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制度改革是最好的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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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4-03-01 04:21:52

回应匿名捐赠人,除了奖励之外,各方合力,推动慈善制度改革,方能彰显坦诚,获得信任,慈善才能顺其自然地融入日常生活

近日揭晓的第九届“中华慈善奖”上,浙江宁波匿名捐赠人“顺其自然”荣获“最具爱心慈善楷模”称号。“顺其自然”从1999年至今,坚持匿名捐款17年,数额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累计捐款总额近1600万元。

慈善制度改革是最好的护航

“顺其自然”多次获奖,但都没有出面领取,可社会需要用这种方式,明确回应匿名捐赠人:一是对其持之以恒的善意表达感激之情,二是让其清楚捐款使用情况没让其失望,三是激励更多的市民关注和参与慈善活动。

在“顺其自然”的影响下,不少市民也顺其自然地成了匿名捐赠人,让更多的慈善项目能够做好“有米之炊”。

捐赠人匿名,慈善模式却清晰可见。捐赠人根据自愿原则,按照个人想法和收入多寡,进行力所能及的捐款;慈善机构按照其意愿,合理分配善款,让相应的群体得到实惠;受助者获得陌生人的帮助,生活质量有所提高,但无需对某个人感恩戴德。

此举实际上对慈善机构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即保护捐赠人的隐私和维护受助者的尊严,才能让慈善资源从隐形的地方流动到阳光之下。

其实,“顺其自然”的匿名捐赠,和现代公益原则不谋而合。一则,捐赠人的自愿原则,“坏事不做,好事不说”;二则,爱心击鼓传花时,受助人直接回报社会。

匿名捐赠就像源头的活水,一旦流出来,就形成了百川入海的趋势。但是,放眼目前的慈善组织,覆盖面广的一些官方机构,因管理制度的不透明而遭遇非议;民间机构虽然多点开花,但缺少规范化的运作。双方各有所长,也各有所短。

显然,要想让慈善捐赠成为常态,需要给“顺其自然”更有力的护航,那就是给慈善制度“动手术”。官方慈善必须透明,每一分造福社会的钱都得有“名分”,重塑公信力。

同时,借“互联网+”将求助者推荐给社会,压缩冗长的捐助程序,节约成本。

民间公益更需要政策支持,既要完善法律法规让其合法成长,比如通过遗产税让富人成立慈善基金,做社会财富的管理者而非占有者;也要依法规范捐赠乱象,避免诈捐等不法行为。

尤其现在点个按钮就能“众筹”,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都不应任其空白。

总之,回应匿名捐赠人,除了奖励之外,各方合力,推动慈善制度改革,方能彰显坦诚,获得信任,慈善才能顺其自然地融入日常生活。

第2篇:最新人员聘用制度改革

[导读]今年来,江苏省东海县大力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推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注重抓好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动态调整工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高能低、待遇能上能下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截至目前,东海县事业单位1.6万余名在编人员全面推行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今年来,江苏省东海县大力加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推动事业单位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注重抓好人员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动态调整工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形成了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高能低、待遇能上能下的充满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截至目前,东海县事业单位1.6万余名在编人员全面推行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

抓好聘用合同的签订

全县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规范合同内容,完善签订程序,做到了聘用合同应签尽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安置的*干部和退役士兵、县外调入人员、引进的高学历层次人才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在进入事业单位时全部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备案手续,把好聘用的“入口关”,确保不遗漏一人,实现了人员聘用制度的全覆盖。

抓好聘用合同的履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是否高效有序关键在于聘用合同的履行。东海县积极引导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树立诚信意识,认清双方的聘用关系和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引导双方依法履行合同,聘用单位按照聘用合同的聘用岗位、岗位纪律、合同解除终止条款、违约责任等严格管理聘用人员,受聘人员按照聘用合同确定的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福利和社会保险认真履行好工作责任,高质量地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

