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内容

写范文发表于:2018-04-10 08:13:51

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内容

中顾法律网律师回答:

关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内容

长沙市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改革、完善现有的计划生育管理模式,根据《中华*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全市实际,对计划生育统计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单位管理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下同)和其它组织均应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指导,督促其切实负起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未建立社区居委会的开发小区,其计划生育工作在所属街道办事处领导下,由物业管理单位和开发商负责)。

2.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积极理顺本系统所属单位、挂靠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关系。主管部门要督促有法人资格且有办公或经营场所的下属单位主动接受其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否则由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如果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均未管理,出现计划生育管理漏洞,视情节追究主管部门和其所属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责任。

3.单位管理对象

(1)本单位职工[包含有挂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聘用合同(包括实际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职工];

(2)夫妻一方在本单位工作[含有挂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聘用合同(包括实际劳动关系)一年以上],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地或两边居住的;

(3)本单位临时工(含聘用合同一年以下的);

(4)租用、居住本单位及干职工房屋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单位对不同人员的管理职责:第(1)和第(2)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按有关规定办理。第(3)种对象要建立花名册,进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但不要建已婚育龄妇女档册、不发放《生育*》、不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其中流入人口按流动人口管理)。第(4)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服务。

4.育龄妇女怀孕五个月以上在单位从业一个月以上,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怀孕期间曾经从业单位的责任。

二、社区居委会管理[含四县(市)居委会和五区农村村委会]

1.城镇居民[与单位无人事档案关系、学籍档案关系或没有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实际劳动关系)]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地和居住地共同管理,以居住地管理为主。

2.社区居委会管理对象:

(1)居住在本地的纯居民(不论其户口是否在本地);

(2)夫妻一方为居住本地的纯居民,另一方无工作单位,因婚嫁定居本地的或两边居住的;

(3)户口在本地,无固定居住地或居住在长沙市五区以外(非婚嫁)的纯居民;

(4)户口在本地,无论是否居住在本地由公共职介机构托管档案的人员;

(5)50人以下的民营企业;

(6)居住本地或在本地从业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3.社区居委会的管理职责:对上述(1)、(2)、(3)、(4)、(5)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按有关规定办理。第(6)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4.育龄妇女(包括纯居民半边户育妇)怀孕五个月以上在社区居委会居住一个月以上、出现计划生育外生育的,要追究怀孕期间曾经居住过的社区居委会责任。

三、村委会管理

1.村委会管理对象:

(1)户口在本地,常住本地的(含育龄妇女婚嫁后在娘家、丈夫家两边居住的);

(2)户口在本地,离开本地(非婚嫁)的;

(3)户口不在本地,因婚嫁居住在本地的(含育龄妇女婚嫁后在娘家、丈夫家两边居住的);

(4)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有固定居住地的;

(5)户口不在本地,居住本地或在本地从业一个月以上的流入人口。

2.村委会的管理职责:对上述(1)、(2)、(3)、(4)种对象要进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已婚育龄妇女建立计划生育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按有关规定办理。第(5)种对象按流动人口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四、托付管理

1.对未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下岗人员,单位可向其固定居住地、再就业单位(居住或再就业三个月以上)寄出《托付管理联系单》,建立托付管理联系制,实行托付管理。

托付管理单位对符合条件的托管人员要积极配合建立托管对象花名册,30天内将托管回执寄回(未寄回或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视为已接收)。

2.托管期间下岗人员的计划生育由原单位和托管单位共同管理,以原单位管理为主。其中原单位负责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册、上报计划生育报表;发放《生育*》按有关规定办理。托管单位应负责将育龄妇女怀孕情况(在怀孕三个月内)和婴儿出生情况(在发生的当月内)向原单位发出信息反馈单予以通报。托管期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或单位漏报出生,确因托管单位未及时通报情况而发生,分别追究原单位与托管单位的责任。

3.托管人员的居住地或就业单位变动,托管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通报原单位,同时托管关系解除:

五、移交管理

1.育龄人员人事、劳动关系[人事档案或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或实际劳动关系)]发生变化(包括失业、改制、解聘、开除等)、户口迁移、居住地发生变化,其计划生育管理单位相应发生变化的,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新的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新单位也应主动索要和接受移交手续。否则,出现计划外生育,原管理单位和新管理单位均要追究责任。

2.原管理单位应向新管理单位送交加盖公章的《计划生育移交管理联系单》,上面注明该育龄人员婚育情况、移交原因等,其中已婚育龄妇女要求附计划生育档卡一张,必须落实一项有效避孕措施,且无计划外怀孕。新管理单位应将《计划生育移交管理联系单》回执寄回原管理单位。凡符合移交管理规定的,接收单位必须接收,并交回回执。无正当理由30天内不办理接收手续,视为已移交。

