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主体

写范文发表于:2017-10-23 16:40:25

湖北自考网9月12日整理

课程代码:0567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认为法学应研究实在法的法律规范和法的体系,研究它们的概念、内容和结构,它们和国家权力的关系的学派是()

a.自然法学派b.分析法学派

c.社会法学派d.马克思主义法学

2.最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是()

a.社会调查方法b.经济分析方法

c.比较分析方法d.规范分析方法

3.立法者将生活中已存在的某些零散的社会规范加以改造制作,使其条文化和系统化,整合为规范化的法律文本。该行为是()

a.法的认可b.法的修改

c.法的制定d.法的补充

4.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律规则较为抽象笼统;法律原则更为具体

b.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时候,法律原则可起到弥补不足的作用

c.法律原则优先于法律规则适用

d.法律规则适用面更广泛;法律原则适用面更狭窄

5.下列关于正义的认识正确的是()

a.正义是永恒的b.正义是客观的

c.正义是绝对和相对的统合d.正义是主观的

6.以下主张属于法的本质问题的是()

a.法具有国家强制力b.法具有确定*

c.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d.法是立法机关制定、认可的规范

7.研究法的价值,揭示法的价值取向、价值目标和评判法的价值标准属于对法的()

a.应然*研究b.实然*研究

c.必然*研究d.实践*研究

8.主张“法在本质上含有一定的道德因素,只有具有道德上的善才能称为真正的法”的学派是()

a.分析法学派b.社会法学派

c.历史法学派d.自然法学派

9.法这种客体对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和潜能是()

a.法的功能b.法的价值

c.法的本质d.法的作用

10.以下体现20世纪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融合趋势的选项正确的是()

a.民法法系开始大量采用判例法的形式

b.普通法系不少人开始强调制定法优于判例法

c.普通法系也开始出现制定法,但仍强调判例法在适用中的至上地位

d.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已不存在明显区别

11.以下法和经济基础相互关系的认识错误的是()

a.经济基础之外不存在其他可以影响法的因素

b.经济基础决定了法的起源、*质、特点、发展变化等

c.法特殊的权威*和稳定*有助于确认、维护一定的经济基础

d.法特殊的强制*可以帮助执政阶级摧毁或改造旧的经济基础

l2.对权利资源、权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

度*配置的专门活动,被称为()

a.立法b.执法

c.司法d.守法

l3.当今各国立法的最基本的准则是()

a.遵循科学原则b.遵循*原则

c.遵循宪法原则d.遵循法治原则

l4.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机关共同行使的立法体制属于()

a.制衡立法体制b.复合立法体制

c.两级立法体制d.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l5.在英国14世纪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作为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形式而存在的,并同普通法平行发展的一种判例法是指()

a.衡平法b.公法

c.私法d.特别法

l6.有立法权或立法职权*质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文件是指()

a.根本法b.成文法

c.不成文法d.普通法

l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司法的特征的是()

a.中立*b.专属*

c.**d.主动*

l8.在刑事审判中,大多数国家对于发生在旧刑法生效期间的犯罪行为,如果在新刑法生效时才对该行为进行审理,原则上适用()

a.新刑法b.旧刑法

c.特别法d.*法

19.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一定法的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被称为()

a.法律行为b.法律事实

c.绝对事件d.相对事件

20.厘定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之间关系的工具不包括()

a.责任b.权力

c.制裁d.豁免

21.下列关于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判断,错误的是()

a.严打重罚b.罚当其罪

c.考虑成本效益d.兼顾合理*

22.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能够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被称为()

a.合法行为b.中*行为

c.违法行为d.法律行为

23.“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此处的“子女”是指没有*生活能力,需要抚养教育的子女。该法律解释属于()

a.字面解释b.扩张解释

c.限制解释d.任意解释

24.以**和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律至上为核心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方略,被称为()

a.法制b.有法可依

c.法治d.有法必依

25.下列选项中,属于狭义上的行政监督的是()

a.行政复议b.交互监督

c.自循环监督d.**行政监督

26.在我国当代*和法制建设中,*是法制的()

a.前提b.保障

c.方法d.后盾

27.我们将在某个确定的系统内实行纵向的、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自我监督称之为()

a.交互监督b.自循环监督

c.交叉监督d.系统间监督

28.西方最早提出法治主张的是()

a.古希腊亚里士多德b.古希腊柏拉图

c.古罗马乌尔比安d.英国戴雪

29.以团体本位意识、权力意识、身份意识为主要表现的法律意识是指()

a.群体法律意识b.传统法律意识

c.现代法律意识d.社会法律意识

30.将法律传统看成是对若干世

纪以来法律制度、法律价值和概念等有意识的承继的观点,出自于()

a.伯尔曼b.梅里曼

c.格伦顿d.希尔斯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31.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

a.法本身的问题b.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c.与法相关的问题d.基于法而发生的各种法的现象

e.社会科学的所有对象

32.法的功能的特质和意义在于法的功能是()

a.法所固有的内在属*

b.体现社会变化的法的动态属*

c.法所固有的应然属*

d.法所固有的稳定属*

e.同社会需求相连的法的实然属*

33.我国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主体有()

a.自治区的人大b.自治州的人大

c.自治县的人大d.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

e.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

34.形式逻辑的重要推理方法包括()

a.演绎推理b.归纳推理

c.类比推理d.论*推理

e.实质推理

35.社会的法律监督体系主要包括()

a.社会组织的监督b.公民的监督

c.法律职业群体的监督d.社会舆论的监督

e.执政党的监督

三、判断说明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判断下列各题正误,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打“√”,错误的打“°”,并说明其正确或错误的理由。