抓好聘用合同的动态调整

聘用人员的聘用岗位发生变化或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及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或续订聘用合同,做到岗变薪变、动态管理。及时做好聘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聘用双方依法解除、终止合同后,及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

第3篇:论户籍制度改革

摘要:*现行户籍制度不仅呈现典型的二元化结构,还将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接受教育和享受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基本权利限定在户籍所在地的区域内,大大削弱了公民权利的功能,间接导致了[户籍歧视"。笔者以为,户籍制度本身虽与公民权利无关,但户籍制度的改革成功与否,最终路归何方,却关系着公民权利能否得到切实保障。因此我国当前户籍制度的改革应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从社会保障、就业促进等方面多管齐下。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公民权利;户籍歧视;二元化结构 绪论 户籍作为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簿,我国户籍记载的事项主要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学历程度、搬迁记录等。而户籍制度是国家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的社会制度,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 (一)研究当代户籍改革方略的意义 在加速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严重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户籍制度需要改革,这是大势所趋,因此加强对户籍改革方略的研究为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 1。有利于明确户籍改革的目的。有人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体系。有人认为户籍改革是为了放宽农村人口流动,促进农村建设,推动*经济发展。但我认为户籍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生存权,能够享受同样的利益。一项改革的目的决定了改革的方向及最终的命运,因此明确户籍改革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2。有利于确定改革的方向。户籍改革是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良还是完全废除现行的户籍制度?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户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将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福利剥离开了,因此在实行[一元化"的前提下只需对户籍制度进行改良就行了;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借鉴外国的经验,废除户籍制度,用*制度来代替现在的户籍制度。 3。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对户籍和人员迁徙的管制,不仅符合社会选择的方向,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并发挥公民基本权利的效用。 (二)*现行户籍制度的结构 要研究当代户籍改革方略当然要先了解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结构。*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解决城乡差别引致的农村人口向城镇大量涌进的压力,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职业、居住和生活空间固定而形成的具有*特*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制度。二元社会结构,最早由荷兰经济学家博克提出,是指国内存在两种生活条件、方式和观念等的相互*运行的社会子系统。[1]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学校的录取*,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向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样,*就不仅从法律上违背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规定,还正式确立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国家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需要"[2],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还可以有效地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众多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利。 一、*现行户籍制度影响下产生的社会问题 由于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二元化"户籍制度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不仅存在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诸种严重的等级差异,还因户籍的地域差别产生了[户籍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不经济的住房。 在*、上海、深圳这样大城市的无房者中,没有当地户口的人数占去总比例的40%左右。尽管如今不少城市降低了对外来人口的落户要求,但进城后的风险和经济成本也随之提高了,其中经济成本的提高主要体现在购房价格上。很多地方规定,准予落户的条件是要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而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3864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全国均价也要1754元/平方米。可是当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14908。61元,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年收入只有5791。12元。[3]面对如此高的房价,就算降低落户门槛的条件,又如何让中、低收入的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在城市安家立业? (二)不统一的社保。 我国当前户籍制度背负很多有关社会福利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险的不统一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对农民工尤为显著和严重。在这里介绍一个政策:不管在哪里交社会保险费,等到退休的时候都只能回原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比方说,一海南人在*打工,就算按照*的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缴纳保险费,如果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元,而当他退休的时候海南的缴费基数才1000元,那他退休的时候也只能享受1000元的待遇!另外,虽然我国已经实施新农村建设,各类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初步构建,但是比起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没有达到现代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和目的。 (三)不均衡的就业局势。 2009年11月21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表示,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4]如今许多学生到外省读大学就是希望毕业以后到发达城市谋求一职,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带来的优厚福利待遇的城镇居民户口。因为没有本地户口,既无法享受城市优待,也会比别人付出更多的精力与财力才能换取某种便利,而这也是人才流失最大的原因,不仅使各地人才不均衡,大大限制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得东部各大、中城市就业压力异常膨胀,西部偏远地区人才奇缺,极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四)不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司法实践中,自2006年4月3日最高*法院民一庭发布<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来,各地法院均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户口在农村、却住在城镇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 从法条来看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以受害人户籍为标准定了两个等级:第一等,城市户口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户口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从横向来看,即便都是城镇或农村户口,因户籍所在地或惯常居所的不同,其赔偿标准也有差异。 (五)挂名空占宅基地。 依据土地权属*质我国土地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以前城里人都到农村买地买房农村以备退休养老之用,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限制农村土地的流通。如今,每家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随城镇化扩大,许多农村发展为城郊,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给予一笔相当可观的土地补偿费等补偿金。为了得到这笔可能的利益,如今很多农民即使在其他城市有了稳定工作、安家之所,尤其是外嫁女,也不将户口迁走,甚至在宅基地上建筑空房。这不仅浪费农村宅基地的配额,剥夺了其他村民享有更多宅基地面积的权利,还使得农村土地大批量闲置,实在不利于土地效用的发挥。 (六)不公平的入学条件。 我国的教育水平不仅在地域方面参差不齐,尽管每位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受到最好的教育,但现实上还是受到户籍的地域*限制。举个例子,住在a区的小孩如果想到b区的某名牌中学读书,他除了要通过该校的入学考试外,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建校费(也称择校金,少则上千,多则上万)。如果考得好,建校费就可以被减免;考得不理想,对家长而言坚持选择名校将意味着一笔不可小觑的金钱负担。笔者认为,限制择校自由既不利于教育资源的公平发挥,也容易使孩子产生[金钱买校"的误解,很不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 另外,在高考和研究生录取过程中也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别,各高校对不同类别的考生适用不同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比方说,一*考生高考只要400多分就可以考上*大学,而湖南、山东、江苏等地的考生往往要考到600多分才能跻身北大。 二、户籍制度改革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现代法律发展只有短短几十年历史而已,相较于法制悠久而健全的欧美,尤其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面对复杂纷繁社会问题,包括户籍管理制度在内的我国法制体系难免有诸多缺漏和滞后。[户籍歧视"问题,客观上造成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两个不同身份的阶层,既侵犯人们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相悖。 因此,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对户籍和人员迁徙的管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并发挥公民基本权利的效用。总的来说,户籍制度的改革牵涉到以下公民基本权利: (一)*。 <中华*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而<*的*状况>白皮书指出的,[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首先是*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均无从谈起。"[5]保障生存权是保障其它方面*的先决条件。因此,从该角度来说,户籍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生存权! 而[不经济的住房"这一问题以及社会保险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生存权,生存权作为人类天赋之权,理应获得国家的有效保障。一方面,国家应该为其子民提供享有最基本的安家的住房条件,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安全、自由地安身;另一方面,国家还应尽力为提供平等享受基本生活的福利待遇,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安然、舒适地生活。对城镇化来说,绝不是让农民进城打工、为城镇人员服务的,而是要造就农民在城市生存的基础条件。这个条件,从住房上来说,不是要求面积有多大,装修要有多漂亮,环境有多优美。只要农民工在外忙碌一天之后,有个较为舒适的避风港,能让他和家人一起安稳地吃顿饭,而不必担心房租有多贵就行了。只要大学毕业生们有立命之所,而不必每天睁开眼第一件事就是计算房贷还要交多少就行了。从社会保障的层面上看,就是确保每个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基本生活福利。 其次,这两大问题还关乎*的发展权。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发展权为一项*:[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的各国*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如果说生存权是支持*站着存活的空气,那么,发展权则是*安然生活的阳光。 要想保障广大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的生存权,户籍制度的改革就必须突破所谓[落户必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瓶颈。农民工和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们,都是城市发展的主动力*,又是低收入群体,城市的高消费和家庭的承担已经让他们有些力不从心,落实好了住房问题,解决好了社会保险问题,才能使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真正的价值,他们也就能全身心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中。 (二)平等权。 <中华*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确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最早在法国1789年的<*宣言>中被确认:[法律对于所有的人,不论是实行保护还是处罚都一样。