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标准_

写范文发表于:2016-12-14 23:12:43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从*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来看,征地补偿金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众所周知,年产值是农作物产量与价格的函数,其高低受所处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影响,与被征地的区位等地价因素无关。[2]况且,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不断下降,按法定标准计算出来的补偿标准根本不能解决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从理论上讲,土地补偿费的确定很大程度上与被征地所处的区位、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及区域基础设施条件等紧密相关,而与土地年产值的关联*并不明显。概括的说,现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严重损害了农民权益。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_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规定造成了补偿偏低,极大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依据规定标准进行补偿,造成的结果往往是补偿不到位,极大地损害了被征地人的利益。从*现行的实际状况看,要么是一些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本没有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标准,而授权市、县**自己规定;要么是虽然规定了补偿标准,但往往也是长时间不进行修改,该标准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实际价值形成较大反差。例如,2005年洛阳市洛龙区*组织的被征地农民拆迁过程中,仍然依据1997年洛阳市*(1997)第71号文件,即《洛阳市建设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对砖混结构房屋按280元/平方米对实际价值1000元/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补偿,使被征地农民遭受了极大的损失。

3.法定补偿

标准偏低,与土地的实际价值形成较大反差,被征收人应当享受的利益被强行归公

集体土地是农民集体的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价格是土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应依照等价交换原则,按市场价值对农民进行全额补偿。该市场价格不但包括土地的自身价值,还包括土地的增值。实践中,*向农民征收土地时按农业收益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向社会拍卖时却按土地市场价格成交,增值达数十倍、甚至百倍,形成价格的巨大差距,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并没有分享土地出让后的增值。对于这样做的理由,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的市场价格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农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纯收入资本化形成的“影子价格”,是“土地本身所值”;二是“农转非”之后的“自然增值”,国家应当补偿是“土地本身所值”,自然增值部分应当归公。[3]

土地的“自然增值”是早期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和亨利.乔治)使用的名词,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开创的外部*理论问世后,都认为这是由于经济活动的外部*造成的外部收益(对土地供给者来说)或外部成本(对土地需求者来说)(有正收益,也可能有负收益)。它是由于土地周边土地利用活动的辐射作用改善了区位,使它获得外部经济收益,从而提高了地价。所以,所谓“自然增值”按外部*理论看来,不过是外部经济收益。经济活动中的外部*到处可见。如*市修了城铁,城铁沿线的房子都涨了价;这类收获外部经济收益的例子比比皆是,而这些“外力增值”都没有“归公”,为什么农民土地获得的外部收益就要“涨价归公”呢?[4]这种“涨价应当归公”的思路完全处于对农民财产权的漠视。

二、原因分析

1.计划经济时期长期不合理的城乡政策,未把农民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利益的分享者和受益者,形成了对农村地权歧视的观念,不把土地作为商品对待,决定了补偿计算标准的单一化

历史上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了一种忽视城乡差别的“城市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的公共政策优先满足甚至只反映和体现城市人的利益。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农民不是市场的参与者,也不是社会发展的受益者。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往往以较低的补偿费获得土地,再以很高的出让金转入市场。但是,国家对征地补偿中的这部分巨额增值不予确认,也没有让失地的农民从中获利。[5]计划经济时期的这种以城市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至今仍然还影响甚至支配着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建设用

地的过程,应是农民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不是扩大城乡差距。

2.目前法律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权能,农民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被虚置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的价格并不服从于市场规则

*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现行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转让”。从*层面承认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限流转。随后,《民法通则》第80条,《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土地承包法》第32条都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流转作了进一步的规定。2004年10月18日*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规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市中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宪法虽然规定,我国的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事实上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具备完全权能的权利,农村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属于国家,集体所有者并没有土地出让权,因此使本属于集体的土地收益注入了国库。[6]

农民手中的土地虽然是稀缺*资源,但它本身并不服从于市场规则,也没有一个均衡的价格。*本应当定位于土地资源的捍卫者和监督者,但实践中其却成了游戏的参与者。农民已经开始意识到他们所拥有的这块土地蕴藏着任何商品不可比拟的价值,要求分享这部分收益的愿望已不可阻挡。*要做的是成为集体土地进入一级市场流转的游戏规则制定者,为其提供规则,通过征收土地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实现利益分享,进而达至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7]

3.传统的土地征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其补偿标准是与相应的就业安置相联系的,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传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生存的需要,而就业安置在现实中又遭遇了很大的挑战。

在计划经济时期,农民可以通过征地行为成为“城市人”,农转非的安置方式大部分农民还是乐意接受的。伴随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此种安置方式已经不再具有任何吸引力。当前,大部分地方都选择了货币安置为主的方式,即一次*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自谋职业。但是,货币安置过程中*出钱进行一次*买断的“强制购买”把农民“一脚踢开”造成农民极大的不满。[8]失地农民因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业技能,在就业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另外,货币安置着重考虑了被征地农民眼前的生活安排,并没有与社会保

障制度同步衔接。由于安置补助费偏低并不能有效解决问题。在重新就业困难,社会保障又没有足够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失地农民极易对未来的生活产生忧虑,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9]

 

第2篇:征地补偿新标准

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呢?和去年的征地补偿标准相比是否有变化呢?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要遵循怎样的原则呢?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征地补偿新标准内容,欢迎各位阅读!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二、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新标准】相关文章:

1.2017年征地补偿新标准

2.山东省征地补偿条例

3.车船税新标准

4.2017年超速罚款最新标准

5.2017年养老院收费最新标准

6.酒驾处罚新标准

7.安可人士即职场成功新标准

8.2017年物业费收取最新标准

 

第3篇:土地征收补偿合同书

征地单位(甲方):惠州市南都画家村投资有限公司被征地单位(乙方):汝湖镇大良村石坳村民小组余月平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征收位于汝湖镇大良村石坳村民小组余月平的部分集体土地,作为南都画家村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如下:

一、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面积为亩。

二、土地征地补偿: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17]149号)的规定给予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青苗、零星果木及其他设施不另行补偿。

四、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甲方将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 *币万仟佰拾元整(小写:)一次*付给乙方。

2、乙方与第三人之间对被征土地的使用存在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乙方与第三人协商解决。

3、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将已征土地与他人签订任何转让、出租、抵押和承包及临时*用地等协议或合同。原乙方与他人签订的任何出租、转让、抵押和承包及临时*用地等协议或合同自然终止。

4、乙方应于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3天内,清理被征收土地场,将被征收土地交付给甲方。如出现土地纠纷或村民阻挠施工现象,由乙方负责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报国土备案),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名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

法人签字:签字:

二O一二年月日于石坳村

土地征收补偿合同书[篇2]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现就征用乙方位于:面积为亩的农田事宜,达成如下征地补偿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该土地面积为亩。

二、征用土地用途,该土地用于: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付款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按元\亩的征地补偿标准计算,共计征地补偿款万元,树木补偿款总计元。

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天内,甲方将征地补偿款万元一次*付清给乙方。

3、本协议签订后所有权归所有,不因国家土地政策改变而改变所有权,不因换届而改变所有权。

4、今后因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该土地征地补偿上升,将不再另行补偿,遵照本协议执行。

四、签订合同后,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使用该用地,如发现

甲方把该土地他用或签订协议后一年内没有开工建设可以无条件收回。签订协议一年内乙方不得将土地挪作他用。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

六、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争议,由双方协商后再作补充。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时间:(盖章)(盖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