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佣金制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

写范文发表于:2023-06-22 08:23:59

浮动佣金制的初步实施,对于保护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的利益,推进证券市场规范化、促使佣金制度逐步全面市场化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券商,由于各自对降佣反应敏感程度有较大差异,那么,到底谁会受到更大的冲击,谁得到更大实惠呢?各种不同投资规模的投资者能否都如愿以偿地从降佣中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呢?最终这一切对*未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何影响呢?

一、实行浮动佣金制度对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参与主体的近期影响

浮动佣金制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

1、投资大户和机构。

不少投资机构与大户几年前就开始享受到了较大佣金打折的优惠,佣金五折的现象非常普遍,有些资金量非常大的机构甚至出现了二三折的情况,折让后的佣金水平一般已低于2‰。不少学者估计,经过改革后一段时间的调整与淘汰之后,佣金水平将与此大体相当。无论最终各证券公司调低后的佣金水平到底如何,它至少会高于部分已享受较大拥金折扣的投资者的佣金成本。虽然大部分投资者会从佣金下调中获益,但是,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者获得的实惠则会相对较少。因此,佣金改革只不过将暗折公开化,对大户与机构目前还难以有太多实惠。但是,从长远看来,由于市场的规范化、完善化和手续的进一步简化,大户将来自然会从中受益匪浅。

2、中、小型投资者。

一方面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暗折早已是禁而不止,在2000年的佣金大战中,尽管有关部门严禁佣金暗折,但是返佣之战仍然愈演愈烈。长期支付着相对较高佣金成本的中小投资者,无疑渴望获得公平待遇,希望证券公司公布的佣金水平是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另一方面,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评判市场的积极*。因此,此次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调整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中、小型投资者将在一定程度上获得更加公正的地位,并且也会从降佣中获取较大利益。

3、经纪类证券公司

4、综合类证券公司

佣金下调意味着营业部减少单笔交易的收入。佣金下调千分之二,综合类券商收入会下调15%,经纪类券商的收入就会下调43%,因此佣金下降,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下降。但综合类证券公司一来实力雄厚,可以承受一定时间和一定程度下的损失,另一方面它们一般也做投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或资询服务等业务,并且同时它们往往拥有大中型客户——在浮动佣金实施前就已经给予了较大佣金折扣,因此受到的损失不会太大,相反,综合类证券公司还可以利用资金优势,下调佣金,抢占市场,增强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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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WTO与我国证券法制的发展

我国即将加入WTO,该组织的法律制度将对我国现有的证券法制形成巨大的冲击,尽管证券法制已经经过了一定的发展历程,但是在许多方面与WTO法律制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本文拟从现有证券法制的局限*及WTO相关制度的要求出发,就证券法制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现有证券法制的局限*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证券市场逐步成长起来,有关证券市场的规范*文件陆续推出,市场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

在证券市场法制的发展过程中,证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有了明显的改进。但是,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化还存在不少问题,相关的法制建设还需要大大加强和完善。从WTO的相关制度来看,现有制度的局限*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在价值取向方面,现有制度对公平、公正、公开的价值目标体现不够,在促进市场和交易自由化方面有明显的缺陷。第二,在法制体系的内部协调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规与全国*法规的矛盾。第三,证券市场的法制化受到了非制度化的政策因素的干扰。第四,在具体的交易规则方面,影响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既有规则的执行效益并不明显。第五,在对外开放方面,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是有限的,与WTO的法制要求相去甚远。第六,对证券市场中券商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执法存在局限*,尤其是表现在对一些特殊主体监督的不力,如对少数证券公司在从事证券及非证券自营业务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理缺乏力度。第七,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制度方面存在缺陷。

加入WTO后我国证券法制的完善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针对证券业所作的承诺将对证券市场制度化建设产生一系列影响,与WTO法律框架相抵触的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尤其是WTO所确立的一般责任和纪律,以及专门针对金融业的《金融服务协议》的相关要求,将直接影响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为此,证券法制的未来发展,必须遵循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逐步自由化原则。

《金融服务协议》对证券市场开放的一般要求主要有:对各缔约方开放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允许缔约国在国内建立证券服务公司并按竞争规则运行;缔约国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境服务的限制;允许缔约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超过50%.

对照这些要求,结合前文分析的我国证券法制的局限*,笔者认为,要适应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的要求,我国未来的证券法制发展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证券法制的立法取向上,应该立足确立公平、公正、公开的价值目标,并应有步骤地修正现有制度与这些精神相抵触的规则。在今后的制度创建中,应该尽可能地选择和借鉴国外先进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范例,避免法制目标的滞后。

2.在适应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要求方面,我国现有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变革。

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应在承诺的范围内将世贸组织的制度要求反映到证券法制建设中来。世贸组织法律框架在证券市场方面所构建的准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的证券市场应该向其他缔约方开放,除非在承担义务清单中有明确的排除*规定,否则任何缔约方不得限制外资进入本国证券市场,包括限定其最高股权比例及对单个的或累计的外国投资实行限制;不得要求缔约方必须通过特定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从事证券业务;不得限制境外投资者的数量,包括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不得限制外资经营证券业务的总量。我国在证券市场准入原则方面所作的承诺主要有:确保在华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取得证券服务方面享有最惠国待遇;允许外国证券服务者在华设立机构并有开业权;确保外资证券服务提供者在境内提供本国暂缺的任何形式的新金融服务。鉴于此,现有的严格禁止准入制度将必须修改。

 

第3篇:证券市场的监管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下面整理了关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文章,欢迎大家阅读!

(一)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

*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1.法律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2.经济手段

这一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三)证券市场的监管意义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

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3.“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

(1)公开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

(2)公平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3)公正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4.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而证券从业者的自我管理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