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婚娶赠与演讲范文

写范文发表于:2020-09-04 21:24:36

【摘要】罗马法中的婚姻根本不同于其现代的对应制度,这种情况在罗马法制度中少有的,从法律的观点看,对于我们来说,婚姻是一种大量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另一方面讲罗马的婚姻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对它的设立与终结大不干预,而且这种婚姻几乎不影响当事人的地位。

【关键词】婚姻嫁资婚娶赠与

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婚娶赠与演讲范文

婚姻,与其是婚姻的终结,提出与配偶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一般都与各共同体的习俗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在古罗马由于受古典罗马法中的“自由婚姻”观念的影响,在婚姻财产制度中,各方配偶均不首先质地拥有自己的财产,但这种完全分离的情况受到嫁资制度的明显改变,而且在后期罗马法中,还受到丈夫向妻子实行赠与的做法的改变。

一、嫁资

㈠嫁资概述

在罗马的历史进程中,嫁资制度经历了明显的变迁。

嫁资使女方因婚姻而带往男方的财产,用以补助生活费为目的。罗马古代的嫁资是妻子或第三方对夫婚姻而为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它的所有权就属于丈夫,此后纵使婚姻关系的终止,男方也么有返还的义务。在自权女子缔结有权婚姻的,她所有的财产就等于嫁资;如果是他权女子,则家长也依习俗有按他的资力和新婿的身份为女儿设定嫁资的义务,以补偿女子在出嫁后所丧失的继承权。①在通行的无夫权婚姻中,子女和她们的家长为了补助新婚夫妇的生活及抚育子女的费用,也照例设定嫁资,同时游客利用这一办法,把自己的财产传给新生的后裔,以纠正古代继承法纯依法亲为基础的不合理。嫁资既然是*魂因而作的赠与,故嫁资以未婚夫履行结婚为条件,如果他们不结婚后不能结婚,则嫁资的设定就是无效的。嫁资虽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但常是区别无权婚姻与姘合的标志。在帝国后期,嫁资已变成妻子带到夫家补助家用的财产,不再和过去那样是对夫的赠与,因此就逐渐形成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负返还义务的制度。

⑵嫁资的设立

任何种类的财务、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债权均可设立为嫁资,撤出某一债务同样可等同为设立嫁资。

嫁资的设立后者通过转让财务完成、或者通过担保某一义务来实现。

实物转让叫做“嫁资给付”,他要求的不是特殊形式,而是按照需转让的权利的*质采取的形式,比如,如果是转让所有权,依据古典法,转让要式物必须采用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形式,否则丈夫只有在时效取得要求的是时间后所取得的所有权,在优士丁尼法中,对于任何物品来说,在这种情况中只需简单的过渡。

嫁资债,即设立嫁资的第二种形式,在古法典中叫“嫁资允诺”,他所采取的程式是任何其他债允诺借助的形式——要式口约,如果采取嫁债的特殊形式,则是“嫁资口约”,荻奥多西二世使嫁资允诺成为一种没有任何形式的简单协议,然而在最后一个时代,制作文书的做法则日益发展。尤士丁尼也承认为了将前婚的嫁资转变为后婚嫁资可以实行“默示设立”。②

嫁资的设立是适法行为之一,对他常常需要附加附带协议或简约,比如,有关嫁资使用返还时间,对实行返还的人等内容的简约。嫁资简约或婚姻简约不应当包含任何同嫁资或婚姻本相抵触的内容,尤其不应当含有使妇女变得较为不利的内容。

嫁资由妻的父系尊亲设定的称为“祖增嫁资”,俗称有义务设定的嫁资;由妻本人或妻的母系亲属或妻的债务人等设立的称为“外来嫁资”;嫁资设定时附有婚姻解除后因返还设定人条件称为“约还嫁资”。

