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写范文
更新:2024-02-17 15:36:45

评估报告,一般是指评估师根据相关的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那你了解评估报告有效期吗?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规定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内有效,主要是指国有资产那块的,其他房地产、土地评估报告有效期为半年。

特需的:假设2006年9月评估资产2004年12月31日基准日的价值(多为法院确定特定日期的资产价值),有效期就不能按基准日算了,可以按报告日算有效期1年。

一般评估报告到期后最好要原评估机构从新选个基准日再出个新报告(基本用前面的资料,很简单的,收费不要很多的)。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正文】

某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乙返还原告甲款项共计1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县*法院对被告乙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委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乙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作出估价结果报告,评估价值12万元,注明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县*法院于2007年1月7日委托一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

第一次拍卖流标后,县*法院又于同年4月10日通知拍卖公司第二次拍卖。

4月26日县*法院通知拍卖公司,因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暂停拍卖。

2007年7月12日县*法院通知拍卖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8月2日拍卖以底价成交。

该评估报告标明的应用有效期为: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

县*法院第一次委托拍卖的2007年1月7日及拍卖行为,是在该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内,应无异议。

第二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也在该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内。

但是,因为涉及的房地产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好,不宜及时交付拍卖,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就此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

法院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的2007年4月27日,离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的截止时间2007年6月5日只有一个月余,要想在此期间妥善解决房地产的租赁问题及及时交付拍卖,很是困难。

结果,当相关问题处理好后,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时,已是2007年7月12日,而于8月2日才拍卖以底价成交。

法院第三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与拍卖公司拍卖成功的时间,早已在评估报告设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后一、两个月了,超过了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一、两个月。

被执行人一直对法院超过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而交付拍卖持有异议。

但是,法院未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委托拍卖,由其他人买得。

有的人认为,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的有效期,并不重要,没有必要那么重视,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只是作为委托拍卖和实际拍

卖的参考,其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并不能约束法院依据该报告实施的委托拍卖行为和评估公司的拍卖行为。

一些人认为评估价值不能约束法院的行为,法院的执行执行不受其制约,也认为反正要经过市场的拍卖程序,拍卖会上会反映出被执行物的市场价值来的,这一评估价值并不是十分重要。

从法院多次委托拍卖公司的过程来看,不能不说法院在执行工作和委托拍卖中,是负责的。

但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执行标的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拖延了执行工作进程,延误了拍卖的时间,最终超过了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才予拍卖成功。

评估报告明确记载了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本估价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评估报告设定这一条款,其实是对该报告所附期限的一个规定。

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评估报告的应用受所附期限的约束。

拍卖公司虽然接收法院委托开展拍卖工作,但是它对外所实施的拍卖行为就其实质来说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拍卖行为仍然要受相关的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约束。

拍卖公司依据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拍卖活动,其拍卖所涉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价值额,是受评估报告本身约束的。

也就是说,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价值是拍卖参照的价格,但这一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有效价值来定价才是有效的。

如果这一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去效力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无效或者失效价值来定价,就是无效的。

逻辑上就是这个道理,一句话就是,评估价值的效力决定了拍卖定价的效力。

当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定价一般来说就是有效的。

当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效时,拍卖定价就是无效的。

并且,即使是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对外委托评估,也是要受相关评估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报告本身内容约束和制约。

就第三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拍卖所存在问题的实质是,拍卖公司以已经失去效力的评估价值作为了拍卖定价的参照。

这当然是有问题的。

再者,法院的工作是程序*特点非常突出的工作,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一样。

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就是必须加以特别重视的一个事项,不能看成是无所谓、可有可无以及没有约束力。

程序*意识要不断加强,规范*要更加确立。

对于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有效期内才能够以之作为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的依据。

而超出了有效期,则不能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

(四川省高级*法院·戴洪斌)

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

戴洪斌

【学科分类】法院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某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乙返还原告甲款项共计10万元。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中,县*法院对被告乙的房地产予以查封,并委托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告乙的房地产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作出估价结果报告,评估价值12万元,注明评估报告有效期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县*法院于2007年1月7日委托一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拍卖。

