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费指导价格

写范文发表于:2018-05-19 01:26:36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

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

天津市物业费指导价格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0号)规定,制定《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

备注:清洁卫生服务:未配备电梯的项目费用不受影响,不予扣除费用;内墙粉刷、外檐清洗的频次、标准由双方另行约定,费用按实结算,由业主分摊。

 

第2篇:物业费涨价通知

根据市场的调节关系而进行的价格调整,也是属于一种正常的行为哦。以下是小编为您带来的物业费涨价通知,感谢您的阅读!

尊敬的业主/住户:

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方案听证会公告》的定价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每吨由1.70元调为1.95元(含水利工程水价0.21元/吨),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80元调为0.90元。即自来水费由2.5元/吨调整为2.85元/吨。富丽锦城于本月(收取2011年2月水费)起以调整后的水费单价计收水费。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如您有任何疑问或咨询,请致电物业服务中心(电话:xxxxxxxx)。

XX物业服务中心

20xx年xxxx

尊敬的各位业主、租户:

根据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水务局发布的相关文件,对长沙市城区(不含望城区)供水价格,从20xx年2月1日起调整。

本大厦为商务写字楼,根据长沙水务局相关文件规定,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中的“行政事业”用水标准。物价局调价后“行政事业用水”基价为4.08元/吨,结合本大厦二次供水的实际情况,实际用水价格为:供水基价+(供水基价×用水损耗)+供水加压电费=4.08元+(4.08×8%)元+0.4元=4.8元/吨。

物价部门统一规定,从2月1日新价格执行之日起至第一次抄表期间的水费,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时方可执行调整后的价格。

注:本大厦已于2月2日执行了2月份第一次抄表,并已与各位业主、租户确认,后期水费按新的执行标准收取,不再另行通知。

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用户:

您好!

对于您一直以来的支持与关照,**实业物业公司全体员工在此深表感谢,在未来的日子里,还望能与您继续多多合作,携手前进。自从跨进***年,受金融海啸的持续影响,各种费用快速暴涨,起初为了不影响客户们的正常运营,我公司将微薄的利润空间进行一而再的压缩……但至今为止,不断上升的'成本所造成的影响也已经令我公司实在难以负荷。本着长期诚信合作、共同发展、共享利润的经营理念,为了我司的可持续发展并能更好的为贵司长期服务,鉴于目前的市场行情,考虑到公司的经营目标,经公司研究讨论,决定从*年*月*日起,提高各租赁公司租金,价格变更如下:

1.各租赁公司库房仓储费每平方上调5元

2.办公楼、宿舍、写字楼租金在原价基础上上调5%涨价不是我们的意愿,此次调价实属无奈,为此对贵司造成的不便或工作上带来的困难深表歉意,同时希望得到您的谅解和支持!

特此函告!顺祝商祺

****物业公司

年月日

 

第3篇:天津市医疗器械价格公示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行业价格行为,促进医疗器械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公示,是医疗器械实行明码标价的一种方式。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医疗器械(不含医疗设备),其价格均应在'天津医*价格网'或在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第三条市物价局负责医疗器械价格公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医疗器械价格公示的内容包括:

商品名称、品牌、规格、计价单位、医院供应价格、市场零售价格、产地、生产企业和物价员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医疗器械价格公示手续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办理,也可委托经营企业代办。

第六条办理医疗器械价格公示时,应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四)加盖生产或经营企业公章的价格文件(指医疗器械出厂价格或口岸价格及公示价格);

(五)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受生产企业委托代办价格公示手续时,还应出具生产企业委托书。

第七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携带本办法前条所列资料到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手续。

第八条对办理上网公示手续的医疗器械价格,经市物价局审核后出具盖有'天津市医疗器械价格公示专用章'的《天津市医疗器械价格公示表》,作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明码标价的凭据。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医疗器械时,应当向购买方提供《天津市医疗器械价格公示表》。

第十条公示的医疗器械价格如遇变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到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公示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医疗器械,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