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离职变更登记方式

写范文发表于:2023-05-03 18:28:53

对于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件或曰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定代表人离职变更登记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离职变更登记方式

作为有关法人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并没有就法定代表人作出细致的制度安排。现有的法律规定,失之宽泛。《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现在公司法角度看,这一定义/规定本身不无问题,并没有清晰地揭示法定代表人之功能。

而在《公司法》中,也没有像规定董事会、总经理之职权那样详细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只是在不同条款中提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在公司股票、债券等签字。《公司登记条例》规定了在进行公司登记、变更和注销过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职权。

再结合《合同法》的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之规定加以总结,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定代表人的职能集中体现在对外代表公司,包括对*和其他与公司发生交易的主体。换言之,公司之法定代表人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法定的意思表示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当然地、不可置否地对外代表公司(相对方恶意的除外)。需要指出的是,法定代表人,作为意思表示机关,其本身并非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即其不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二、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及其效力

《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属于登记事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从《公司法》第13条看,能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必须要么是董事长、执行董事,要么是总经理,他人均无权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仔细思考该条第一句规定,不难得出如下结论:某人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首先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换言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是被登记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前提条件或基础条件。

简单以公式表示: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基础任职条件+登记。所谓“完整意义上的”是指对内、对外均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基于上述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法律作用和效力问题。

法定代表人登记的效力

1、对外效力

法律上的登记制度大抵均基于公示公信的制度价值而存在,如物权法上的登记制度。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制度亦不例外。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法人的人格要素之一,与公司之其他登记事项均旨在保护与公司发生各类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因此,法定代表人登记之首要要义在于向外部第三人公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在这个意义上,登记是具体人员成为公司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之一,不经登记该人无法有效对外充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既然是公示制度,那么必然相应产生公信效力。就法定代表人登记而言,第三人可以基于该登记而信赖该被登记的人士有权代表该公司。这种信赖可以有效持续至该法定代表人之登记被变更时止,包括在该法定代表人被免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后至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完成之日的期间内。

2、对内效力

既然这种登记公示旨在对外保护第三人,那么对内(即对公司、股东和其他高管等)而言,法定代表人之登记则不具有相应的约束力。换言之,在公司内部,在新的法定代表人被确定之后,即便其尚未被登记,则新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已经能够取代了仍登记在册的法定代表人,并在特定范围内取得了有效的对外代表权(如代表公司签署变更原来法定代表人的权力)。

即就完整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而言,登记不过是法定代表人产生对外效力的条件;但若要产生对内效力,则还必须满足基础任职条件,即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职务。易言之,法定代表人之登记效力,如同公司法第32条第3款(即: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定的股东登记效力一样,是登记对抗效力,不登记则不生对抗第三人效力。

三、原法定代表人离职但未变更登记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被罢免职务或离职时最易与公司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这其中最为核心的问题如何确定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之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无论是被罢免、解聘或是自行离职,当法定代表人之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终止时,其随即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之前提条件或曰基础条件,尽管在工商登记上该人依然还是法定代表人。既然丧失了这一基础条件,那么法定代表人(就该具体自然人而言)就无权代表公司,其必须主动停止继续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对外行事。换言之,其应主动避免对外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行事,而且应主动向第三人表明其不再有权代表公司,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否则,对外其构成虚假陈述,对公司则构成无权代理,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基于公示公信原则,尽管基础任职条件丧失,第三人仍然得以信赖工商登记信息而认为该人有权代表公司。

基于表见代理制度的理解,在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已经被解除职务或辞职时,其与该法定代表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第2篇:法人代表变更承诺书

*

xx区地方税务局:

自2012年xx月xx日起我公司法人代表由xx变更为xx,旧法人代表此日前所从事的所有业务所遗留的所有权利和责任一并由新法人承担。

特此*!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7日

法人代表承诺书

本人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现任________(职务),我承诺:

一、严格执行《测绘管理条例》;

二、依法从事测绘经营活动、遵守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测绘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在国家测绘行业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异常波动时,自觉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四、本单位所报资料内容属实。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第3篇:土地登记代理人法律知识:合同的变更

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阐明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并不排除当事人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按照一定程序经平等协商变更或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我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内容进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债权人的变更还是债务人的变更,合同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所以其实际效果是原有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转移。

合同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下列场合:①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变更合同,如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履行合同债务变更为损害赔偿债务;②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的,有重大误解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变更权变更合同;③因情势变更使合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④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而变更合同。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合同的变更的对象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条件。如果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就谈不上合同的变更。即使存在合同,但如果该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那么该合同自始便没有法律效力,仍属于没有合同关系的存在,所以也不发生合同变更的问题。

(二)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构成合同变更的重要条件。关于合同变更,可以由合同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具体变更的内容,法律不加以限制。

一般而言,合同内容的变更可以在下列方面进行:①合同标的变更;②标的物数量的增减;③标的物品质的改变;④价款或酬金的增减;⑤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或履行方式的变更;⑥结算方式的改变;⑦增加或除去所附条件;⑧单纯债权改为选择债权;⑨担保的设定或消灭;⑩利息的改变;⑩违约金的变更等。

(三)合同的变更应依据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合同的变更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发生变更合同的法律效力,而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当事人的协议为必经程序。例如,由于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损失的,当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或情势变更而提出变更合同请求的,一般应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形式变更合同的,不必经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当事人就合同变更问题达成协议,实际上就是以一个变更合同的合同来变更原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的变更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只不过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原则上合同变更的效力没有溯及力,即变更只对未来发生效力。这说明,合同变更只能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的变更只是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而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已经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不能因合同变更而要求对方返还因已经履行而获得的利益。

另外,合同变更的效力仅及于变更的部分,未变更部分的效力依然存在,当事人不能因合同变更而拒绝履行该部分的义务。

四、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合法行为。合同的转让不同与合同的变更,其法律特征是:

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转让时,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合同转让后,第三人可能取代转让人的地位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也可能不取代转让人的地位而是与转让人同时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

2.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的转让只是发生合同当事人的变化,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发生改变。

3.合同转让是一种合法行为首先,所转让的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是不能转让的;其次,具体转让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在合同转让方面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合同的转让才能发生效力。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定,归纳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如下:

(1)权利的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和范围。《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一规定表明,合同权利的转让只能在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范围内进行,而不能通过转让使权利扩大。权利的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2)转让的权利应具有可转让*。在《合同法》第79条中规定了不具有可转让*的情形:①根据合同*质不得转让。从合同的*质上看,某些合同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因此是不能转让的。例如,具有人身*质的债权属于专属*的权利,基于对特定当事人的信用而发生的债权等都是不能转让的;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特别约定不得转让合同权利,这一约定与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从权利的属*上看,权利的转让是权利人的权利,因此由法律直接对债权转让加以限制的情形是较少的。构成对权利转让的法律限制的,必须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不能任意解释。

2.合同权利转让的通知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合同权利的转让与受让发生在债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债务人的同意。但是,债权转让的结果往往与合同债务人的利益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此,法律要求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事先通知债务人。规定债权人通知义务的目的在于,使债务人了解债权转让的事实,使其能够按照转让后的情况安排履行债务,从而避免造成债务人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债权人未将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的,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仍然按原合同履行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