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公布

写范文发表于:2019-07-17 14:05:33

天津日报

2017-05-281评

天津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公布

关于公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的通告

*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我市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与广大市民的持续关注与广泛支持,督察进驻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专门邮箱每天收到大量来电来信,为督察整改提供了大量问题线索,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第一环保督察组工作安排,督察进驻期间设立的*举报电话和邮政信箱分别将于5月28日20时和5月30日20时停用。为切实做好群众*举报件的整改落实工作,畅通广大市民反映环境问题的渠道,深入推进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市委、市*研究决定,设立天津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具体为:

受理举报电话时间:5月29日起,每天8:00-18:00

专门邮政信箱:天津市第89号邮政专用信箱

信箱开通时间:自5月31日8:00起开通

欢迎广大群众继续来信来电,提供环境污染问题线索,督促做好整改落实,全面提升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环境保护督察天津市整改落实领导小组

协调联络组

2017年5月28日

 

第2篇:环境保护督查自查报告

引导语:环境保护督查自查工作能进一步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全市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环境保护督查自查报告,欢迎阅读!

2017年以来,在福建省环保厅的正确领导和三明市环保局的关心指导下,我局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围绕“五项重点”,认真履行环保目标责任主体职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取得实效。现将我区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是全面实施环境保护大检查。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保障我区环境安全,制定了《梅列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所有排污单位、各类资源开发活动进行全面检查。2015年共出动执法人员526人次,排查企业56家168次,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3份,责令停产2家,立案查处2家。

二是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根据省、市要求,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对辖区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专项环境检查,着重对5家重点企业进行了检查。重点针对企业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标识制度、管理计划制度、申报登记制度、源头分类制度、转移联单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义务培训、贮存设施管理、利用设施管理、处置设施管理是否落实进行现场核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我区重点监管企业金狮达树脂,在年初被列为省级第二批挂牌督办企业以来,在区环境监察大队的严格监管下,投入450余万元,新增废水处理设施一套、缩合废水精馏设施两套和生产车间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一套,同时规范危险废物日常管理,最终顺利按期完成解牌,并在11月省固化中心达标验收时,获得省环保厅领导和专家的高度肯定。

三是扎实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环境监管主体责任,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推动新《环保法》有效实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实现了环境监管的全方位、全覆盖、无缝隙管理,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各项工作初显成效。

四是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严格环境准入,全面落实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坚持“四个积极支持”和“四个一律不批”原则。截止目前,共完成项目审批16个、验收12个。同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发放制度。今年以来,依法新发放排污许可*9份。

五是重点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水平。重点加快区环境监察和监测能力建设。为尽快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执法工作,新增环境移动执法设备4套,进一步增强环境监察队伍现场检查执法效能。区环境监测站已初步解决实验分析场所问题,目前正在着手实验室改造工作。

二、存在问题

环境监管能力有待提高。我区在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中,环境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在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设备配置等方面与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差距较大,辖区内的日常监测任务和监督*监测无法开展,严重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等工作推进。

三、下步打算

一是严抓工业项目。以环保大检查、大气污染防治等专项行动为抓手,重点突出化工、涉重项目等日常监督监管,严厉打击污染物偷排、漏排行为,确保辖区内无较大级以上环境事件发生。

二是严管三产项目。以城区环境专项整治为依托,落实好“街长”责任制,重点解决油*污染、噪音扰民等热点、难点环境问题,确保辖区人居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城区空气优良天数达95%以上,声环境质量达到功能区标准。

 

第3篇: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一、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与纠正,保障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内设有举报中心(受理举报工作)和负责稽查管理机构(具体查处举报)。稽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或成立稽查小组(下称[稽查小组")负责跟进举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报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 总部监察室为举报管理部门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公司的日常举报管理事务,各店铺设举报中心,由 监察室 指定专人管理。

举报中心以及稽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宣传、鼓励公司员工举报违法违纪以及各种不正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督办举报案件;

(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五条、举报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向 上级主管 反映情况,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向 总经理 反映情况。

第三章、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电报、特快专递、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举报(举报人委托他人代理举报,必须向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举报人不论采取何种署名形式,必须让具体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能与之取得联系。否则,举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举报受理工作

第八条、举报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并向全公司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件、负责人员应当定时阅看受理举报的电子邮件。并保*该电子邮件的正常运用及设置表明信件已收的自动回复功能。定时开启各类举报信箱,认真读阅举报信件,及时汇报主管负责人,并拍照作为*据,准确编号登记存档。

第九条、举报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的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依法查处。

第十条、举报管理部门对举报信函(包括电子信函)和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直接受理举报案件无关的人,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当面举报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为举报人出具收到举报信的*,并由举报人在*的存联上签字存档。

