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伤亡事故分类

写范文发表于:2018-11-17 00:09:35

非伤亡事故分类

一、一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

(2)、瓦斯、煤尘燃烧与*;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t(含50t);

(4)、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5)、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6)、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7)、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m(含10m)以上;

(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m(含5m)以上;

(9)、巷道冒顶长10m(含10m)以上。

二、二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

(2)、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t(含10t);

(4)、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5)、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6)、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7)、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

(8)、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

三、三级非伤亡事故

(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min-2h,或使采区停工2-8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

(2)、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t以下;

(3)、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4)、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m以下;

(5)、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

 

第2篇:非伤亡事故考核制度

为确保矿井正常生产秩序,减少机电环节事故影响,充分抓好有计划*检修,特制定矿井。

一、本制度各项考核适用于井下各队组。

二、井下采掘队组实行“四六”制作业,矿井对机电设备的维护与检修集中在检修班进行,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检修班时间,特殊情况必须经调度室同意,否则按事故进行处罚。

三、各单位由区队长负责,根据所辖管设备台数,配齐机电检修人员,保*检修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各单位根据设备运行情况,如需延长检修时间,必须提前向调度室申报,并填写检修工作票,同时制定相应的检修组织措施。否则,追究责任单位区队长的责任。

五、由于井下队、皮带队的原因影响直接队组生产,每影响1分钟处罚10元。

六、发生皮带断带、供电出现大事故,除按第五条规定考核外,每次加罚1000元,并联责相关单位负责人500元。

七、若发生非伤亡事故超过2小时,队干或机电副队长必须到现场组织处理。否则处罚队干及机电队长200元;机电事故超过2小时以上时,对事故单位队干每分钟处罚10元。

八、凡每次发生非伤亡事故,根据实际情况,分管矿领导必须组织分析,追究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九、检修更换设备必须保*安全运行24小时,否则,每影响1

分钟,罚机分厂10元。

十、因材料、配件、设备组织不到位,影响生产及材料、配件、设备发生质量事故影响生产者,每分钟处罚职能科室10元(机电科、供应科)。

十一、井下各单位发生机电事故必须及时汇报。对事故隐瞒不报,延误事故处理时间,造成损失者,对区队长及跟班队干各处罚200元,并通报批评。

十二、因睡觉或脱岗拉回煤一次处罚皮带司机200元。

调度室

2017年1月4日

非伤亡事故考核制度[篇2]

第一条为严肃对生产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公司井上、下生产系统均衡、有序的运行,根据《xx煤炭生产非伤亡事故问责及考核(暂行)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职责担负

(一)采煤、掘开、机电、运输、通风、抽采、维运工区以及洗煤厂、物资供应、生活后勤等部门,凡发生影响生产且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事故,或因管理责任和各类隐患造成井区、队组停产的事故(件),均属煤炭生产非伤亡事故,都要对负有事故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二)工区、部室行政正职是本部门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者,同级党组织主要领导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相关副职对分管部门、队组和业务管理范围负管理责任。

(三)各工区、部门必须对所属范围内的全部作业活动和所有岗位的职责范围、工作要求及标准进行明确界定。因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致使要求及标准未进行明确界定的,对事故工区、部门党政正职实施问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非伤亡事故问责领导组

(一)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及相关总经理助理担任。成员单位由总调度室、生产科、安监部、组织部、纪(监)委等部门组成。

(二)领导组办公室设在总调度室,负责日常事故组织分析、统计、报告整理、通报下发、奖罚兑现以及相关报表、文件等业务。

第四条问责形式

对照相关领导干部在事故的发生(或起因形成)中的应负责任,结合事故*质、情节、后果以及对后续生产组织造成的影响,给予以下处罚:

(一)经济处罚;

(二)诫勉谈话:

(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四)党纪、政纪处分。

以上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几种处理形式并用。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造成全矿矿井停产2小时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整个采区或两个以上采掘面(含两个采掘面)停产4小时以上的事故。

(三)造成采掘面(或队)停产12小时及以上的事故。

(四)矿井主要安全生产系统环节(主提升、主供电、主排水、瓦斯抽放、安全*以及主通讯系统)停产2小时及以上的事故。

(五)虽未造成停产,但按作业计划计算累计影响商品煤产量2000吨以上、品种煤产量1000千吨以上以及掘进进尺10米以上的事故。

(六)造成一次主扇无计划停运5分钟以上,局扇无计划停运2台(次)以上的事故。

(七)虽影响程度及损失不达上述标准,但对当前生产组织具有典型意义和长远影响的生产事故。

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1000—3000元的经济处罚。

(一)造成全矿矿井停产4小时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整个采区或两个以上采掘面(含两个采掘面)停产8小时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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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工伤事故分类包括哪些

在了解工伤事故分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还是应当先搞清楚究竟什么是工伤事故。很多劳动者都认为只要是在工作范围内伙或者工作期间人身受到损害的,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其实并不是这样。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这两个问题。

一、什么是工伤事故

我国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中指出,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中毒。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规定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工伤事故应该是指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工作,或虽不在本岗位工作,但由于其所在单位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管理不善,以及本单位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从事工作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中毒事故。其本质特征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和急*中毒事故。

二、工伤事故的分类包括哪些

(一)根据损伤原因划分,工伤事故类型可以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火**、瓦斯*、锅炉*、容器*、其他*、中毒、窒息以及其他伤害。

(二)根据伤害程度,工伤事故可以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是指一般伤害不太严重,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关于重伤事故,按照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试行)》([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伤事故:

(1)经医生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的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的1、3以上。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

(6)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任何两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曲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残废的。

(8)内部伤害。内障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凡不在上述范围内的伤害,经医生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审查确定。

就工伤事故分类来看,根据实际造成损害的部位不同,大概可以分为九种,详细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实践中,造成了工伤之后,还需要鉴定具体的伤残等级,之后才能计算出可以获得的工伤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