⑶婚姻存续间的嫁资

丈夫取得在嫁资中所包含的权利,他成为嫁资的所有者,然而,从嫁资的这种彻底让度中可以见到这一制度起源的痕迹。在普遍实行归还嫁资这一做法之后,在甚至出现具有现实效力的可退*之后,优士丁尼可以理由充分地认为,嫁资转归丈夫所有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细节问题。他不能抹煞或混淆真实的情况;的确,尽管《学说汇编》中有些不同的说法,但新制度逻辑结论则是把丈夫的权利看作一种法定用益权。③

丈夫在经营嫁资时必须采用经管自己物品时所采用的那种谨慎注意,也就是,他]在所谓“具体过失”的限度内对嫁资物品丧失,损坏和任何形式的贬值负责,同样,根据优士丁尼法,如果嫁资面临危险,妇女可以在婚姻缓续期间要求返还,只要不把他挪作他用。

⑷嫁资的返还

最初,由于嫁资士赠与,所以夫或夫的家长就取得完全的所有权,纵使在婚姻关系终止后,也不负返还的义务。其时风俗纯朴,丈夫休妻并不多见,同时休妻应征的亲属会议的同意并且照例给妻子适当的财产,时期可以维系生活。以后社会风气变坏,丈夫休妻的现象增多,且经常不顾亲属的意见,仅允许妻子带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长或其本人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

在设定嫁资时常常用要式口约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长在婚姻终止时时承担返还嫁资的义务,即做出返还妻子财产的保*。相沿成习。后来,裁判管对没有约定的也承认女方有请求返还嫁资的权力。可是对于丈夫在处分嫁资方面,并没有任何限制,所以纵有约定也等于虚设,再加嫁资有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为了家庭利益,也应使它能保存下来,防止丈夫的滥用。④

帝国时期,法律虽规定夫应负返还嫁资的责任,但民间习用协议返还制,因此两种方法同时存在,有协议的受“口约素”的保护,没有协议的受“妻财诉”的保护。

二、婚嫁赠与

㈠婚娶赠与的概述

婚娶赠与是指夫或夫的家长对其所为的赠与,此制度兴盛与帝国时期,由于按市民法的规定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发生继承的关系,如果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过失而解除,则夫可取得妻的嫁资。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过失而解除,则妻就没有相等的权利。设定婚娶赠与为的是平衡这种不公平的状态,又因基督教严禁离婚,维护家庭组织的稳定,于是婚娶赠与又和嫁资一样,也发生补助家庭和日常开支的作用,因此,逐渐形成家长也为儿子设定婚娶赠与的责任。查士丁尼时,婚娶赠与在实质上已经是嫁资的相对物,并明确规定和嫁资一样,家长又设定的义务且不因儿子的解放而免除。

㈡婚娶赠与的设定

婚娶赠与最初应在结婚前设立,原称婚前赠与,至查士丁尼前后此制逐渐衍变,先是规定、结婚后可则增加其数额,后进一步规定婚娶赠与不仅可在婚前设立,就是在婚后设立也同样发生效力,故称婚娶赠与,使之名副其实。这项赠与,又夫本人或其家长,或其他人以夫的名义为之,以次作为夫妻财产的依据。

关于婚娶赠与的数额,法律初无明文规定,后来罗马以嫁资的半数为准,在西罗马须和嫁资相等。查士丁尼统一规定按西罗马的规定办理。如果婚后女方增加嫁资的,男方也应增加他的赠与,使之保持平衡,但在共和国时期,按市民法的规定,夫妻间不得互为赠与,故应为特别声名,否则无效。⑤

㈢婚娶赠与的效力

最初的婚娶赠与常在嫁资设定前设定,妻就把这项财产作为嫁资的一部分,如果以后因夫的死亡或夫的过失而离婚的,妻便可提起妻财诉把他追回,以后的习俗为了简化手续,不再办理该项财产的转让程序,继续由夫经管,仅约定如果夫先死或婚姻的解除不是由于妻子的过失造成的,则给妻子一定数额的财产。如果丈夫有支付能力,妻子本人可提前收回,在查士丁尼时对于婚娶赠与中的不动产,即得到妻子的同意,也不得出让或抵押,同时对丈夫的财产有法定的抵押权,但和嫁资不同,不是优先抵押权。