第一次拍卖流标后,县*法院又于同年4月10日通知拍卖公司第二次拍卖。

4月26日县*法院通知拍卖公司,因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暂停拍卖。

2007年7月12日县*法院通知拍卖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8月2日拍卖以底价成交。

该评估报告标明的应用有效期为: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

县*法院第一次委托拍卖的2007年1月7日及拍卖行为,是在该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内,应无异议。

第二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也在该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内。

但是,因为涉及的房地产尚有租赁问题末解决好,不宜及时交付拍卖,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就此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

法院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的2007年4月27日,离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的截止时间2007年6月5日只有一个月余,要想在此期间妥善解决房地产的租赁问题及及时交付拍卖,很是困难。

结果,当相关问题处理好后,法院委托评估公司进行第三次拍卖时,已是2007年7月12日,而于8月2日才拍卖以底价成交。

法院第三次委托拍卖的时间,与拍卖公司拍卖成功的时间,早已在评估报告设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后一、两个月了,超过了评估报告应用有效期一、两个月。

被执行人一直对法院超过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而交付拍卖持有异议。

但是,法院未引起足够重视,仍然委托拍卖,由其他人买得。

有的人认为,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的有效期,并不重要,没有必要那么重视,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只是作为委托拍卖和实际拍

卖的参考,其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并不能约束法院依据该报告实施的委托拍卖行为和评估公司的拍卖行为。

一些人认为评估价值不能约束法院的行为,法院的执行执行不受其制约,也认为反正要经过市场的拍卖程序,拍卖会上会反映出被执行物的市场价值来的,这一评估价值并不是十分重要。

从法院多次委托拍卖公司的过程来看,不能不说法院在执行工作和委托拍卖中,是负责的。

但是因为案件本身的复杂*,执行标的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拖延了执行工作进程,延误了拍卖的时间,最终超过了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才予拍卖成功。

评估报告明确记载了评估报告应用的有效期:“本估价报告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即自2006年6月5日至2007年6月5日止。

”评估报告设定这一条款,其实是对该报告所附期限的一个规定。

作为一个民事行为,评估报告的应用受所附期限的约束。

拍卖公司虽然接收法院委托开展拍卖工作,但是它对外所实施的拍卖行为就其实质来说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其拍卖行为仍然要受相关的民事法律及相关规定约束。

拍卖公司依据评估报告记载的房地产价值,按照拍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拍卖活动,其拍卖所涉的标的物以及标的物的价值额,是受评估报告本身约束的。

也就是说,评估报告记载的评估价值是拍卖参照的价格,但这一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有效价值来定价才是有效的。

如果这一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去效力时,拍卖公司参照这一无效或者失效价值来定价,就是无效的。

逻辑上就是这个道理,一句话就是,评估价值的效力决定了拍卖定价的效力。

当评估价值有效时,拍卖定价一般来说就是有效的。

当评估价值无效或者失效时,拍卖定价就是无效的。

并且,即使是法院依据评估报告对外委托评估,也是要受相关评估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报告本身内容约束和制约。

就第三次法院委托评估公司拍卖所存在问题的实质是,拍卖公司以已经失去效力的评估价值作为了拍卖定价的参照。

这当然是有问题的。

再者,法院的工作是程序*特点非常突出的工作,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是一样。

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就是必须加以特别重视的一个事项,不能看成是无所谓、可有可无以及没有约束力。

程序*意识要不断加强,规范*要更加确立。

对于评估报告设定的应用有效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有效期内才能够以之作为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的依据。

而超出了有效期,则不能委托拍卖和实施拍卖。

 

更多【评估报告有效期执行】相关阅读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多久

资产评估报告基准日

资产评估报告的作用

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规定

第2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多久?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按现行规定从基准日开始算。

此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是如果基准日是在几年前或者几年后的情况的话,又或者资产在特殊应用条件下,就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做出特殊的处理了。

如果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从评估基准日开始计算的话,那么有效使用期限应为一年。