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这项原则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⑴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⑵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⑶ 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受法律平等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6] 我国虽然以根本法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的基础地位,然而在很多方面依然充斥着不平等现象,主要形态表现在依据公民户口给予不同限制和优待。 第一,从人身损害的赔偿维度看,我国目前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依然按照受害者的户籍所在地标准区别对待,不仅有城乡差别,还有地区差别。以长沙市为例,2009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946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15243元。[7]尽管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省高院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起算时间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同一事故中造*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8]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依然囿于城乡和地区的户口区别,并未解决户籍[二元结构"的不平等问题。如果按照通说认为的[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一般以受害者预期可创造的价值来衡量,所以,人身损害赔偿也应按受害者的户口区分"这一理论,在同一起交通肇事中双双罹难的农民和城市的流浪汉相比,难道这个流浪汉预期可创造的价值会更高? 基于生命价值的平等和无价,不论是对游手好闲的流浪汉,还是对勤劳务实的农民,做出的赔偿应该毫无疑问地采用统一的标准,更何况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值得庆幸的是,随后不久*的<侵权责任法>终于确立了[同命同价"的抽象意义上的赔偿原则。笔者认为,在具体赔偿数额和计算标准问题上,在同一个法域,因同一侵犯遭受损害,公民就应该不分民族、种族、*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其中一律平等享有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平等地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此标准还应该是上一年度全国各地区平均收入最高的城市的数值。 第二,从[不公平的入学条件"的维度看,侵犯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平等时代,怎能依据非当地户口就要求外地学生缴纳择校费,怎能因为财产状况就拒贫寒学子于门外呢?现代社会公平观不仅要体现包含个体利益之间和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两个层面的科学公平,还要求保持效益公平与均等公平之间一定的"公平张力",实现成员机会平等。换言之,此处的平等不是强制每个人都上同一所学校,都接受相同的课程教育,都共享同一师资,而是说不论个人*别、户籍等外在条件,社会各成员参与竞争的机会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机会平等,获得赔偿等的机会平等,还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平等。 (三)劳动权。 户籍制度的改革的目标不仅仅要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各种福利政策,使公民获得平等的*尊重和保障,还要促进全国开放、统一、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要实现后一目标,有赖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优化人员组织和资源的整合,依靠的就是公民劳动权的保障。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从社会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享有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所得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的实现,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状况,也影响着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另外,<劳动法>第10、12条,以及<就业促进法>也都通过对国家创造就业条件、实行平等就业方针做出规定来保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作为劳动就业权的义务主体的国家,当然不是要包揽公民的劳动就业,而是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发展经济,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鼓励、引导企业不加歧视地招聘外地人员,促进公民就业;并对已经就业上岗的公民给予不被随意解聘法律保障。 三、对完善*当代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思考和建议 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制度地域*和等级*带来的问题日益明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9] (一)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简述。 2009年3月<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先后删除了有关暂住证的内容,规定全省将实行[居住证制度"。6月26日,山西太原也响吹了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号角,[凡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到太原市居住的人员都需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到达现住地3日内,持*到当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的,经当地*机关审定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可申办太原市常住户口。"[10]2009年11月11日,湖南省省*召开全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省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17日,*长沙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长沙市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审议稿)>。长沙将从2010年起启动试点,三年内从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和管理体制六个方面推进一体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市内户口准入制也同时降低门槛,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者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市内户口准入制度,实行以*为核心凭证的社会管理模式。同时,土地承包、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依附在二元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差别和政策限制都将逐步消除。