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通讯费报销管理,合理控制费用开支。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制度规定应报销通讯费人员。
3.相关规定3.1通讯费报销是物业公司给予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的一项福利。报销人员包括:公司主管级别(含)以上人员及因工作需要的相关岗位员工(需用人部门申请经总经理批准)。
3.2报销通讯费用的员工必须公布手机号码,并由人力资源与行政部登记后列入公司通讯录。手机号码变更时应于变更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知会人力资源与行政部修正通讯录,否则造成拨打电话不通按3.4未开机处置。
3.3全体报销人员手机须全天24小时开机,并随身携带。
3.4如发现在一个月内有一次未按规定开机者,扣除当月通讯费报销额度的50%;两次(含)以上者将取消当月通讯费报销资格。(未开机标准为拨叫三遍均显示未开机或连续呼叫1小时内未回复的)。如长时间在信号盲区停留要及时向服务中心值班人员或部门负责人通报,并告之另外的联系方式或主动与值班人员联系,否则均按未开机予以处理。
3.5每自然月出勤不足半个月的,取消当月话费报销;
3.6每自然月内异地出差一周以上,与集团人力资源部进行出差备案核对后,可当月据实超限报销;
3.7报销额度:总经理:300元/月
副总经理、项目中心主任、职能部门经理、本部工程部经理:200元/月项目部门经理:150元/月
主管:100元/月
其他因工作需要岗位:50元/月
注:报销限额仅在当月有效,不可转移或累计至其它月度
4.报销办法:
4.1手机话费每月报销一次,报销时以物业服务中心、职能部门为单位统一办理。员工离职,由项目行政助理、人力资源与行政部和财务部按实际使用时间共同核定报销数额。
4.2手机话费以话费缴费单据(与登记公布手机电话号码相同)作为报销凭据。
4.3通讯费报销的最高数额为限定额度,在限定额度内实报实销,超出限额部分费用自理。
第2篇:职工探亲费用报销规定
一、报销探亲费用的人员范围
学院在职在岗的正式职工(含采用人事代理的人员)。见习(试用)期内的职工不享受探亲费报销待遇。
二、探亲费用报销标准
1、探亲费用包括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补助费,其标准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2、未婚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不在同一市)职工的探亲费。可以每学年报销一次;职工凭正式(电脑出具的清楚标注有日期)车票报销探亲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坐标准参照职工出差标准执行,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及轮船二等及以上舱位的不予报销。
2、已婚职工的探亲费。已婚职工可每四年报销一次探亲路费用,但探亲费用在本人月职务*与国家规定比例津贴之和30%以内的部分,由本人自理。
三、探亲费用报销程序
1、职工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凭*,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
2、学院人事处每年9月份集中审核、备案;
3、院长审批。
四、几点说明
1、学院作为从事高等教育的事业单位,每年均安排有寒暑假期,职工可在此假期内从事探亲活动,故不再享受探亲公假。
2、探亲目的地为分居的配偶、不共同生活的父母居住地。
3、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从20**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3篇:差旅费的住宿费报销有没有规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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