现在就“起算”时间点和有效“期限”两个问题进行讨论。

当对过去课税的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和对过去违法交易纠纷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基准日可能确定在几年以前,当对一项建设期很长的建筑物在建成后的房地产售价进行评估时,基准日可能确定在几年以后,而这些评估的工作日和交付报告时间是现在。

那么评估结论的有效期起算时间以基准日为时点就不合理了,只能以交付报告日起算,并且注明有效期。

其合理*是这样的,当基准日确定在以前时,评估的依据除了基准日的价格标准和法律法规外,还依据现行的评估理论、评估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

而后者的依据,在今后较长时间里不能保证不发生变化。

当基准日确定在未来时,评估的依据除了现行的评估理论、评估规范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外,还有过去和现在影响价格的各种经济参数和经济法规政策,评估人员据此进行分析、统计、计算、判断价格的趋势做出评估结论。

在报告交付日期到基准日的较长时间,评估人员是不能把握上述情况的特殊变化的,而这些变化将对评估值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评估报告中应注明以交付报告日期为起算点的有效期,以便界定这方面的责任。

关于“期限”,以一年为统一规定,也值得研究。

例如,我们于2010年12月份受托一项基准日为11月30日、以投资合作为目的的“税控装置”专有技术的评估,根据部门法规,该装置仅限于在2011年底以前对现有燃油加油机进行改造,因此专有技术的收益期为一年,而实现专有技术的收益必须在2011年2月底以前投资合作成功,并投入生产经营,否则评估结论成立的前提就不存在了。

那么把“一年”作为有效期显然不合适。

资产评估有效期为一年,是根据规定来算的,但是如果遇到以上类似的情况,那么可以根据资产评估的目的和资产的特点,进行合理的特殊处理。

相关阅读

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格式

(一)凡按现行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各类资产评估项目,应当按本基本内容与格式的要求撰写评估说明,其目的在于通过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描述其评估程序、方法、依据、参数选取与计算过程,通过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充分揭示对资产评估行为和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等,说明评估*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证实评估结果的公允*,保护评估行为相关各方的合法利益。

(二)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应保证其撰写或提供的构成评估说明各组成部分的内容真实完整,未作虚假陈述,也未遗漏重大事项。

(三)评估说明是资产评估报告申请审查确认材料的必备部分,评估说明中所揭示的内容应同评估报告所阐述的内容一致。

(四)评估说明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确认评估报告的重要文件,原则上评估说明不提交给其他有关当事人。

(五)评估说明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和格式:

1.评估说明的封面及目录;

2.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3.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4.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5.评估依据的说明;

6.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

7.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

8.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六)本基本内容与格式,对某具体评估项目确实不适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增减相关内容。

资产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评估报告

一、概述

二、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

三、评估报告书摘要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五、备查文件

六、评估报告书装订

评估说明

一、撰写评估说明的基本要求

二、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三、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四、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六、评估依据的说明

七、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

八、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

九、评估结论及其分析

评估明细

一、概述

二、资产评估明细表样表

第3篇: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

在涉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范中,对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有什么要求?

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以下简称《第26号准则》)、《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中涉及有关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要求,归纳如下:

一、《第26号准则》第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至多不超过1个月。交易标的资产的财务资料虽处于有效期内,但截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该等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的相关财务资料(包括该等资产的财务报告、备考财务资料等)。

二、《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规定:“通常当评估基准日与经济行为实现日相距不超过一年时,才可以使用评估报告。”例如,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XX年7月1日,通常应当在2010年6月30日前取得证监会的批准文件。

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

一、概述

二、评估报告书封面及目录

三、评估报告书摘要

四、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

五、备查文件

六、评估报告书装订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说明

一、撰写评估说明的基本要求

二、评估说明封面及目录

三、关于评估说明使用范围的声明

四、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五、资产清查核实情况说明

六、评估依据的说明

七、各项资产及负债的评估技术说明

八、整体资产评估收益现值法评估验证说明

九、评估结论及其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