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古体辞职信

写范文发表于:2022-06-25 04:24:33

检察官古体辞职信(一)

职少乏适俗之能,曩以世间浊恶不平,忧思难忘,乃不揣鄙陋,投身司法,于兹八年矣。其间虽或沉郁自敛,乏善可陈;惟亦自期踔厉发扬,有所献替,要皆不离实践正义之衷忱也。

检察官古体辞职信

今吴苏x贿一案,耸动听闻,而以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理念观之,该案之侦查,亦平常事耳,而国人竟骇异乃尔,或欣跃若此,则我向来之司法是否果已体现人人平等之精神,良足检讨也。本案之侦办,其义绝不应限于个人生命情怀之激越展现,若更能触动国人对司法积弊沉疴之深切省察,并唤起我辈同仁之昂扬锐气,则职心愿已足,无怨无悔。

国家司法之振衰,系乎主事者之正心诚意及制度之彻底兴革,职一介匹夫,其去其留,曾何足以云有所损益于司法?俟河之清,人生几何!今动秋风之思,有遁归之意,庶得返诸宁静,还我本*。临行徘徊,心岂无感,辱蒙谅察,则职无任感祷矣。

检察官古体辞职信(二)

余乃学法之小辈,临事于下法院,录断事之言迹,理审判之卷宗,劳民讼之庭,参诉讼之事将一年矣。既无官职保身,亦无厚利傍己,微薄入收,上不足孝敬父母,下不能顾养全家。然处吾位,进可应试于官司,退可安身于市林,为现时颇好之境,故今亦安在。

今闻湘潭前辈之辞呈,感触颇多。公岳法十载,耕耘一线,可谓劳苦功高。然今有离心之举,惜哉!遍观中华大地,尽是追名逐利,纵观历代史书,不乏投机偷生,如公者益少,何为?民风浮躁,人心不古!夕林公有云:苟利国家生死以,不因祸福避趋之!今之世谁如此欲?如此事?不可谓无,而甚少!私以为,若公者决出其位,则奸者必多于此职,此不为君子痛,小人快乎?小辈不才,凭一腔热血,念一身精诚,谨记黄埔校联:升官发财走他路,贪生怕死莫入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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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检察官辞职申请

尊敬的院党组:

首先,我对向单位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自**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以来,是**检察院将我从一个刚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检察人员,让我学会了好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多年来,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们的热情帮助。对此,我由衷地表示感谢!

多年的检察官职业生涯使我深刻领悟到检察工作的艰辛与光荣。此刻,我递交辞呈可以说心底是五味杂陈。毕竟这份职业可以给我稳定的工作、安逸的生活。离开令人羡慕的检察岗位,舍弃受人尊敬的国家公诉人身份也是一个令我难以抉择的决定。为此,我曾辗转反侧,寝食难安。但律师是我多年的梦想,专职的法律人是我一直的追求,我也为此进行了多年的辛苦准备。我知道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热爱一份职业才会全心全意的扑在工作上,殚精竭虑的谋求提高工作技能,同时达到在快乐中投入工作,在工作中体会快乐的境界。我认定律师就是这样一个令我向往的角*。我知道律师的道路并不平坦,未知的困难和挑战在等着我。但我坚信只要自己踏实努力,明天一切会更好!十年后,我只希望对自己说,我的人生我决定,我的选择我负责,我的选择没有让我失望!

基于上述原因,我申请辞去检察官职务,去探索一个未知的人生旅程。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

 

第3篇:*检察官读检察官论学习心得体会

<检察官论>是我国*地区著名法学家林钰雄教授于1999年完成的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研究的专著,后于由法律出版社在大陆地区出版发行。林钰雄教授在德国留学多年,师从著名刑事法学大师罗克辛,对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检察学均有深入研究。

<检察官论>围绕检察官和检察制度的形成历史、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合法*义务与客观*义务、
检察官介于行政官和司法官的双重定位、检察一体制对检察官和检察权的监督制衡等检察官制度的核心问题都做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提出了自己创造*、建设*的意见和观点。而这些问题正是我国当前检察理论研究亟须深入研究的课题,其阅读价值不言而喻。

