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地块经济适用房项目,已符合上海*和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有关商品房预售和等级规定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预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格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一)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二)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销售参考价格;
(三)以套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那个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四)未通过网上备案*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定金合同;
(五)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
(六)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遵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规定,及上海市交易中心网上各项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公司*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三、按照市*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力状况、权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允许,不得授权其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示信息。
四、规范销售行为,提供消费者知情权,增强消费者买房信心,树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形象,不与购房者签订国家和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用户入网认证前,不予预定、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出示所售房屋的登记查询信息,保证消费者购到“放心房”。
五、接受上海市交易中心对上平台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人的投诉。上海市交易中心要求对购房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本司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六、在预售期间,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上海市交易中心可通过相关网站予以解释并载入本司的诚信档案。
申请人:
第2篇:经济适用房上市销售申请暨承诺书
宝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地块经济适用房项目,已符合上海*和上海市房地产资源管理局有关商品房预售和等级规定的条件,特向贵局申请预售并承诺如下:
一、遵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销售管理规定,格守诚信和公平交易原则,维护本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遵守《上海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办法》、《关于商品房定金合同网上备案的实施办法》等各项管理规定,杜绝下列有违诚信的行为:
(一)提交伪造、虚假的申请入网销售认证文件;
(二)发布与实际成交价格有明显差异、不真实的房地产销售参考价格;
(三)以套高销售价格或者虚构已成交信息那个方式拒绝购房者购买可供销售的商品房;
(四)未通过网上备案*作系统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定金合同;
(五)诋毁网上信息的准确*;
(六)其他违背诚信的商品房销售活动。
二、遵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关规定,及上海市交易中心网上各项技术管理规定,维护网络运行安全。在入网销售期间,因不可预见的网络故障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因本公司*作失误导致的法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三、按照市*和市房地资源管理局规定,公示房源、价格、销售情况以及权力状况、权属变更等相关信息;未经允许,不得授权其他机构公示上述相同或者相似信息,不得发布与公示信息。
四、规范销售行为,提供消费者知情权,增强消费者买房信心,树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形象,不与购房者签订国家和本市禁止或者限制交易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和办理用户入网认证前,不予预定、预约等方式进行销售活动。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前出示所售房屋的登记查询信息,保证消费者购到“放心房”。
五、接受上海市交易中心对上平台网上销售行为的监督,妥善处理购房人的投诉。上海市交易中心要求对购房人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解释,本司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并消除影响。
六、在预售期间,本司有违有关管理规定和所承诺事项的,上海市交易中心可通过相关网站予以解释并载入本司的诚信档案。
申请人:
第3篇:经济适用房承诺书
承诺遵守以下项目:
一 本人自愿交纳购买经济适用房抵押金 叁万元。
二 本人认可并自愿遵守“购房者无论以任何理由放弃购房,抵押金均不予退还”的规定。
三 本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条件,如有不实和隐瞒,无条件退出新购住房并自愿放弃购房抵押金。
四 如果上级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本人保证服从和遵守组织安排,届时按规定领取返还的叁万元抵押金。
五本人保证在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无条件腾退现居住或占用的单位公房。
申请经济适用房承诺书
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
本人(姓名:;*号:)在申请西安市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过程中,做如下承诺:
一、承诺填报信息及所提交的资料全部属实,如有不实之处,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承诺积极配合资格审核部门的核查。
三、根据申报审核要求,同意将所填报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承诺!
承诺人: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