第十二条、举报管理部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应当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或是接听到举报电话的七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期十日。重大、紧急举报案件,应当请示主管领导随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举报管理机构申请复议或是举报。

第五章、举报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举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举报管理部门主管的举报案件,转交稽查管理机构查处;其中急待查明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受理中心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及查处,限期结案。

(2)、举报管理部门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举报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知识,在调查和查处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应作成调查或查处笔录。

第十五条、举报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举报管理机构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应当经上级举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 15 。因为举报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查明的,应当存档备查,并撤销立案。

第六章、举报管理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举报管理部门受理和查处举报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查处的人员提供与查处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2)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就查处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3)要求被查处的关联部门和人员停止相关违纪行为。

(4)、建议有关部门暂停严重违纪人员执行职务。

(5)、依法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会同人事部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构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举报奖励及保护措施

第*条、向举报管理部门举报的人员,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工作权利、*权利、名誉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九条、对于经过核实的举报案件,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案件*质对举报人员给与相应的奖励。

1、奖励的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2)、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3)、举报的情况经查*属实;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根据规定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3、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级别:

(1)、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2)、二级: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违纪事实、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3)、三级:能提供违法违纪案件和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二十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中心领奖通知后 1 个月内,持本人*或者其他有效*件或举报*,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二十一条、奖励举报人所需的经费,由人事部门每年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报请财务部门作出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举报管理机构的举报保密制度:

(1)、对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列入密件管理。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

(2)、接受举报人举报或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3)、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除了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允许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第八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和泄露举报人信息、骗取举报奖金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轻微的,一律调离工作岗位或是降薪降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举报人借举报为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借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举报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由于确属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等举报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因受打击报复而造*身伤害及名誉、经济损失的,举报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举报人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十七条、确属举报人故意编造谎言,虚构情节,致使举报管理部门受到干扰或造成浪费

人力和财力物力的,可以酌情追究举报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条、本规定实施生效后各部门有关举报规定和本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内部员工投诉

目的:

为保护员工工作、学习、生活之合法权益,激励员工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维护企业整体利益。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投诉内容:

允许员工在自认为遭遇下列各项的情形下,进行投诉: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的为归或非法行为,该行为使公司、部门或员工个人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

不良言行、不公正对待,无论来自上级、下级或是同事;

恐吓、要挟、侮辱,这种侵害或者来自上级、同事、下属;或者以*威胁方式或其它方式出现;无论是口头或是行动;

上级有*、受贿、盗窃、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上级滥用职权,对投诉者有重大不公正行为;

其它损害公司、部门 或员工利益的一切言行或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言行,无论其后果是否已经发生。

员工发现下列各项情形下,及时向公司安全负责人或当地执法部门举报:

(a) 发现有可疑人员在进行可疑行为时;

(b) 发现可疑人员携带可疑物品时;

(c) 发现*机关通缉及社会危险份子或嫌疑犯时;

(d) 发现突发紧急事件发生时;

(e) 提前预知灾情的发生或恶化趋势。

4、投诉处理

(a) 受理投诉人在调查取*过程中要本着迅捷、保密、客观的原则进行,相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凡被调查的人员必须据实出*,并对调查事项保密。

(b) 人力资源处受理投诉,有权为员工辩护,有权代表员工向领导或部门了解有关细节。

(c) 投诉人必须对投诉内容的真实*负全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如经查实与事实不符,公司对投诉人可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d) 受理投诉人必须对处理投诉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有不公正或泄密行为,公司可对直接受理人和受理部门领导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投诉渠道:

a) 向自已直接上级,主管和经理反馈。

(b) 总经理信箱()。

(c) 合理化建议组织邮箱()。

(d) 向人事行政部负责人反馈。

(e) 向总经办进行反馈(电话: 电邮:)。

6、投诉、举报人保密管理:

(a) 对于来访的举报人,公司设有固定的、保密的场所,由专职人员进行接待,任何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b) 公司设有专门用于接受举报的举报电话,并由专职人员负责接听、记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接听、记录。

(c) 对于举报信的签收,拆阅、登记、保管、转办都是由专职人员负责,并严格的防止泄露举报人身份和举报信内容。

(d) 对所有举报材料不许任何人私自复印、复制、摘抄,并严格禁止举报材料的经手人、事件的承办人向无关人谈论涉及举报人的姓名、举报行为、举报内容的情况发生。

(e) 事件承办人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不得出示举报材料,也不得将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透露给任何部门或个人。

(f)公司接受举报专职人员向举报人调查、核实举报内容时,会选择严格保密场所和便利的时间。对发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情况,将公司规定从严惩处。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g)公司在发布通知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除举报人同意外,公司人事行政部是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

(h) 因泄露举报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参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