当下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各种观点和学说众多,特别是关于检察改革在法学界发生了比较大的争议。学术*的批判本身不是目的,批判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和达成共识,并最终解决问题。学术研究中解决争论时,学者往往喜欢[回归原点"来重新审视和讨论。关于检察制度的讨论,不妨也让我们回归原点,以检察制度的创设为坐标原点,澄清检察制度研究的基本立场,而<检察官论>正是一部回答[我是谁、我在哪儿"的书。

现代检察制度,乃[*之子"、[启蒙的遗产",诞生于法国1789年大*时期,正式奠立于18[拿破仑治罪法典"。客观的说,检察官制度乃是人类司法史上的一个伟大构想。但自检察官制度创建以来,检察官处于法官与警察两大山谷的[谷间带",在[两大旗帜鲜明集团的夹杀之下,摸索自我的定位",此命题暗喻了检察官在国家权力上定位问题的解决方向,而罗克辛更是直言检察机关[是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

创立检察官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主导侦查程序。从检察官形成的历史来看,欧陆刑事诉讼程序引入检察官制度是为了废除当时盛行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力分立原则。破除由纠问法官一手包办刑事追诉与审判工作,由检察官担任控方,[无控方之起诉,即无法官之裁判",自此,法官被局限于被动消极的角*,但也因此保持了其作为裁判官不可或缺的客观*,以检察官与法官彼此监督节制的方法,保障刑事司法权限行使的客观*与正确*。

第二,守护法律。作为大*时代的产物,检察官是[一剑两刃的客观官署",不单单要打击犯罪,更要注意搜集有利被告的事证,并切实保障被告诉讼上应有的程序权利。正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大师史密特所言[检察官乃国家法意志的代表人,而非*的传声筒"。作为[法治国之栋梁",检察官制度的创设,[乃催生法治国并克服警察之国明显指针"。作为受到严格法律训练和法律约束的检察官为守护法律,应监督控制警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如此一来,[才能在*眼中获得最好的支持"。

第三,控制司法入口。就司法启动程序而言,检察官乃[刑事程序进展中决定*的过滤器",具有[筛漏"功能,将不可能为有罪判决的案件先行滤筛,负责第一线的把关工作,控制法官裁判的入口。在诉讼分权原则下,检察官扮演着把关者的角*,有罪判决需要以检察官与法官达成共识为前提,须经两道门槛,足见[求取程序之慎重"。诉讼程序一方面赋予检察官控制入口的大任,另一方面又赋予法官最终裁决本案的权力,各有所司,是诉讼功能分配的一大范例。

检察官是忠实的[法律守护人",理应严格遵守合法*及客观*义务,[贯彻毋枉毋纵,追求实体真实与实体正义"。刑事诉讼关于检察官义务的规定,是检察官执行职务时的最高准则,更是检察一体化不可逾越的界限。具体来说,检察官在诉讼法上的义务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合法*义务。检察官合法*义务也被称为法定义务,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检察官实施侦查、起诉决定权,但为防范检察官的恣意,原则上并不承认检察官有[裁量权"。因而,法定主义包括侦查法定主义和起诉、不起诉法定主义。从立法意图上我们也不难发现法定主义严格控制检察官处分行为的用意相当明显:行政人员也有[依法行政"的义务,但其违背职务时,除了*、贿赂、渎职等刑事可罚行为外,多为行政惩戒。而检察官滥用职权起诉或不起诉时,该行为本身就已单独构成犯罪。这样严格的义务,仅有法官枉法裁判才可以与之相比。[检察官所从事者,乃法之贯彻与实现",行政人员只负一般合法*义务,而检察官却负有严格法定主义的义务,这也点明了检察官与行政人员的区别。

第二,客观*义务。检察官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并非[一造当事人",因为[一造当事人"立场与对方对立,并无维护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义务。而检察官则对所有有利与不利被告的证据都要注意,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更要回避。因为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诉处罚犯罪并保护被告利益,以实现实体真实与正义",据此,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而最能显现检察官客观*的表征为何?审判程 序主张被告无罪也。--在与客观*义务并列观察下,如果检察官依审理期日所得出之心证,认为被告无罪,则检察官应请求法院为无罪判决,不受起诉见解之拘束,这才是一个客观的法律守护人应有之作为。"

<检察官论>是一部回答对检察官角*质疑和诘问的优秀著作。[检察官应仅力求真实与正义,因为他知晓,显露他(片面打击被告)的狂热将减
损他的效用和威信,他也知晓,只有公正合宜的刑罚才符合国家的利益"。读罢,让人耳目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