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在许多人眼中是世界上最讨厌的生物之一。它们夜夜不休地嚎叫,还会捕食那些无辜的小动物。有时候,它们甚至会诈骗来获取食物。但正如俗话所说: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最终,狼终于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就像有一只狼等待猎物出现一样,但却以失败告终。它试图用巧妙的方法引诱山羊,却被山羊从后门逃走;试图捕捉兔子,结果兔子在石头缝中消失;狼尝试堵住所有出路,但最终被猎人捕捉。一切的聪明计谋和策略最终都化为泡影。
与狼类似的教训也发生在我们生活中。就像那个自以为聪明的女孩一样,逞强的行为只会给自己带来麻烦。在劳技课上,她尝试偷懒,却被老师发现并处罚。即使站在问题的对立面,仍固执己见的结果是自食恶果。聪明应该用在正确的地方,而不是用于欺骗和狡诈。最终,那些自以为能在正事上发挥作用的小聪明,最终会被揭穿,无助地面对现实。自作聪明只会让自己陷入困境,而真正的智慧应该用来做善事。
《父爱陷阱》读后感2
寒假里,我读了许多故事。让我印象最深的还是《父爱陷阱》。
《父爱陷阱》主要讲了一个人与父亲打猎,落入陷阱,后来自己爬出来,却发现父亲就是陷阱边。他气极了。后来才知道,父亲想培养他的生存能力。这个故事引发了我许多思考:世上只有这种父爱吗?不,有许多种。溺爱、帮助之爱与严厉的爱。文中这种则是严厉与帮助的结合。
我又想到了我爸爸。他悄悄为我做了许多事,是一种无言的、无回报的爱,文中的人才明白这种爱,我也是,所以,我要好好孝敬爸爸。
招聘4陷阱3
根据劳动监察部门的消息,对受理的群众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案件进行总结发现,许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通过四种方式侵害劳动者权益。
“遥遥无期”的试用期
根据杨浦职介专家孙海芳的介绍,一些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经常会在“试用期”上动手脚。例如,签订半年的合同,但试用期却长达3个月。他们利用试用期的低薪来“了解”员工,这种情况屡见不鲜。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永不留用”的试用期
目前有一些企业以各种理由告诉求职者试用期不合格,然后以较低的薪资继续招聘相同岗位。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违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代表企业可以为所欲为。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员工。
“超级低价”的试用期
例如,某高校大四学生小吴找到了一份在培训学校代课的工作,进校时校方承诺每个月*至少为2500元。然而,一个月后,小吴只领到了800元。此时,校方给出的理由是小吴仍处于试用期。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不得低于正式*的80%,并且不得低于上海市的最低*标准。目前,上海市的最低*标准为每月960元。求职者不应轻信企业的口头承诺。
“试过再签”的试用期
一些单位故意拖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以达到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目的。
解答: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先试用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违法的。只有在签订了正式的劳动(聘用)合同后,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