嫁资或婚娶赠与,当时是在结婚设立或者追加的,对夫妻间赠与无效这项规定则构成主要变通,这后一项的基础与据以为英国法中的某种类似的规则辩解的考虑相一致,即使的他们为了钱而亲密或翻脸。。几乎在所有问题上,就法律规定而言,丈夫和妻子是完全相互*的个人。

婚娶赠与在后来历史发展中没有什么影响,但是,罗马法中有嫁资所体现的财产分离制度则一直保存在现代欧洲,虽然他不象各种习惯上的财产共有那样普遍实行。

参考文献:

1、[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意]朱塞佩罗格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法学教材编辑部著《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第2篇:罗马法婚姻制度中的婚娶赠与演讲范文

【摘要】罗马法中的婚姻根本不同于其现代的对应制度,这种情况在罗马法制度中少有的,从法律的观点看,对于我们来说,婚姻是一种大量权利和义务,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另一方面讲罗马的婚姻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事实,法律对它的设立与终结大不干预,而且这种婚姻几乎不影响当事人的地位。

【关键词】婚姻嫁资婚娶赠与

婚姻,与其是婚姻的终结,提出与配偶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案一般都与各共同体的习俗有着根深蒂固的联系。在古罗马由于受古典罗马法中的“自由婚姻”观念的影响,在婚姻财产制度中,各方配偶均不首先质地拥有自己的财产,但这种完全分离的情况受到嫁资制度的明显改变,而且在后期罗马法中,还受到丈夫向妻子实行赠与的做法的改变。

一、嫁资

㈠嫁资概述

在罗马的历史进程中,嫁资制度经历了明显的变迁。

嫁资使女方因婚姻而带往男方的财产,用以补助生活费为目的。罗马古代的嫁资是妻子或第三方对夫婚姻而为的赠与,既然是赠与,它的所有权就属于丈夫,此后纵使婚姻关系的终止,男方也么有返还的义务。在自权女子缔结有权婚姻的,她所有的财产就等于嫁资;如果是他权女子,则家长也依习俗有按他的资力和新婿的身份为女儿设定嫁资的义务,以补偿女子在出嫁后所丧失的继承权。①在通行的无夫权婚姻中,子女和她们的家长为了补助新婚夫妇的生活及抚育子女的费用,也照例设定嫁资,同时游客利用这一办法,把自己的财产传给新生的后裔,以纠正古代继承法纯依法亲为基础的不合理。嫁资既然是*魂因而作的赠与,故嫁资以未婚夫履行结婚为条件,如果他们不结婚后不能结婚,则嫁资的设定就是无效的。嫁资虽不是婚姻成立的要件,但常是区别无权婚姻与姘合的标志。在帝国后期,嫁资已变成妻子带到夫家补助家用的财产,不再和过去那样是对夫的赠与,因此就逐渐形成了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夫负返还义务的制度。

⑵嫁资的设立

任何种类的财务、所有权、其他物权和债权均可设立为嫁资,撤出某一债务同样可等同为设立嫁资。

嫁资的设立后者通过转让财务完成、或者通过担保某一义务来实现。

实物转让叫做“嫁资给付”,他要求的不是特殊形式,而是按照需转让的权利的*质采取的形式,比如,如果是转让所有权,依据古典法,转让要式物必须采用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的形式,否则丈夫只有在时效取得要求的是时间后所取得的所有权,在优士丁尼法中,对于任何物品来说,在这种情况中只需简单的过渡。

嫁资债,即设立嫁资的第二种形式,在古法典中叫“嫁资允诺”,他所采取的程式是任何其他债允诺借助的形式——要式口约,如果采取嫁债的特殊形式,则是“嫁资口约”,荻奥多西二世使嫁资允诺成为一种没有任何形式的简单协议,然而在最后一个时代,制作文书的做法则日益发展。尤士丁尼也承认为了将前婚的嫁资转变为后婚嫁资可以实行“默示设立”。②

