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2009年第一季度监督抽查结果播种机质量有提高

写范文发表于:2023-06-20 17:59:22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六站(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试验鉴定站)于2009年第1季度承担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播种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本次共抽查检验了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兴安盟共4个盟市的15家企业、15个批次的产品,合格13个企业,合格13个批次,不合格2个企业,不合格2个批次.批次合格率为87%.产品抽样批次合格率为87%.质量水平高于去年27个百分点.

内蒙古2009年第一季度监督抽查结果播种机质量有提高

 

第2篇:*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粮质量管理,保障*粮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全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粮检[2017]19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内从事*粮供应的各*粮供应站及其下属*粮供应点、*粮代供点(以下简称*粮供应站、点)。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粮”是指供应部队的食用大米、食用小麦粉(以下简称*供成品粮)和用于*供的原粮。

“*供原粮”指用于加工成*供成品粮的二年内收获的常规中、晚籼(粳)稻谷品种和三年内收获的常规小麦品种。

第三条*供成品粮必须是符合相应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具有“qs”’认证标志的保质期内的产品。

*供成品粮的质量标准为国家粮食标准中的特等级中、晚籼(粳)大米、特制一等小麦粉。

第四条*供成品粮必须向取得国家质量安全认证、有“qs“’标志的经营企业采购,并索取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单。所购人的*供成品粮必须按照“一批一检一报告”的要求,在保质期内按照*供成品粮质量标准进行一次抽查复验,并出具抽检报告单。

检测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大米gbl354-1986中特等级、小麦粉gbl355-1986中特制一等执行。凡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

第五条*供原粮和*供成品粮及其包装、计量、储存与运输等环节的检验与检查。

(一)*供原粮的检验

*粮供应站自行或委托采购的*供原粮应检验原粮的新鲜度、*泽、有无异味、霉味等指标。凡不合格的原粮不得进行加工与销售。

(二)*供成品粮的检验

*供成品粮的检验按照本制度第四条要求及相应的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执行。凡不合格的不得验收入库与销售。

(三)*供成品粮包装与计量的检验

*供成品粮(包括面向市场销售的成品粮)的包装与计量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7年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其《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和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要求检验。凡是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验收入库与销售。

(四)*供原粮和*供成品粮库存设施的检查

1、*供原粮和*供成品粮必须分开库存,实行专仓、专廒间、专货位的保管。

2、*供原粮和*供成品粮库存仓储设施俱全,做到干燥通风、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虫害、防污染,周围环卫整洁,道路畅通。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整改合格后才能存放。*粮供应站、点要每半年自行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供原粮和*供成品粮的运输设施的检查

*供原粮和*供成品粮的运输设施须清洁卫生,不得沾有任何毒害、污染*的残留物。*粮供应站、点应负责对承载运输的设施(如车箱、包箱、车板以及铁路运输的棚车、集装箱等)按防火、防水、防污染的要求进行检查。在国家(或当地*)宣布的防疫期间还应做好防疫消毒处理。

(六)*供原粮和*供成品粮运输安全的检查

*供原粮和*供成品粮经过运输之后,*粮供应站、点要及时检查有无受到毒害、污染、损毁和外包装破坏的现象。发生毒害、污染的*供原粮和*供成品粮不得加工、供应与销售。*供成品粮发现外包装破坏现象,要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并视检验结果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凡是面向市场销售(含部队串换品供应)的食用植物油和食用粮食制品(指面条、米粉干、豆类品等)的质量检验和包装、计量、运输、库存等环节的检查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相应条款执行。检测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豆类gbl352-1986、食用植物油c.b1534—2003、gbl535-2003、gbl536-2004等中的四级(含)以上标准执行。凡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销售。

第七条凡对本制度执行不力,造成了质量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关质检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级具备资质的粮油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于*粮供应站、点的*粮质量检验工作要予以积极协助,密切配合。凡是*粮供应站、点送检的项目收费应予以优惠。

第九条对*粮质量检验结果存在争议,报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仲裁。

第十条各*粮供应站、点要建立、完善*粮质量管理档案(包括粮油生产加工企业和粮油质检机构所出具的各项检验报告单)。对于各项原始检验、检查的单据应妥善保存两年,以备待查。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省*粮供应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五日

 

第3篇: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导则》及《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监督站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开始实施监督,确定监督人员,明确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监督控制点。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质监人员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图纸会审、检测)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同时对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对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做必要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后,向建设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严惩问题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由建设局向社会公布。

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质监人员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采取抽查资料、抽查实体质量及对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等方式,对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关健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

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重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健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质监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

三、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测。监督人员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样测试,并将抽测结果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监督站应责令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经检测单位检测,质量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

四、质量事故的监督处理。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监督站和建设局。监督站收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质量监督站报告。同时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调查了解事故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将事故处理监督记录归入监督档案。

五、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监督站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活动的监督检查。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当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标准的行为,应责令立即改正或要求

整改后重新验收。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局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连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等其它需要保存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图片存入监督档案,按国家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存放。

二00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