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权纠纷

写范文发表于:2016-06-20 22:56:34

苹果唯冠争夺ipad在华商标权

唯冠:苹果用欺诈手段获ipad商标权

唯冠集团总裁杨荣山在发布会上表示,苹果公司曾设局骗取ipad的商标使用权,并转述美国律师观点称苹果公司已经触犯了美国法律。对于深圳唯冠的索赔金额,杨荣山则表示尚未确定。[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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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如何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一、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条又可分成四种商标侵权的形式:

a、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种类。

b、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c、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标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d、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是假冒别人商标的产品,还去销售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三、如何认定商标侵权行为?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四、如何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解决商标侵权纠纷有如下方式: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法院起诉;侵权日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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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房屋产权纠纷答辩状

房产赠与纠纷的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李**,女,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街道×××村。

被答辩人:王**,女,192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居委。

答辩人与王春英房产权属争议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家强原办理的东港区国用(1999)字第11(××)×××号土地使用*及日房字第0×××号城镇私房所有权*的行为无效”。而周家强办理上述土地使用*及城镇私房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的范围,应依法驳回。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要求“确认被告李玉梅于2006年7月26日与周家强签订的赠予协议书无效”。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李玉梅与周家强签订协议时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周家强自愿将合法财产赠予被告李玉梅,李玉梅也愿意接受,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干涉,该赠予协议书当然有效;何况该赠予协议书经过了公*处的公*,其真是*和合法*是毋庸置疑的。

三、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属于无理要求,无法无据,应依法驳回。

(一)如原告所讲,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现均登记在答辩人名下,根据《中华*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是该2套房产的当然的合法所有者。

(二)本案所涉及的2套房产原为答辩人亡夫周家强所有,20xx年7月26日,周家强通过公*的方式将该2套房产赠予答辩人;公*人员通过对涉及该2套房产的相关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审查,出具了(20xx)日*民字第×××号公*书,这也就说明答辩人受赠该2套房产之前的相关法律文件全部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该2套房屋为自己所有,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综上,对于上述2套房产,答辩人取得途径合法,且持有合法的产权*书,该2套房产无可争议地为答辩人所有。原告无理起诉,企图争夺答辩人的财产,不仅法律不会支持,也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港区*法院

答辩人:李**

20xx年3月4日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答辩状【2】

答辩人:李x

代理人:广东xx律师事务所马xx律师

因陈x诉李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根据事实及相关*据,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20xx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位于从化市xx街xxx畔x11栋401房以71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现原告以被告拒收定金为由起诉至贵院。

二、关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我方拒收定金于法无据,且不可能存在拒绝收取定金的情况。

第一、我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给了账号给原告,但对方一直未支付定金给我方,同时在原告提交的相关*据中,邮件无法看出是与本案的纠纷相关联的,也不是以原告的名义发出,仅仅是律师函三个字,正常人拒收写上律师函的邮件是情理之中的,也不清楚该邮件里面的律师函是何内容,因此,我方认为与本案无关。

第二、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经纪方作为代理人有权代收代付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但对方一直未将定金提存给中介,对方一直没履行合同下的义务。

第三、涉案的主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并无约定支付定金的情况,即使原告提交的*据中令页提交了一份关于定金与剩余楼款的交易的附件,但该附件无法与《房屋买卖合同》联系起来,且无原被告的签名确认,更严重的是,该合同约定的时间是2012年,而本案的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是在2013年。

第四、附件上约定支付定金的时间是在1月5日,结合《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时间也是1月5日,也就是说签订合同当天是可以直接给定金的,但是对方一直未履行支付定金的义务。

第五、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同时我方并非违约方,违约金是在要补充对方的损失在产生的,现对方毫无损失,要求违约金过高,并不合理。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考虑!

此致

XXX*法院

答辩人:

二0xx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