实际情况是,由于业主征地进展很慢,11月13日批准了主营地,11月14日才发布开工令,使该项目几乎多争取了近3个月的动员时间。

发布开工令后28天内承包商提交施工计划,工程师在21天内批复。这要求施工计划要切实可行并要尽快提交,提交后尽快和工程师讨论修改,力争在21天内修改完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工程师批准。

2.变更和索赔(variation&claim)

(1)变更(variation)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工程量变更。实际施工中经常发生的主要是设计变更。对于承包商来说,索赔是施工风险发生后的处理,而变更则可以预防和化解施工风险。索赔是被动的,变更是主动的。

无论是国内工程还是*工程,施工开始前的勘探和设计都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施工中也经常发生地质条件或现场条件与标书、图纸不一致的情况,工程变更在所难免。

fidic合同条件授予工程师很大的工程变更权利。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便可对工程的某些部分做出变更指令。同时规定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不得对工程做出任何变更,除非是工程量表上的简单增加或减少。

较大的工程变更所产生的影响,远不是变更本身。它往往对承包商整个施工计划造成影响,使承包商在计划安排和资源配备上都产生较大改变。如果承包商、工程师和业主三方不能及时在变更上达成一致,将使工期和承包商的成本受到很大影响。fidic合同条件1987年版关于变更只规定了一个时限,即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后14天内确定变更价格。新版fidic合同条件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限要求,但变更往往伴随着索赔,承包商可以按索赔的时限条款去执行。

例如开挖中遇到地质情况不符停工等待变更,承包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费用索赔

和工期索赔,直到变更处理完毕。

在这点上,我国的建筑安装合同条件略显先进。我国规定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钱*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24小时内通知文物部门进行处理。发生的费用业主承担,工期顺延。

发现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在8小时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理方案,工程师收到报告和处理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业主承担,工期顺延。

另外,有时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也构成变更。fidic合同条件1987年版规定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承包商要在7日内书面确认;新版fidic合同条件规定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承包商要在2日内书面确认。

(2)索赔(claims)

索赔是指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开支亏损索赔(claimforloss&expense)和工期补偿索赔(claimforextensionoftime)的要求。索赔是*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质上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是双方合作的方式,而不是对立。

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合同条件、规程规范、施工图纸的变更、变化、差异和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索赔不可避免地出现。

因此,全项目组的人员都要有索赔意识(senseofclaims),也就是索赔的自觉*(consciousnessofclaims)。熟练地掌握索赔的方法和技巧,有助于承包商规避施工风险。特别是低价中标的项目,索赔无疑是获得经济效益的好方法。索赔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项目的管理水平。索赔需要研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规范、施工计划、来往信函、当地政策法规、业主和工程师的心理等因素。索赔是技术水平、商务知识、*能力和管理水平等的综合体现。

对于承包商来说,要特别注意索赔的时限条款。及时处理索赔。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在此后42天内提交包括有详细计算和*据的索赔报告。工程师收到索赔报告后的42天内批复,如果工程师42天内未批复就视为默认。工程师批复同意或默认后,承包商可以在最近的中期付款申请*书(ipa)中列入此项索赔款。如果工程师批复不同意,承包商每28天重新提交一次新的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的费用,另一方面要继续和工程师谈判,争取早日解决。任何将问题搁置起来、待以后处理的做法都会使索赔失去时效,使承包商蒙受损失。

在索赔方面,承包商往往存在错误认识。一直以来,*工程施工市场是以业主为主导地位的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和业主搞好关系,一般都不敢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业主和工程师也不愿意听到“索赔”这个词。尤其是工程的开始阶段和中期,承包商的索赔机会是很多的。因为一般的土建工程开始都存在路权(rightofway)和施工征地(landacquisition)问题,多数情况下业主都不能按时解决,使承包商蒙受窝工损失。另外,对于建筑工程,开始一般为开挖阶段,经常出现地质条件与标书图纸不符的情况,索赔的机会是很多的。但承包商此时往往不敢提出索赔,觉得工程刚开始就索赔容易搞坏双方关系,不但拿不到钱,反而使业主和工程师今后对其更加苛刻。所以就采取了以后再说的策略。正是这种“以后再说”使索赔失去了时效。

3.颁发接收*书(issueoftakingovercertificate)

颁发接收*书前要进行竣工试验。承包商应提前21天将他可以进行每项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工程师。除非另有商定,竣工试验应在此通知日期后的14天内,在工程师指示的某日或某几日进行。如果工程师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试验,承包商可以自行试验,而

且这些试验被视为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

如果由于业主的原因妨碍承包商进行竣工试验14天以上,应视为已经在竣工试验应完成的日期接收了工程。

竣工试验合格后,承包商在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书》的通知,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后28天内颁发此*书。

值得注意的是,承包商应特别注意关于试验的时间条款,按时进行试验。先自行试验,合格后再约工程师一起试验。当第一次试验不合格时及时准备第二次试验,切忌拖延时间。试验不合格,工程师是不会验收的。

4.颁发履约*书(issueofperformancecertificate)

缺陷责任期满前,工程师可在缺陷修补后的28天内提出对修补工程进行试验。全部缺陷修补试验合格后,承包商提交完成所有工程施工、修补任何缺陷试验合格的有效文件后的28天内,工程师颁发履约*书。履约*书的副本应送还业主,业主收到履约*书副本后的21天内退还履约保函和最后一次保修金。工程师颁发履约*书后的28天内,承包商从现场撤走施工设备、多余材料、残余物、垃圾和临时设施等。如承包商未能在28天内撤走以上物资和设施,业主有权自行处理,收入归业主。如果支出大于收入,不足部分由承包商补齐。有关付款的时限条款