嫁资的设立是适法行为之一,对他常常需要附加附带协议或简约,比如,有关嫁资使用返还时间,对实行返还的人等内容的简约。嫁资简约或婚姻简约不应当包含任何同嫁资或婚姻本相抵触的内容,尤其不应当含有使妇女变得较为不利的内容。

嫁资由妻的父系尊亲设定的称为“祖增嫁资”,俗称有义务设定的嫁资;由妻本人或妻的母系亲属或妻的债务人等设立的称为“外来嫁资”;嫁资设定时附有婚姻解除后因返还设定人条件称为“约还嫁资”。

⑶婚姻存续间的嫁资

丈夫取得在嫁资中所包含的权利,他成为嫁资的所有者,然而,从嫁资的这种彻底让度中可以见到这一制度起源的痕迹。在普遍实行归还嫁资这一做法之后,在甚至出现具有现实效力的可退*之后,优士丁尼可以理由充分地认为,嫁资转归丈夫所有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细节问题。他不能抹煞或混淆真实的情况;的确,尽管《学说汇编》中有些不同的说法,但新制度逻辑结论则是把丈夫的权利看作一种法定用益权。③

丈夫在经营嫁资时必须采用经管自己物品时所采用的那种谨慎注意,也就是,他]在所谓“具体过失”的限度内对嫁资物品丧失,损坏和任何形式的贬值负责,同样,根据优士丁尼法,如果嫁资面临危险,妇女可以在婚姻缓续期间要求返还,只要不把他挪作他用。

⑷嫁资的返还

最初,由于嫁资士赠与,所以夫或夫的家长就取得完全的所有权,纵使在婚姻关系终止后,也不负返还的义务。其时风俗纯朴,丈夫休妻并不多见,同时休妻应征的亲属会议的同意并且照例给妻子适当的财产,时期可以维系生活。以后社会风气变坏,丈夫休妻的现象增多,且经常不顾亲属的意见,仅允许妻子带走衣服和一些日常用品,因此,女方家长或其本人等为了保护妇女的利益,

在设定嫁资时常常用要式口约使其丈夫或夫的家长在婚姻终止时时承担返还嫁资的义务,即做出返还妻子财产的保*。相沿成习。后来,裁判管对没有约定的也承认女方有请求返还嫁资的权力。可是对于丈夫在处分嫁资方面,并没有任何限制,所以纵有约定也等于虚设,再加嫁资有维护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为了家庭利益,也应使它能保存下来,防止丈夫的滥用。④

帝国时期,法律虽规定夫应负返还嫁资的责任,但民间习用协议返还制,因此两种方法同时存在,有协议的受“口约素”的保护,没有协议的受“妻财诉”的保护。

二、婚嫁赠与

㈠婚娶赠与的概述

婚娶赠与是指夫或夫的家长对其所为的赠与,此制度兴盛与帝国时期,由于按市民法的规定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发生继承的关系,如果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过失而解除,则夫可取得妻的嫁资。反之,如果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过失而解除,则妻就没有相等的权利。设定婚娶赠与为的是平衡这种不公平的状态,又因基督教严禁离婚,维护家庭组织的稳定,于是婚娶赠与又和嫁资一样,也发生补助家庭和日常开支的作用,因此,逐渐形成家长也为儿子设定婚娶赠与的责任。查士丁尼时,婚娶赠与在实质上已经是嫁资的相对物,并明确规定和嫁资一样,家长又设定的义务且不因儿子的解放而免除。

㈡婚娶赠与的设定

婚娶赠与最初应在结婚前设立,原称婚前赠与,至查士丁尼前后此制逐渐衍变,先是规定、结婚后可则增加其数额,后进一步规定婚娶赠与不仅可在婚前设立,就是在婚后设立也同样发生效力,故称婚娶赠与,使之名副其实。这项赠与,又夫本人或其家长,或其他人以夫的名义为之,以次作为夫妻财产的依据。

关于婚娶赠与的数额,法律初无明文规定,后来罗马以嫁资的半数为准,在西罗马须和嫁资相等。查士丁尼统一规定按西罗马的规定办理。如果婚后女方增加嫁资的,男方也应增加他的赠与,使之保持平衡,但在共和国时期,按市民法的规定,夫妻间不得互为赠与,故应为特别声名,否则无效。⑤

