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条例
(1994年8月23日*令第161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
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合理设置*,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书制度,具体办法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
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负责筹措,予以保*,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
地方各级**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三)侵占、克扣、挪用残疾人教育款项的。
有前款所列第(一)项行为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招收残疾人入学。有前款所列第(二)项行为,违反《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有前款所列第(二)项、第(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文明办、*、教育部、*部、民政部、司法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全国妇联、*总*部、*残联关于开展第十一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
2001-03-19
残工委字[2001]2号
2001年5月20日是第十一次法定“全国助残日”,也是《中华*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十周午,组织好本次“全国助残日”活动,对于在新世纪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全面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主题
深入贯彻保障法携手迈人新世纪
二、背景与意义
我国有6000万残疾人,是社会中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他们在生活保障、劳动就业、医疗康复、文化教育、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以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障碍,需要党和*给予特别扶持和帮助,需要全社会的理解、支持、关心和帮助,并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党和*历来关心残疾人,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并于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中华*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为全面发展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十年来,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省、市、县普遍*了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有关条例和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宣传、教育、*、民政、司法、人事、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残联等部门加强了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监督不断强化;逐步建立健全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制度和网络;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体系;广大法律工作者以维护司法公正为己任,努力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了残疾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全面宣传、贯彻《中华*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保障法的执法检查力度,推动各地区制定和落实有关实施条例和对残疾人的各项优惠政策,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是具有*特*社会主义制度优越*的标志。进一步深入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活动,贯彻落实保障法的各项条款,对于弘扬人道主义。倡导社会助残意识,在新世纪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措施
1、各地要在助残日前召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会议,根据《中华*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在本地的执行情况,研究部署实施保障法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实施条例和办法,*优惠政策;由各地残工委协调、组织*、民政、司法、人事、劳动保障、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残联等部门对残疾人保障法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结合本次助残日主题,继续为残疾人提供多种扶助,细化切实可行的实施条例和优惠政策,抓好督促、检查和落实。
2、请各地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助残日期间走访、慰问残疾人、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和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各级*、司法部门对严重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伤害、遗弃、虐待残疾人的犯罪活动。
4、切实抓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当地法律援助体系,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处等要继续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
5、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政法院校和残联要积极培养热心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志愿者队伍,努力开展普法教育、法律助残等活动。鼓励、引导广大残疾人学法、知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并将此项助残活动纳入各级志愿者助残联络站工作范围,做到规范有序,落到实处。
四、宣传
1、请各地党委宣传部将助残日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纳入本地年度宣传工作和普法教育计划之中,提早安排,统一部署,形成宣传规模。
2、首都和各地新闻单位要紧密围绕本次助残日主题,大力宣传残疾人保障法以及各地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取得的成就;宣传*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全面实施的意义和举措;广泛报道各级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残疾人,以及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感人场面;宣传残疾人学法、用法的先进典型;全面、深入报道在助残日期间举行的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3、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站、公益广告、宣传橱窗、标语口号等多种形式进行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在助残日期间发动和组织力量在本地区主要街道、路段设立残疾人保障法咨询台,
并通过领导人讲话、报告会、座谈会、普法知识竞赛、文艺演出等形式,营造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第2篇:关爱残疾人
“活着就要做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张海迪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张海迪是山东省文登人。5岁的时候,患了脊髓血管瘤,先后做过4次大手术,胸部以下完全失去知觉。这个严重瘫痪的孩子,本来可以依靠父母的收入生活。可是他要为*为社会做更多的事。她说:“我要像颗流星,要把光留给人间。”她怀着这样的理想,以非凡的毅力学习、工作,唱出一首生命赞歌。这就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我的身边也有这样一位老爷爷,我常常亲切地叫他钟姥爷。他是一位肢残的残疾人,一条胳膊断了,一条腿又瘸了。走路不那么风度翩翩,每走一步就会左摇右摆。但是,笑容从来没有离开他的脸。他经常到老年活动室玩电脑,打扑克等,以此来丰富他的生活。他常常和别人自豪地谈起他的儿子在新疆当兵的事。他虽然肢残,但志不残。没有给他的家人增添负担,而是乐观地面对生活。
还有一次,我和一个肢体残疾的小弟弟一起玩,碰巧遇上了我班同学。她看着小弟弟奇怪的动作,好奇地问道:“他怎么了?”我赶紧向她使了一个眼*,她一下子明白了我的用意,就什么也不问了,一起哄小弟弟玩,小弟弟玩得可开心了。回家后,我把事情一五一十地告诉了妈妈。妈妈听了,竖起了大拇指,直夸我是个懂事的好孩子。我和妈妈都笑了,笑得那么甜,那么快活。
他们虽然残疾,但是他们用另外一种方式去体验生活,这也是我们常人体会不到的。当我们遇到残疾人的时候,应当主动用自己的温暖的手去帮助他们。但一定要记住,绝不能用这双手剥开他们的心灵外衣!
第3篇:残疾人故事
我有一位朋友,因为幼年时患了一场大病,命虽保住了,但下肢却瘫痪了。他的父亲是邮局干部,他父亲在他中学毕业后设法在邮局给他安排了一份可以坐着不动的工作,*及各种福利待遇都与常人无别。在这个岗位上,他干了三年。按说,一个重残的人,能有一份这样安稳有保障的工作,应该是可以十分满足了。他的许多身体健康的同学,都还在为谋一份职业而四处奔波求人呢。但他却辞职了,因为他在人们的眼光中,不但看到了同情,更看到了怜悯还有不屑。他的自尊心在这种目光中一次次被刺伤,所以纵是父亲的耳光和母亲的哭求都没能阻止他。
辞职后他先是开了一间小书店,但不到半年便因城市改造房屋拆迁而不得不关门。之后,他又与人合办了一家小印刷厂,也仅仅维持了一年多,便因合伙人背信弃义而倒闭。两次经商,都没成功,而且还债台高筑,这时他的父母和朋友们又来劝他,说你一个残疾人,就别胡折腾了,多少好手好脚的人还碰得头破血流呢,何况你!父亲并且劝他趁自己还在领导岗位上,让他还是老老实实回邮局上班算了。但他没有回头,而是又选择了开饭店。这次他吸取前两次的教训,一年下来,小饭店竟赢利两万多元,于是他又开了两家连锁店。10年之后,他的连锁饭店不但在他居住的城市生根开花,而且还不断在周边的大小城市一间间开张。他自然也就成了事业成功的老板,且娶了漂亮能干的姑娘。当有人问他成功的经验时,他说了很多,但他说最重要的,就是千万不要同情自己。别人同情你不要紧,若自己同情自己,就会成为懦夫,失去奋斗的动力,成功也就决不可能。
在现实生活中,不单是身有残疾和病患的人,就是健康的人,在遭遇挫折和失败的打击时,也会生出悲观失望、自怜自卑的心情来。在这种情绪的笼罩下,人往往不是寄希望于他人的援手,就是一蹶不振,失去重新尝试的勇气。不同情你自己,对自己进行鞭策和批判,反省和检讨失败的原因,才会走出懦弱心理的陷阱。
事业的成功,往往取决于能否战胜自己的软弱,不给自己倒在地上爬行的理由!
失败了不要给自己找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