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写范文发表于:2019-06-12 20:01:13

2007年3月第20卷第1期

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mar.,2007vol.20no.1

【法学研究】

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

吕晓霞,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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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家庭》期刊集团,广州510310;2.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摘要〕点;:;二是网络言论,。

〔关键词;;权利;限制〔〕d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1500(2007)01-0017-03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也是民

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网络是言论自由的一个新领域。言论的涵义也早就突破了传统的界限向虚拟空间延伸。网络这个虚拟的开放式空间给了言论以新的表达方式和特征。但是网络言论的缺陷也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而在今年所发生的“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则把争议推向了高潮。与传统的表达自由相比较,网络言论自由应当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一、网络言论的特征

1.网络言论是一种双向交流方式。以电视、报

来。著名的网络预言家约翰・佩里・巴洛在《网络

空间*宣言》中提出,我们正在创造一个任何人都能参与的,没有因种族,财富,*和出身差异而产生的特权与偏见的社会。在我们正在创立的新世界中,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自由发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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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和主张,而不会被胁迫保持沉默和屈从。

3.网络表达具有匿名*。传统的报纸,电视新闻、评论采用的实名表达方式,任何信息的发布都要经过记者、编辑的层层把关,因此,在这类媒体中几乎不可能出现匿名表达的情况。网络技术的一个最大特点就在于它是一个开放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可以更加自由的发表言论而不用担心被人知道真实的身份,网络技术的发展也加大了查询的难度。基于这个特征,在网络中出现大量的匿名言论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马克思就曾强调“发表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但是,任何一项自由都是有限的,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言论自由也是一种有限权利,并且言论自由还是一项容易发生冲突的权利,因此也应当受到限制。《布莱克法律词典》指出:宪法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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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为代表的媒体属于一种单向表达形式。在这种传

统的信息传递方式中,所有的信息,观点和意见都由单方从报纸、电视中传递给受众。而网络是一个双向的交流平台。借助于网络这个平台,网络使用者可以轻易地从网络上获取大量信息,还可以同时把自己的所要表达的信息发布在网络上。

2.网络表达具有开放*。网络是一个开放的领域。对于任何一个拥有一个支持ip协议的计算机的个人都可以接入网络,传播信息,不需要任何物质条件和资格、资质。各种博客、*的兴起,使普通人也能发表自己的观点并有效的传播。网络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网络言论没有各种门槛的限制,也没有长短,好坏的限制,任何人只要愿意就能参与进

收稿日期:2006-12-20

作者简介:吕晓霞(1978-),女,湖北随州人,新闻学硕士,广州《家庭》期刊集团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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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的言论自由并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绝对的。言论的种类是有明确的定义和恰当的限定的。对诸如猥亵、淫秽、亵渎、诽谤、侮辱、挑衅等言论的禁止和处罚就不会引起宪法问题。“尽管言论自由是一项极端重要的权利,但它并非是绝对的,为顾及个人尊严和*的价值,所有*和国内权利体系都承认对言论自由的有限限制,而且这些限制都得到谨慎地规定。”借助网络这种新形式的言论自由,并不能掩盖这些权利之间的冲突,相反,由于网络固有的特征,网络言论使得这些冲突更加明显和激化。

目前,面:

1.。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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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更加明显和激烈。首先,网络是个开放的平台,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几乎不受任何资格条件的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找到合适的发言场所。因此,正是由于这种特点,人们可以随意的在网络发表信息而不用理会这些消息的真实*是否与社会公共道德乃至法律相抵触。这一点在传统媒体中是很难出现的。传统媒体的编辑、记者受到严格的选拔和管理,,,。,各种侵权行为也,网络言论处于一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状态。这也使得网络侵权行为更加普遍。最近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都说明了这个问题。如“虐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人们利用网络抨击当事人的不道德行为,但是这种抨击已经远远的超过了法律许可的界限。网民们利用网络找出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公布电话号码。这些“网络暴民”们的行为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围,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2.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共管理的冲突。言论自由