36.立法是一种永恒的现象。()

37.法律全球化趋势将淹没*国家的自主**。()

38.*法是*法的一种渊源。()

39.非法定解释就是指违法进行的解释,是必须被禁止的。()

40.法制和法治都主张法

本文章来自hbzkw湖北自考网原文链接:hbzkw/exam/20100912094154.html

 

第2篇: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事、*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第二章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

第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空*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

第九条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

第十一条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

第三章飞行活动的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

第十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第十五条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或者由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报经上级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使用临时飞行空域、临时航线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其飞行计划申请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的,由负责该区域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超出飞行管制区的,由***空*批准。

第十六条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5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21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行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或者其他紧急任务的,可以提出临时飞行计划申请。临时飞行计划申请最迟应当在拟飞行1小时前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起飞时刻15分钟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实施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可以在申请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时一并提出15天以内的短期飞行计划申请,不再逐日申请;但是每日飞行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及时报告飞行管制部门。

第*条使用临时航线转场飞行的,其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在拟飞行2天前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飞行前1天18时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同时按照规定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飞行管制部门对违反飞行管制规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飞行。

第四章飞行保障

第二十条通信、*、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提高飞行空域和时间的利用率,保障通用航空飞行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通信、*、雷达、气象、航行情报和其他飞行保障部门对于紧急救护、抢险救灾、人工影响天气等突发*任务的飞行,应当优先安排。

第二十二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组织各类飞行活动,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措施,严格按照批准的飞行计划组织实施,并按照要求报告飞行动态。

第二十三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络。

在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时,应当保持空地联络畅通。

第二十四条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第二十五条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或者协议,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第二十六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需要使用*用机场的,应当将使用*用机场的申请和飞行计划申请一并向有关部队司令机关提出,由有关部队司令机关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航空器转场飞行,需要使用*用或者民用机场的,由该机场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或者协议提供保障;使用*民合用机场的,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与机场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保障事宜。

第二*条在临时机场或者起降点飞行的组织指挥,通常由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能否起飞、着陆和飞行,由机长(飞行员)根据适航标准和气象条件等最终确定,并对此决定负责。

第三十条通用航空飞行保障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国内机场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章升放和系留气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条例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十二条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分类、识别标志和升放条件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第三十四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二)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识别标志;

(三)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四)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的时间;

(五)预计飘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高度。

第三十六条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并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升放动态;取消升放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

第三十七条升放系留气球,应当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并设置识别标志。

第三*条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中发生下列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情况时,升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一)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的;

(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时,升放系留气球的单位、个人应当在保*地面人员、财产安全的条件下,快速启动放气装置。

第三十九条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中华*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一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告;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给予责令停飞1个月至3个月、暂扣直至吊销经营许可*、飞行执照的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飞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飞行的;

(二)未按批准的飞行计划飞行的;

(三)不及时报告或者漏报飞行动态的;

(四)未经批准飞入空中限制区、空中危险区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飞入空中禁区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第四十四条按照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第3篇:教师例会制度条例规范

为了使学校工作有序开展,使教师形成组织观念,使教师工作有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照教体局、学区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大庄,学校教师例会制度

一、例会是学校组织教师进行*法律学习、业务学习、师德培训、进行专题讨论、解决问题、安排工作的一种主要形式,目的在于统一思想,加强师德建设,交流教学经验,提高工作效率。

二、例会学习每周举行一次。

三、例会时间一般定为星期一下午放学后,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

四、例会学习的内容

1、传达教体局、学区等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议精神和工作要求。

2、值周教师总结上周工作。

3、学校领导对上周各项工作进行总结,并提出注意事项,促进本周的'工作。

4、安排本周的各项工作。主要有:教育教学、教师和学生纪律、安全、学校卫生、学校德育工作等。

5、讨论决定一些重大事情。重大事情经全体教师讨论通过后,便形成成决议,每位教师必须按会议决定贯彻执行。

6、每位教师对学校工作提意见和建议。向学校领导反映情况,或向学校领导和其他教师提意见和建议。

五、例会学习的要求。

1、参加会议地点由值周教师通知

2、每位教师要有会议记录,认真做好会议内容记载。

3、每位教师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4、会议期间不开小会,不干与会议无关的事。

5、会议期间不会客,不随便出入,有事有病必须病假。

6、没有特殊情况,例会学习于星期一下午6∶00分准时召开。开会时教师未请假而不参加会议者算旷课一课时。每位教师争取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者按旷课一课时计,累计6次算旷课一天。

7、会议召集前要有充分的准备,力争开短会,开好会,提高会议质量。

六、本制度只用于大庄小学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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