㈢婚娶赠与的效力

最初的婚娶赠与常在嫁资设定前设定,妻就把这项财产作为嫁资的一部分,如果以后因夫的死亡或夫的过失而离婚的,妻便可提起妻财诉把他追回,以后的习俗为了简化手续,不再办理该项财产的转让程序,继续由夫经管,仅约定如果夫先死或婚姻的解除不是由于妻子的过失造成的,则给妻子一定数额的财产。如果丈夫有支付能力,妻子本人可提前收回,在查士丁尼时对于婚娶赠与中的不动产,即得到妻子的同意,也不得出让或抵押,同时对丈夫的财产有法定的抵押权,但和嫁资不同,不是优先抵押权。

嫁资或婚娶赠与,当时是在结婚设立或者追加的,对夫妻间赠与无效这项规定则构成主要变通,这后一项的基础与据以为英国法中的某种类似的规则辩解的考虑相一致,即使的他们为了钱而亲密或翻脸。。几乎在所有问题上,就法律规定而言,丈夫和妻子是完全相互*的个人。

婚娶赠与在后来历史发展中没有什么影响,但是,罗马法中有嫁资所体现的财产分离制度则一直保存在现代欧洲,虽然他不象各种习惯上的财产共有那样普遍实行。

参考文献:

1、[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意]朱塞佩罗格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法学教材编辑部著《罗马法》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第3篇:唐朝婚姻有什么礼仪?唐朝婚姻的制度

古人结婚,大约是要有以下几个程序。周《礼记·昏义》,规定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此后历代大体沿袭这一礼制。

首先是纳采。男方欲与女方结亲,必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也就是俗话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顾名思义,媒,指谋合二姓之人;妁,指斟酌二姓之人。媒人出来混,其实按照古代的行规,手上是要有家伙的。一是斧,二是秤。有斧是源于《诗经·豳风·伐柯》中的诗句:伐柯伐柯,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有秤,讲究的是门当户对。古人在门当户对方面讲究很多,比如有良贱不婚,例如贾宝玉不能娶晴雯当正室,贾琏不能扶正尤二姐都合其中之义。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宋代有榜下择婿之风,正所谓书中自有颜如玉,只要中进士,自然有富家小姐自动送上门。

类似现在考上公务员,就不愁没有女人。自然,还有另一种比较特殊形态的婚姻,比如涉外婚姻。大体来说汉唐时代的和亲,不管皇室还是民间,相对是比较宽松的。唐朝中后期,控制的相对严格一些,比如规定,非常驻户口的番人原则上是不能在当地娶妻的,即便是有唐朝绿卡的胡人娶了汉女,也不能带回番地。边境就更严,自从无忧城之变后(吐蕃嫁了个女子到唐朝的维州,生了两个儿子,长大之后开关献城与吐蕃,然后吐蕃改维州为无忧城。古龙的《陆小凤》里凤舞九天一节大概就是影*这段故事),就开始严管了。宋朝,也有个典故,庆历增*。辽要和亲,宋回答,要女人没有,宁肯给钱。不要说鼻涕宋,在这方面做的比汉唐可高多了。元朝制度,以张教主为例,如果娶的是赵敏,那他就自动入蒙古籍(从蒙)。娶小昭,那*目mm就降一个等级(从夫)。