在行使的过程中经常与公民的其它权利如隐私权、名誉权发生冲突。这个问题在传统的言论领域内也时有发生。这种冲突实际上是几种不同权利的价值衡量问题。各个国家对彼此冲突的权利的价值取向不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程度也不同。相较而言,美国人更注重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著名的《权利法案》中,言论自由条款被放到了宪法修正案的第1条,而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保护是由国会的普通立法来考虑的。因此,在美国这两类权利的冲突中,法院一般都倾向于优先保护言论自由。在schenckvunitedstates案中,霍姆斯法官提出了清楚与现存危

与其他自由相较而言之所以更具有重要的价值,在于它是*制度的基石。言论自由与公共管理有着重要关系。媒体在西方甚至被称为第四种权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案中指出:“对公共问题的争议应该健康进行,不受阻碍,并广泛公开;他很可能包括对*及其官员的激烈、辛辣、且有时尖锐的攻击…在自由辩论中,错误陈述是不可避免的要使言论自由具有它所需要的‘呼吸空间’,这类错误就必须受到容忍。”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媒体对*的批评只要不是故意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媒体都不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于司法审判来说媒体则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法院一向反对‘报纸审判’或‘电视审判’对于新闻媒

介在案件未审结之前(即未决案件)作出有失公允、充满偏见的报道与评论多判处藐视法庭罪并予以罚金或监禁。”1974年的英国《星期日时报》案就肯定了这一原则。

由于网络的匿名*和开放*等特点,大量的对*和司法机关的批评充斥着网络。这些批评,大多是不负责任和没有根据的言论,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公正*。“黄静案”就是典型的利用网络影响司法审判的案件。在这个案件的第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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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作为衡量言论是否受到宪法保护的标准,这一标准逐步为美国法律界所接受。但是,像美国这样严格保护言论自由的国家并不占主导,大多数国家还是注意平衡言论自由和人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冲突。德国对言论自由和隐私及个人名誉的冲突采用了另外一种方式。由于经历了纳粹的统治,德国把个人的尊严和人格放在了首位。言论自由的行使不得侵犯公民的荣誉权,隐私权和公共道德。德国《基本法》第1条便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言论自由虽然也被赋予宪法效力,但是却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人的尊严和人格的严格限制。《基本法》第5条

规定“这些权利(指言论自由)受一般法律条款、保护青年的法律条款的限制,并受个人荣誉不可侵犯权的限制”。《基本法》第2条也规定,“人人都有自由发展其个*的权利,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或触犯宪法秩序或道德准则。”

缘于网络与生俱来的特征,网络言论使这些冲

第1期吕晓霞等: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19

之前,出于对受害人的同情和对所谓有权者的痛恨,网络舆论几乎全部倒向了受害人黄静。在司法机关已经对该案作出结论的情况下,网民们成功地利用网络的力量使该案进入了一审程序。这个案件审理前后,出现最多的就是对司法机关的怀疑和不信任,而大多数网络上的批评并没有任何根据,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这些网络言论使司法机关的公正*受到了极大的冲击。

三、对网络言论的法律限制

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当然需要得到保障,正如:媒介,自由,[7]

束。”因此,对网络言论就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限制。

1.加强网络立法。近十年来我国已经进行了部

服务商却非常清楚,并且这些服务商有义务保证在

自己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合法、不与社会公共道德相抵触。尤其象各种网络*,博客的版主更应当注意及时删除各种违法和不道德的发言。如果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服务商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开始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比如:德国的《多媒体法》主要对网络经营者和。美国的《权利人只要向(),isp所提上有侵权信息,isp得到通,,那么他必须删除,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isp。”

3.加强网络技术的发展。提高网络技术对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控制方面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隐私权、名誉权、和非法信息、确定匿名发言者等问题可以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解决,如敏感字符过滤,ip协议中实施真实*原则等方法。

参考文献:

[1]蒋云蔚.网络言论自由的私法限制.黑龙江政法管理干

分的网络立法。如《中华*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管理暂行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体系。但是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我国的网络立法并不完善,还缺乏对信息自由、隐私权保护、网络信息规范等方面的立法。

2.规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由于当前网络技术的不完善,想追究大量匿名的网络言论发布者的责任相当困难。但是,提供发布这些言论平台的网络

部学院学报,2005,(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1.573(英文版).

[3]温辉.言论自由:概念及边界.比较法研究,2005,(3).[4]丹尼尔・西蒙斯.对言论自由的可允许限制.*新闻

界,2005,(4).

