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如何正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写范文发表于:2019-04-10 18:54:27

一、案例简介

2006年黎某与李某结婚,夫妻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在此期间,李某和黎某各自赚钱,各自消费。

2009年,李某起诉黎某离婚。双方当事人对于离婚没有任何争议,但是李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原始借据,拟*自己于2008年向王某借款8000元,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黎某以自己不知情,并已分居,没有用来负担夫妻共同生活的指出为由,否认存在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认为,李某提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据不足,没有认定该8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李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借据是原件,经过笔迹鉴定,为李某的真实笔迹,故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认定标准的差异及评析

对于李某提交的借据原件,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完全不同的认定,根本原因在于认定的标准存在分歧。二审法院仅仅根据一般借贷纠纷的*件认定标准认定,没有考虑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而一审法院则考虑到黎某对这份借据并不知情,且李某提交的*据并不能*是产生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用于家庭消费,故没有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以二审法院的标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能面临的问题

二审法院以李某提交的借据系原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二审法院的认定存在一个逻辑认定的疑点,这份借据是李某提供给出借人作为*借贷关系的*文件,而且李某也未说明这份原始借据为什么一直保存在借款人手里?经传唤,出借人王某也未能出庭。这样的债务是否存在,不得不让人产生质疑。而且民间借贷以钱款的实际交付为生效,不能仅仅因为一份借据,就认定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如果这样认定,岂不是对于负债夫妻的另一方产生了不公平。

借款生效的依据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二)一审法院的认定有待斟酌

一审法院以*据不足为由不予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正确的。但在还原事实本来面貌,还待欠缺。但是就本案而言,就算该债务真实存在,此笔债务在分居后产生,没有*据*是夫妻双方有共同的举债合意,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的支出,也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此共同债务认定的依据如下:最高*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责任分配

首先,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责任分配,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的原则。'对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举债方承担举*责任,并提供*据*此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其次,对于几种例外情形,如举债方与债权人约定为属于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晓举债方与非举债方在婚前协议、婚后协议等文本上明确约定了各自债务由各自承担,非举债方负有举*责任。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如何确定夫妻共同债务呢?笔者认为,应该在确认了真实的借贷关系,再确认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如果对于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夫妻双方不表异议,则可以直接认定。如果夫妻双方对借贷关系表有异议,不能仅仅根据一份借据,来认定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主审法院对于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参考《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予以认定。如银行转账,需要提供银行转账凭*予以佐*。

以上确认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后,再确认是否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怎么来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存在前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首先,应当看夫妻是否有举债的合意,如果有*据*是夫妻共同决定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如果双方没有任何*据*是否存在举债的合意,那就要考虑此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消费。家庭消费包括以下方面:用于家庭消费品的购买,比如用于购买车辆、偿还房贷、购买家庭日常消费品;用于孩子的教育投入;用于老人的赡养和医疗等符合一般人认知的消费。

附:

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质如何认定的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苏省高级*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编辑/张洁

 

第2篇: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义务

导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而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以下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1)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看不同情形:

1、一方赌博等从事违法行为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夫妻一方能够*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所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还款义务关键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另一方也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未在借条上签字的另一方就不承担还款责任。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看该债务是否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怎样判断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呢?一是看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一方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均没有与配偶协商举债事宜,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享受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要看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下列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家庭用汽车、房屋的。

(2)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

(3)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购买夫妻共同生活的用品的。

(4)其他应为共同债务的情形。

如在本案中兰某和苏某购买房屋,兰某的借款实际上也是取得了苏某的认可,他们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而且苏某也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

认定是夫妻个人债务而不属于共同债务,关键是一方所借的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用于用于其负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下列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

(1)夫妻一方为了赌博而背着配偶向第三人的借款。(2)债权人与夫妻一方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后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4)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5)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的。(6)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其情人消费的。(7)其他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

 

第3篇: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法。商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法。

该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明确了偿还的责任??应当共同偿还;偿还的方式??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用各自所有的财产清偿,各自应清偿的数额应由离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法。

清偿共同债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原则法。商《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法。

三、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