有关付款的时限条款包括预付款、中期(月、季等)付款、最终付款等3方面的内容。

1.预付款(advancepayment)

/news/ad525d14bda13b2b.html首期预付款支付时间在业主发出授标函后42天内,或承包商在业主颁发授标函后28天内提交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工程师确认以上两个保函符合合同要求后发出付款*书,业主在21天内付款。以两者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业主未在规定的时间付款怎么办?一般说来,承包商应主动催要。提交了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每周和业主及工程师沟通一次,及时询问预付款的办理情况。如果到期仍未付出,应及时向业主和工程师发文催要;如果超过付款日期,应视为业主违约,从应付款日期起28天内提出人员和设备的窝工索赔,并计算延期付款的利息。

关于预付款的返还,新版fidic合同条件规定:“完成合同额的10%时开始返还预付款,每个期中付款*书返还该*书款额的25%。”

另外,预付款保函到期前28天内未还清预付款时,承包商应延期该保函到预计还清的日期。

2.期中付款(interimpayment)

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申请(interimpaymentapplication简称ipa)后28天内向业主发出期中付款*书(interimpaymentcertificate简称ipc),业主支付的时间从工程师收到付款申请后56天内。如果工程师未能在28天内颁发付款*书或业主未能在56天内付款为违约。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业主,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速度。直到工程师颁发了付款*书或业主付了款再恢复施工。但业主要对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速度负责,承担承包商的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并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

如果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申请后56天内未颁发付款*书,或业主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未付款,说明业主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业主未遵守第1.6款拖长的暂停或第1.7款权益转让的规定,承包商可通知业主14天后终止合同。如果第1.6款拖长的暂停所述的拖长影响了整个工程,或业主破产,停业清理,承包商也可发出通知,立即中止合同。

承包商做出中止合同的决定不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受的任何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业主对已完工程量付款、承担承包商的索赔、退还履约保函、允许承包商从现场撤走自己的材料和施工设备等。

为了尽早拿到工程款,承包商可主动协助工程师和业主加快付款的程序,主要的办法是:

(1)、协助驻地工程师(re)计量,提供车辆、仪器和人员或在提交付款申请*书(ipa)前共同计量,以减少环节,减少计量的时间,让驻地总工程师(cre)尽快签发付款*书;

(2)、跟踪付款的整个过程,每个环节都要跟踪,随时解答工程师和业主有关付款的各种问题,及时补充所需要的文件和资料,一直到业主付款。

3.最终付款(finalpayment)

承包商收到履约*书后的56天内,向工程师提交1式6份按工程师批准的格式编制的最终报表草案并附*文件。详细列出根据合同完成的所有工程价值和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应支付给承包商的任何其他款项。

工程师对草表进行核实。如果工程师不同意或无法核实草表中的任何部分,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要求提交补充资料,按双方商定的意见对草表进行修改,编制和提交最终报表,也就是最终付款申请(finalpaymentapplication,fpa)。工程师收到最终报表后28天内颁发最终付款*书(finalpaymentcertificate,fpc)。

值得注意的是,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在最终付款上往往达不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工程师应先向业主报送最终报表中双方同意部分的期中付款*书,并给承包商一个副本。此后,如果根据第20.4款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或第20.5款《友好解决》的规定,最终解决争端,承包商随后应编制并向业主提交最终报表(给工程师一份副本)。有关争议裁决的时限条款

根据20.2条规定,发布开工令后的28天内确定争议裁决委员会(disputeadjustboard简称dab)的成员。争议裁决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其中业主推荐一人,承包商推荐一人,以上两人、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推荐和确定第三人,此人应被任命为主席。

施工中发生合同争议,一方向dab提交争议裁决的申请,dab应在84天内作出裁决。在这84天内,双方向dab提交争议的资料和*据。如果一方认为裁决不公正,可在裁决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dab发出不满意通知,申请重新裁决。dab在56天内重新与双方协商,争取友好解决。如果不能在56天内解决,不满意一方可以启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仲裁和诉讼程序往往是旷日持久的。双方应尽量在规定的时限内达成一致,各自作出一些让步,使争议能及时解决。

 

第2篇:合同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1】

合同解除的条件,因解除有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之分,而有法定解除的条件和约定解除的条件之别,法定解除又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的条件之分。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为。

其中,违约行为原则上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违反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可以解除合同。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第94条第1项)。

四、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一)根据合同的*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根据合同的*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五、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拒绝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对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项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六、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

七、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2】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为。其中,违约行为原则上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违反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得解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可以解除合同。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二)约定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三)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

由于有了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

(四)违约行为

1、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1)根据合同的*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

(2)根据合同的*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短缺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

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进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解除合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提供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提供的劳务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水平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

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使之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如果在此期限内未能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解除权产生,债权人可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作为解除条件的承认。

4、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行为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应如此。《合同法》第94条第4款关于“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解除条件。

 

第3篇:合同解除条件

导语:在合同订立之后,有时候因为某些情况需要解除合同,那么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合同解除条件,欢迎阅读参考!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其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主要内容为废弃双方原合同关系,使双方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协议解除采取合同(即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