[5]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

[6][7]甄树青.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责任编辑:苏涵)

thelimitoffreedomofworkspeech

lvxiao-xia,liaodan

1

2

(1.“family”periodicalgroupofguangzhou,guangzhou510310;

2.lawschoolofwuhanuniversity,wuhan430072,china)

abstract:theworkspeechisamainmethodoffreedomofspeechnow.theworkspeechisdifferentfromthetraditionalspeech.thispapermainlypointsoutthefreedomofworkspeechtosocialandcivilconflictonthetwo-wayofpeople’srightsandpublicgovernment.andputsforwardthenecessityandthemethodtolimittheworkspeech.

keywords:work;freedomofspeech;rights;limit

 

第2篇:论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活动的法律界限

一宗教信仰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合理*.因为:首先,信仰具有法律上的不可剥夺*质.人非机器,人只能有限地活一次:人生无常.活着的人生意义是什么?"归宿何处?家在何方?人活得怎样?"归结到一点:有限的肉体生命生活在世界上,除了首先满足于吃、喝、住、穿与人交往等等功能*需要,然后就要去探究上述问题,这就是人生的两大基本范围:物质社会和精神领域.精神追求是人不可或缺的支柱."人生自古谁无死"?超越死亡的只有人的精神、人永不停息地寻求生命意义的努力,"地球上最美的花朵是思维着的精神".否则,"人之异于禽兽几希"?当人们精神追寻指向较为稳定的主张,极度相信、尊敬,并由此感到自己的身心(肉体与灵魂)都有了可靠的归宿时,人便有了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是属于人的精神、思想、灵魂、良知和内心感情范畴的.法律只是调整人类社会主体行为的规范,它无法规范人类的思想及其领域.思想不是也不可能是法律涉足的对象.因此,信仰的自由是无法剥夺的.

 

第3篇:自由界与现实限作文

“中学生有三怕,奥数、英文、周树人”,针对当下很多中学校园这样的流行语,笔者实在觉得现在的后生可畏,心灵之自由,语言之不羁、个*之追求着实可爱,着实有人人争做文艺青年,个个愿赶上时尚翘楚的不挡之势,也同时反映出当下我们教育行为的一些问题。比如,我们20年前设定的教育方式在面对当下被教育的对象时,是否对接上了地气?其实这归根结底是同学们成长过程中的自由“界”与教育招考政策的现实“限”的矛盾问题,关于这里,我有话要说。

记得1997年参加高考的我们那一代学生就开始接受奥数、英文、周树人的量化、固化的教学方式,那时衍生的很多加强*的各类课外培训因为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的原因,没有成风靡之势,现如今已经势不可挡。这一模式就像工厂生产线,无数自由之心在现实的赶考路上被套上了固定的“马笼头”,数百万考生也就是在这即将脱缰的人生路上有了第一次现实“限”的切身体会

作为选拔*的考试,在我们这个庞大的国家真正实现个*化选拔其实不易,也必须需要时间进行探索检验。稍稍长大后的我们明白,自由“界”与现实“限”其实是理想与行为之间的博弈,那绝对是场血肉模糊的厮杀。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一路走来,自己对自己过去信仰过的东西不再有敬畏之情,不再有留恋之意,这本身就要经历多么大的思想危机。事实上,我们作为普通个体,基本都将经历从“诗意的自由理想主义”到“冷静如水的行为哲学”,这个过程其实十分痛苦。

自由和现实是个泛指,我们在行进的过程中却有太多的针指。我们怎样理解我们应该遵循的行为“界”和“限”?有个家伙说,“人生是找回自己的旅程,会迷失,是因为人生好像一个迷宫,有很多诱惑和岔口,找到了自己的本*,自然就不会迷失了。”我总觉得他老兄说得太轻松,但我们能说的也只到这个份上。伟人们也常常说他们这类人能做的其实真的也很少。如果人的一生都在为人为的价值观里争逐追寻,那就像是与自己的影子赛跑一样,白费力气。到底是个*化之路或者模式化之路只有自己走过了才知道,说到底,这只是没有人可以替代、专属于你的道路。我说,这其实是我们的“界”,无法跳出三界外,却只能身在五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