娶周止若,没问题。娶殷离,那时是没问题,现在小熊就要举报他近亲结婚。娶殷杨氏,那他可就真要后悔,不管在虾米时代,都要算通奸。明朝,重八哥蔫坏,不许留在中原汉地蒙古,*目人族内自行婚配,只许与*通婚,看上去互不吃亏,实际上娶胡姬的不少(比如明末守宁武关的周遇吉,老婆就是蒙古人),但肯嫁女儿去放羊的,却不多。清朝,只许旗人娶汉女,不许旗女嫁*。这就不厚道了。说完几种特殊情况,继续说纳采礼仪。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奠雁。在按六礼而行的婚姻中,除了纳征(下聘)以外,其余五礼均需男方使者执雁为礼送与女家。因为雁是侯鸟,随气候变化南北迁徙并有定时,且配偶固定,一只亡,另一只不再择偶。古人认为,雁南往北来顺乎*阳,配偶固定合乎义礼,婚姻以雁为礼,象征*阳和顺,也象征新娘的忠贞专一。切记,一定要是活雁,事后还要放生的,不然不吉利。当然,即便是在古代,大雁也不容易入手,所以可以用鹅,也可以是雉鸟代替。

别的礼物就不多说了。过了纳采,接下来就是问名。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卜吉凶。庚贴里的花活可就多了。比如生肖就有讲究,例如,女*忌讳属虎,属羊。当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那时没有身份识别系统。女方事先请术士改庚帖,可算是家常便饭。比如虎有上山虎,下山虎之分,大体可以改作牛或兔。所以说女*年龄实在难猜。清稗类*里有一则笑话,有个女的虚改庚帖,“。。。。。。任杭州太守时,妻受四品封。叔子卒后十余年,诸子将为母称七十觞,先期营办,恭人笑止之云:某日,非吾真生辰也。"可怕啊,娶得这么个太太,实在是人生一大不幸。抄一首生肖歌,大家欣赏:子鼠见羊万年愁,不叫白马见青牛,虎见巳蛇如*割,兔子见龙不长久,酉鸡不与犬相见,亥猪不可见猿猴。别的还有很多说头,就不一一列举了,免得煮酒里嫁不出去老姑娘们对小熊有意见。天地良心,小熊可是最尊重妇女的。双方合过八字,觉得可以,那就进入下一个环节:纳吉。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也要行奠雁礼。也是下正式婚书。

有一整套签字等等程序。现在大概算是登记以及婚前财产公正程序。然后是第四步,纳征。也叫纳*。通俗一点,就是送聘礼。各代价码是不太一样的。早期,用帛淄,然后金,银,不一而足。南宋《梦梁录·嫁娶》里记载:上户金一两,银五两,*缎六表里,杂用绢四十匹。中户金五钱,银四两,*缎四表里,杂用绢三十匹。下户银三两,*缎三表里,杂用绢一十五匹。近代就更不用说。顺便说说大陆老电影里的一个细节,一个八路上前方,情mei妹大多会向他要一个鞋样子,代表这门亲事就算定了。这其实和古风有点关系,古人男方会送丝线这些玩意,女方回礼就是鞋袜这些,象征*的意思。反过来看*老电影,大多送一方手帕虾米的。不是小熊罗唆,这就不吉利。送鞋底,一来有好口*,二来实用,跑的快,跳的高,还很舒适,即便是闪都比别人闪的帅。手帕呢,挥舞投诚?捂伤口?*遗嘱?怎么看怎么不吉利。送过财礼,下来就是请期。算好良辰吉日,就准备娶新媳妇过门。然后即是最重要的一步。

亲迎。简而言之就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新郎亲迎,古代是要御车至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里头礼节一套,然后迎新娘出来上车,新郎御轮三周,先归。新娘乘后车,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注意新娘所乘之马车,一般都由女方自备,事后三月要由男方送回。谓之“反马”。也就是现代意义上的三个月试用期过了,才能正式上岗。不是处女还可以退货,这点最符合*文化的的核心精神。好!!!!古时还有催妆诗,障车等等说头。比如,唐朝时云阳公主出嫁,男方傧相是陆畅,作的催妆诗是:“云安公主贵,出嫁五侯家。天母亲调粉,日兄怜赐花。

