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财产继承

写范文发表于:2022-07-27 13: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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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财产继承

1.有限合伙人“死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2.普通合伙人“死亡”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解释1】如果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其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解释2】

(1)普通合伙人应具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能力,因此,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可能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有限合伙人死亡后,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第2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委托合同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委托合同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1)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2)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一)仓储合同的仓单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具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有放射*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质,提供有关资存货人违反规定的,保管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有放射*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人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人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3篇: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居间合同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居间合同

1.促成合同成立

(1)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2)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2.未促成合同成立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委托合同】(1)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2)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3)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合同】(1)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负担。(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增值税的类型

根据税基和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否扣除及如何扣除的不同,各国增值税可以分为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只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原材料等劳动对象的已纳税款,而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所含税款的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后的余额为税基。

2.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还允许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所含税金。

收入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折旧额后的余额为税基。

3.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除扣除中间产品已纳税款,对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允许一次*地从当期销项税额中全部扣除,从而使纳税人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全部外购生产资料都不负担税款。

消费型增值税以销售收入总额减去所购中间产品价值与固定资产投资额后的余额为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