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的条款

写范文发表于:2022-09-08 09:41:33

如何确定合同的条款?相信很多人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都不太了解,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即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规定双方当事*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一般应当具备的条款,也称必要条款,是履行合同与承担责任的基本依据。《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如何确定合同的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这是对合同主体的规定,同时也是一个合同必备的条款。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写明该自然人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写明其名称和住所。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一切合同都要具备的条款。没有标的就失去了订立合同的必要*,合同就无法成立。

合同中的标的物可能是指某一具体的特定物,也可能是指某种种类物。合同标的可以是货物,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的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服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标的等。

3、数量

数量是合同标的具体化,标的的数量直接确定了当事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大小和程度。数量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没有数量,合同也不能成立。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指标,包括标的名称、品种、规格、型号、等级、技术要求、物理和化学成分、*能等。

5、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标的的价金,也是一方取得标的所支付的代价。价款是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如买卖合同中的货款、租赁合同中的租金等。报酬是根据合同取得劳务或工作成果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费。

6、合同的履行期限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交付标的物、支付价款或报酬、履行劳务、完成工作成果等的时间界限。合同的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也是确定合同能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

7、履行地点和方式

履行地点是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地点。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用什么样的方式和手段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8、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保*合同履行的主要条款。

9、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和法律适用等。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有: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和解;由第三人进行调解;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

 

第2篇:合同格式条款如何解释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弱者利益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拟定合同条款及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双方的和义务,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欺负对方。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类条款予以说明。

(2)在合同中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具有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从保护弱者出发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一般是在格式条款外另行商定的条款,或对原来的格式条款重新协商修改的条款,是当事人的特别,如果与格式条款不一致,当然采用非格式条款。

延伸阅读:

关于格式条款争议的处理

1.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3篇:如何确定合同纠纷

上海*公司与佛山乙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套大型机械设备,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货地点在佛山乙公司厂内,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公司所在地,货物验收地在乙公司厂内,以及纠纷的解决办法,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等其他条款,后因乙公司没有付清货款及*公司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公司遂在上海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付清货款。乙公司在提出反诉的同时,对于*公司在上海起诉,担心受到不公平对待,就向上海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1、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与履行地点相互矛盾。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佛山,验收地点也在佛山,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乙公司所在地才是合同真正的履行地。2、尽管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地在上海*公司所在地,但*公司所在地并不是本案真正的合同履行地,从本案的履行来看,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在乙公司所在地。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上点为合同履行地”,很显然,本案的实际履行地在佛山,应由实际履行地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既然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佛山,本案的管辖权应由佛山法院管辖。但上海法院却驳回了乙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公司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确认为原告*公司处。

【律师评析】:

所谓法院管辖,就是指发生纠纷之后,案件应该由何地何级的法院受理并审理。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人们经济往来已普遍通过合同形式来实现,无论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正式合同。随着法律意识的进一步增强,书面合同也已广泛使用。正因为经济往来日益广泛且日益复杂,无论怎样防范,都难免发生合同纠纷。如果出现合同纠纷,一旦双方不能协商解决,那必定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受法官素质、地方保护主义、交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普遍都希望由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显得非常重要。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首先看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是否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有过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里所指的级别管辖是指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还是最高*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指以下三种情况: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诉讼,由不动产所地地*法院管辖;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仍然依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确立管辖。

有的时候,合同双方当事人可能在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各自可向所在地*法院起诉。像出现这种情况时如何确定管辖呢?最高*法院指出,出现这种约定的,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只要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或立案时间难分先后,则应由两地*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种情况,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若双方在书面合同中没有对管辖法院有过约定,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则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第二种情况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了明确规定:㈠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㈡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者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立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㈢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