六、流动人口管理

1.流出人口:农村跨县、城区或本城市流出一个月以上的18-49周岁的育龄人口为流出人口,应办理《婚育*》,填写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登记本,与流入地互通信息,共同管理和服务:

2.流入人口:流入本市一个月以上的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和户籍地在本市跨县(城区跨本城市)的男*育龄人口,流入地应查验《婚育*》,填写流入人口计划生育登记本,纳入经常*管理和服务;

3.流入人口出生统计:

(1)在本地出生的;

(2)育龄妇女流入半年以上的,无论其婴儿在何处出生的;

(3)流动人口中育龄妇女怀孕五个月后在流入地从业或居住一个月以上,无论在何处发生计划外生育,该流入地要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

(4)流动人口发生计划外生育,流出地要统计并考核,共中非婚生育的小孩女方流出地要上报出生,男女双方均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女方管辖地不在长沙地区的由男方上报出生,并计算一个计划外出生。

七、信息管理

1.信息采集。城市社区计划生育全员信息分类管理单位要求建立信息员队伍,全面、准确、及时掌握辖区内进出(一个月内)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按软件程序,将录入资料对不同管理属*的育龄人员进行分类。

2.信息交流。各社区居委会按统计管理口径,将居住、从业情况发生变化的育龄对象的相关信息以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传递等形式在每月4日前反馈给育龄对象的现计划生育管理单位。

八、几种特殊情况的统计

1.城区出生人口在一个区作了统计上报的,其他区不重复统计;农村出生人口在同一个县(市)的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了统计上报的,在其他乡(镇)、街不重复统计。

2.符合《收养法》规定合法收养的出生婴儿,为收养一方的计划内出生,送养方不得再生育子女;不合法送养、收养的婴儿,收养一方作计划外统计,如查出送养一方,也要作计划外出生统计。

3.现役**子(不含随*家属)、内地居民与未在国内定居的港澳台居民或国外公民结婚的妇女,由女方户口地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和管理。

 

第2篇:关于教师法律法规学习计划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法制宣传的文件精神,全面完成法制工作目标和任务,创建文明、*校园,为构建*社会做贡献。按照中心校活动实施意见,结合我校法制规划和具体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进程,全面提高师生法律素质,紧密结合普法规划,以“弘扬法制精神,普及法律知识,共建*社会”为主题,教育广大青少年学生学法律、知荣辱、明是非,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使广大青年学生树立崇尚法律的观念,懂得应该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养成学法守法的行为习惯。广开教育渠道,坚持品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并重,坚持课堂主渠道与法治实践活动相结合,坚持依法治校与规范办学相结合,全面提高师生的法律素质,推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全面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构建社会主义*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普法的对象及主要内容

1、学校领导。根据学校特点,以学习《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治安管理条例》、《校长行为规范》及依法治校的有关文件为主要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等形式的宣传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治校、依法决策、依法规范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2、教师。以学习《教师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聘请专家讲座、学法考试等形式,提高教师法律素质及依法执教水平。

3、学生。以学习《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治安管理条例》、《中学生行为规范学校》等教育内容为重点。学校将

广泛开展以课堂教育、法制报告会、知识竞赛、文艺节目、模拟法庭、板报、校报、主题班会、参观法制教育基地和德育基地社会实践等活动,开展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树立守法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的发生。聘请法制副校长到校开展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通过实际案例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三、组织保障

1、高度重视“法律进学校”活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进学校”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此活动有步骤地实施。逐级建立责任制,作到组织领导到位、法制副校长到位,四落实到位,保障工作到位,依法治校达标措施到位。

2、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创造*地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强化养成激励教育,增强师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法制教育要有具体的活动计划,干部、教师学法要哟计划、有教材、有考核,学年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集中学习有参加培训人员登记表,有学习笔记和学习心得。加强对法制教育课的指导和检查,各种教育活动要有具体的活动计划和活动记录。学期末,把遵纪守法列为师生评模评优的重要条件。学校实施学生法律知识合格*的考试制度,法律考试不合格者不被评为“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第3篇:关于审批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

*部关于*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1最新修订版

第三十五条 *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十四条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应当在四*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第四十五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机关准许。

第四十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第四十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机关应当查验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聘请书、*机关会见通知和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还应当查验*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场所的规定。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场所的规定时,在场民*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刑事诉讼法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书、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第三十六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条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法院、*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机关、*检察院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人出庭作*。

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人作伪*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中华*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书、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人出庭作*。

律师自行调查取*的,凭律师执业*书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