[11] 由此看来,我国各地实施户籍制度的改革举措,大多采用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包含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实施条件不尽相同,但其使用功能大都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公共交通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都旨在削减城市户口的福利含金量,扩大社会福利辐射面,平衡城镇居民与流动人口的权益。 (二)对完善*当代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思考和建议。 虽然这些措施对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福利政策确实有促进作用,但笔者以为目前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换汤不换*,没有解决[户籍歧视"问题,对公民权利也并未提供彻底而全面的保障。因此,完善*当代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应把握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以及如何解决[户籍歧视"问题这两大方面。 1。遵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主要有: (1)国家宏观调控原则。户籍管理本*上就属于国家强制职权的内容之一,必要而适度地*干预和*科学的决策既是现代行政管理法律制度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组成部分。 (2)社会保障原则。作为人类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新户籍制度理应摒弃地域歧视、城乡分治、身份级差,为建立以人为本、公正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打造良好的环境,实现实质*正义。 (3)主体平等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则是主体平等、公平竞争,国家在实施户籍管理时应当排除特权干扰,对同地域的人不得因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特殊待遇。 (4)地域差异原则。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状况及水平大相径庭,户籍制度的改革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各地省级*牵头,市、县级*紧步追从,循序开展。倘若一概采取国家统一改革措施,而不考虑地域*实质差异。不仅会产生户籍登记的混乱,更会阻碍户籍改革的推行。 2。如何解决[户籍歧视"问题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短期目标是实现户籍一元化管理,终极目标是通过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社会福利功能,建立城乡统一、无地域歧视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完善当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方略,应以解决二元户籍结构下的[户籍歧视"问题为手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中心,这对全面、快速推进改革进程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笔者以为,要解决[户籍歧视"问题,主要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1)*现行户籍制度对农村和城镇人口实行的是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故而,寻求社会地位的平等以及福利的均衡便是当下变革户籍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短期目标来看,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侧重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安置办法,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也要实现无障碍转移接续。同时,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也应该同步并轨,最终要让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2)要解决就业形势严峻和[不公平的入学条件"的问题,一方面要放松户籍对迁徙的管制,促进人员的自由流动,实现更大范围的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宏观控制实现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优化教育软、硬件资源。 (3)从行政管理层面上说,建议各地*组建一个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是流浪人口救助站此类*质的社会团体,并尽快颁布配套的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外地户口人员;在他们遭受[户籍歧视"时给予低廉或由*埋单的法律援助,也可以给予招收外地户口人员超过某一比例的企、事业单位以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倾斜*保护。立法层面上,现行的<户籍管理条例>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应该尽快*较为完善的<户籍法>,建立健全的户籍管理制度,从而规范行政管理中某些人为的户籍限制。 参考文献 [1]参见:陈耀东。房地产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9):307。 [2]参见:王焘。 *总理:*已决定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eb/ol]。,2010-03-02。 [3]国家统计局 [eb/ol],2009-11-21。 [4]信息来源,李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明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将达630万 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eb/ol] ,2009-11-21。 [5]** [eb/ol],2010-03-13。 [6]参见:周叶中。宪法(第二版)[m]。 *:高等教育出版社,*大学出版社,2005(3):269。 [7]数据来源:长沙统计局信息网 [eb/ol]cstj。gov/datapublish/datapublish。aspx,2009-11-21。 [8]参见,夏体雷。省高院明确标准 精神损失费最多赔10万[n] 。春城晚报,2009-7-28(b04)。 [9]**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日报,2008-10-20(02)。 [10]边治国,杨晶。 编辑:朱鹏英。太原8月起居住证取代暂住证 连住五年转常住户口[eb/ol]chinanews/gn/news/2009/06-26/1750770。shtml,2009-7-26。 [11]参见:赵晶。长沙试点取消城乡户口差别――市内户口准入制降低门槛,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将可转移接续[n]。潇湘晨报,2009-11-18(b02)。 项目基金:长沙学院2009年[大学生研究*学习和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当代户籍改革的方略研究>,项目代码:48070-90939,长沙学院校级一般课题。 作者简介:代洁玉(1988。4--),女,湖南株洲,本科在读,学生 指导老师:长沙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教授,戴开柱(1953-),研究方向:*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