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写范文发表于:2019-06-19 10:33:12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3]233号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处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二○○三年九月三日

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财务管理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以及经营*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

第三条坏账损失是指企业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企业坏账损失根据《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的规定确认。

第四条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车辆、船舶、锅炉、电梯等资产毁损、报废,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

(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3连贯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企业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决定关闭等,企业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二)对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由于经营亏损的,企业就当按照权益法核算投资损失;被投资企业由于违法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企业依据被投资企业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依法关闭、宣告破产等法律文件及其清算报告确认投资损失;如果转让股权投资,企业依据第一次的股权转让协议、被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确认投资损益。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债权投资损失,属于债券投资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确认:属于债券以外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区别以下情形确认:

(一)被投资方已经终止的,根据被投资方清算报告确认。

(二)被投资方尚未终止的,可以根据与有关当事方千分之一的债权转让或者清偿协议确认,但投资期限未满的,有关协议就当进行公*;如果涉诉,就当根据有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

第七条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就当根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的*据、保险理赔资料,确认为资产损失。

由于刑事犯罪造成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根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扣除残值、保险赔款或者其他责任赔偿后,将余额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八条企业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应当依法行使索权,落实内部迫债责任。对迫回的债权,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九条企业经营期货、*券、外汇交易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内部业务授权资料,依据有关交易结算机构提供的合法的交易资金结算单据逐笔确认。超出内部业务授权范围的交易损失,企业就当追究业务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就当按照以下内部程序处理: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经过取*,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

(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部门经过迫查责任,提出结案意见;

(三)涉及诉讼的资产损失,企业就当委托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企业对属于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就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企业处理的资产损失,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报告时予以重点关注,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企业由于以下情形而清查全部资产的,清查的资产损失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

(二)实施公司制改建;

(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

(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

(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

(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行为。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涉及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核销所有者权益的资损失,应当根据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的意见,上报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管财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五条依法宣告破产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不得自行核销资产损失,在*法院受理破案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以下行为无效,由此造成损失的资产应当由清算机构依法追回: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资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资产;

(三)对原来没有资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资产担保;

(四)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5日起执行。

 

第2篇: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处置管理,确保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进一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企业应按所处置资产价值的大小、实行分级审批,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参股的成员企业(简称“成员企业”);**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企业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将企业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向****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进行处置的行为。

资产处置主要包括:

1.土地使用权、房屋、仓库、堆场、其他专用设施、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

2.对***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外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括*券、债券投资);

3.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1)已注册的商号、商标、专利权、品牌;

(2)特许权、总经销(总代理)权;

(3)虽未注册,但有较大影响力的品牌、商号、商标、商誉等;

4.根据国家政策法规、****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

第三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六条处置资产应遵循下列程序:

1.立项。对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可行*研究分析,说明该项资产的历史沿革、现状情况、处置理由、方式和预期目标等。

2.报批。各成员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将拟处置的资产编制可行*研究报告(方案)报集团公司进行前置审批,获批准后按所在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3.评估。原则上应当对所处置资产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对于企业实际拥有但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应同其他资产一并纳入评估范围评估作价。

4.处置。应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

5.归档。处置完毕后,有关中间环节的审批材料、合同、*等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存。

第四章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七条处置资产报批权限价值的确定,原则上以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价值为准,但评估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以账面价值为准;无法评估的,以账面价值为准。

第八条****集团公司资产处置权限。在《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中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金额较大的资产处置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1.处置价值3万元以下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总经理审批;

2.处置价值3万元(成员企业5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研究报告,经公司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董事长审批;

3.处置价值1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同意后,由董事长审批;

4.处置价值5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同意后,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5.处置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资产,经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省***集团公司按有关程序审批同意后,经公司董事会通过,提交股东会最终审议批准。

第九条成员企业资产处置权限

成员企业(含下属公司)的资产处置,按如下权限和程序处置,即凡处置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均须提交集团公司前置审批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处置。处置资产单位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下的程序和权限由成员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条浙******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视同浙*****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一条如未按本办法规定处置资产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执行;省**集团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成员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资产处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和完善。

 

第3篇:房地产企业拆迁业务的财税处理方法

导读:国家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就跟随百分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下吧,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某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被拆迁户*取得某公司住宅拆迁补偿款71304元,同时公司还原其房屋面积为92.56平方米。其中:属于拆迁置换面积为59.42平方米(置换单价为1395元/平方米),超置换面积33.14平方米(市场单价为3271元/平方米)。公司为*开具不动产销售*,开具金额为191292元(59.42×1395+33.14×3271)。该房屋单位成本为1921元/平方米。请问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解答】

账务处理如下:

1、支付拆迁补偿款: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71304

贷:银行存款71304

2、销售房屋给拆迁户:

借:银行存款191292

贷:主营业务收入191292

3、计提税金及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规定,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9564.60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依企业适用城建税税率确定)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286.94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191292元(59.42×1395+33.14×3271),应缴纳营业税9564.60元。

4、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77807.76(1921×92.56)

贷:关于开发成品177807.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