催铺百子帐,待障七香车。借问妆成未,东方欲晓霞”。宫女们因为觉得陆畅*吴音,才思敏捷,都愿跟他开玩笑,宫中才女宋若兰、宋若昭作诗道:“十二层楼倚碧空,凤鸾相对立梧桐。双成走报监门卫,莫使吴?q(吴地的歌曲)入汉宫。”陆酬曰:“粉面仙郎选圣朝,偶逢秦女学吹箫。须教翡翠闻王母,不奈乌鸢噪鹊桥。”(古代就这么风雅,傧相公然和伴娘中的twins调情)。现在不行,无厘头的成分居多试看。误区一,拜堂乱拜,现在说得夫妻对拜,说得是两个人头碰头,大大这可不是梁山泊上鸳鸯盗结义啊,古礼,女的先拜,男方回礼,如是者四,这才是王道,夫道,正道。此外说说拜堂地点误区,所谓青庐结拜,其实是北朝礼俗,在唐朝的时候经过变革,才改在堂上。《世说新语》里记载汉朝时,曹*与袁绍去劫了别人的青庐,搅闹婚礼,其实是劫外国人的婚礼,类似于今天*人冲进教堂去抢个洋妞。误区二,乱穿衣服。

现如今,国人习惯乱穿,中式婚礼,旗袍配唐装,(天啊,难道是红白喜事一起办?),没见过正宗的中式婚礼着装吗,凤冠霞帔,这种高级货怎么也比*四马路的职业标准套装强的多。西式婚礼,戴错花环(一不是野战排,二不是参加奥运会,三不是至尊宝,戴错位置,形势,到底是为什么),戴错戒指(订婚,结婚都搞不清楚),穿错婚纱(明明是新媳妇,偏穿老姑娘出嫁的颜*)。误区三,新房交杯酒,又称合卺。古语有“合卺而醑”,卺的意思本来是一个瓠分成两个瓢:“以一瓠分为二瓢谓之卺,婿之与妇各执一片各执一片以醑。(由此类推,葫芦娃一定要禁播)。男方要记住,喝完之后,要把杯子倒过来,取*阳和顺之意。不然这辈子就要被老婆欺负了。还有鞋子要放好,不能被老婆鞋子踩到。衣服也不能被压到等等。当然新婚之夜最重要的是,验红。先抄一首小令,代言男人之苦:今夜盛排席宴,准拟寻芳一片.春去已多时,问甚红深红浅?不见,不见,还你一方白绢。至于如何验红,嘿嘿,小熊下次再说。累了,先歇会。婚礼礼仪中,入洞房之后,还有若干注意事项。

其一,却扇,古时,新妇多用扇遮脸,需待交拜后去之。称为“却扇”,和前面说过的催妆诗一样,男方也要做却扇诗。抄一首:不须面上浑妆却,留着双眉待画人.城上风生蜡炬寒,锦帷开处露翔鸾,巳知秦女升仙态,休把圆轻隔牡丹.莫将画扇出帷来,遮掩春山滞上才.若道团圆似明月,此中只须放桂花。当然,要是却扇之后,发现是钟无盐再世,那你也只有把希望寄托在验红了,顶好是货不对版,可以退货。

其二,合髻,也称作“结发”,象征夫妻和睦,永结同心。“结发”的具体*作方式历代不同。秦汉时的“结发”,就是新郎亲手解去新娘在娘家时所结的许婚之缨,即系头发的*带,重新梳理头发后再为之系上。隋唐以后的“结发”,是男女双方各剪下少许头发,挽成“合髻”,一般都是马上交给新娘保存起来。唐代女诗人晁采的《子夜歌》云:“依既剪云鬟,郎亦分丝发。觅问无人处,绾作同心结”。世人常用“结发”、“合髻”作为夫妻结合的代称,甚至特指为“原配”(亦称“元配”)夫妇。(还有一种辅助措施,叫做上头,指是在出嫁前一天晚上,由娘家人梳头。记得港产tvb老片里,经常有这样情节,一边梳一边唱,“一梳梳到头,牵手到白头.二梳梳到尾,举案又齐眉...,”当然港剧里有这样的桥段,代表这段婚礼一定不成功,大多在第二天婚礼上,不是*声响起,就是车祸血癌,有情人注定不能成眷属)

此外,还有若干禁忌,比如,揭盖头,一定要用秤杆,用手不行的,龙凤花烛,一定要成双,而且终夕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