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写范文发表于:2018-05-31 03:10:59

上海市**关于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7〕42号

各区、县**,市*各委、办、局:

现发布《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下列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外环线以内的区域;

(二)长宁区、徐汇区和普陀区在外环线以外的区域;

(三)外环线以外区县**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区域、建制镇**所在区域和经市*批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园区等其他区域。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建制镇**所在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区县**征求市地方税务局意见后确定。

免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下列不同区域,分为六个纳税等级:

(一)内环线以内区域:一至三级;

(二)内环线以外外环线以内区域:二至四级;

(三)外环线以外区域:三至六级。

各纳税等级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各纳税等级区域的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0元;

二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三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

四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五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

六级区域,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第五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专有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上未记载土地面积的,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无法按照前款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六条纳税人实际占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共有的,以所在宗(丘)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登记中已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上记载的分摊土地面积为准。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计税土地面积依如下公式计算:计税土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宗(丘)地面积。

前款规定的宗(丘)地面积、纳税人的房屋建筑面积、宗(丘)地内所有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以及其他房地产登记资料为准。宗(丘)地内有专有土地的,确定宗(丘)地面积时,应当扣除该专有土地的面积。

未经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地产登记中未对宗(丘)地面积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且无法按照本条

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确定计税土地面积的,应当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

第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中以实际测量的土地面积计税的,计税土地面积以所在区县的房屋土地调查机构测量并经房屋土地调查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第八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实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九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条本市房地部门应当协助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向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相关的房屋土地权属资料。

第十一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本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关于修改〈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2篇: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缴纳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征管,摸清税源底数,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以“地源”控“税源”,堵塞税收漏洞,实现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根据《省*关于修改<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税费征收环境为契机,以促进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为目标,围绕加强财源建设,健全综合治税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等手段,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大力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清缴,促使财源基础不断扩大,可用财力不断增长,实现应收尽收。

二、工作步骤

本次核查清缴工作分为信息比对、税源核查、税收清缴、总结验收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信息比对(4月底以前)

地税局负责提供所有注册企业座落位置、用地面积、应税面积等信息;国土局负责提供企业占地、临时占地、违法占地等信息;各镇(街道)、城区工业聚集区、临港工业聚集区负责提供本辖区企业占地和临时占地信息,分别报送县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和地税局负责与实际税收征管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对用地情况不清、面积不实的,制定核查清单,发放至各税源核查组和各镇(街道)、园区,确定下步税源核查工作重点。

第二阶段:税源核查(6月底以前)

从综合治税办公室、地税、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3个税源核查组,按照核查清单逐镇(街道)、逐园区、逐企业开展拉网式实地测量,核实用地信息,明确计税依据。对核查清单以外发现的驾校、料场等临时占地也要全面核查,确保不遗漏任何一家应税单位和个人。

在核查过程中,要逐户填制核查情况表,明确纳税人名称、土地坐落位置、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实际占地面积、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等信息。实行地税局、镇(街道、园区)、企业(个人)三方认可制度,共同签字后作为征税依据。

具体分组安排和联系方式:

第一组负责镇、街道办、毛庄镇、城区工业聚集区的税源核查。

税源核查组成员所在单位要全力配合税源核查工作,确保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第一组所需车辆从住建局、*局各抽调一辆;第二组所需车辆从国土局、地税局各抽调一辆;第三组所需车辆从财政局抽调。各镇(街道)、园区组成由一名主管副职带队的工作组(人员名单附后),专门配合税收核查组做好税源核查,全面提供企业占地和临时占地信息,联系应税单位和个人现场指界。

第三阶段:税收清缴(年底前)

综合治税办公室依据核查结果对应税单位和个人登记造册,并组织地税局、各镇(街道)、园区全力开展税收清缴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2015年1月)

县*对土地使用税核查清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核查清缴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税源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对协税护税工作突出的镇、街道、园区和县直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工作措施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清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政策*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镇、街道、园区及县直各有关部门都要统一思想,精心实施,密切配合,确保核查清缴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

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督导检查核查清缴工作;督导协调相关部门协税护税,为核查清缴工作提供司法保障;对不配合核查清缴工作、故意逃避税费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每周,各税源核查组和地税局要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报送核查清缴工作进展情况,综合治税办公室汇总整理后报送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每半月,县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各税源核查组和各镇(街道)、园区、地税局的工作汇报,督导进度、查找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每月,县*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核查清缴工作进度,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密切配合

综合治税办公室负责督导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做好核查清缴工作。各镇(街道)、园区、地税、国土、住建、*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核查清缴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要组织精干力量,合理安排,明确责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确保核查清缴工作有效推进。

(三)严格执法

对于故意逃避纳税义务,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地税部门按照《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下达催缴通知书。催缴期后仍不缴纳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缴以前年度欠缴税款和滞纳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核查缴纳

 

第3篇:注册税务师考试大纲《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导语:注册税务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从事税务代理活动的*技术人员。下面就由小编来告诉大家注册税务师考试大纲《税法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便大家学习参考!

一、概述

(一)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三)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

二、征税范围、纳税人和适用税额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

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适用单位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四、减免税优惠

(一)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的特殊规定

五、申报和缴纳

(一)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二)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

(三)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期限

(四)熟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