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

写范文发表于:2017-12-02 09: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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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免税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在实务中,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情况很普遍,而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税的问题上,尤以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所得税的争议最大。笔者认为,对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股本的税收征免,应根据投资者的身份以及所投资企业类型的差异来区分。企业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企业投资者在获得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无需像取得其他权益*投资收益那样办理免税备案。由于税法同时规定不能增加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因此在以后转让或处置股权时,也不得扣除转让增值的部分,同时,再转让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免规定及歧义

涉及个人投资者税收政策的文件主要有2个,第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该文件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该文件第二条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项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目前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是认为个人取得的所有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额,都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观点忽略了对不征税的资本公积的来源还有限制规定,仅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其二是对国税发

[1997]198号文件中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的理解有歧义。该观点把争议的焦点放在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上,有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股份制企

业,并由此得出错误的结论,即只要是这两类公司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都可以不征个人所得税。在各类媒体的诸多解读中,常把不征税范围扩展到有限责任公司。

对个人所得税征免的分析

笔者认为,正确理解上述文件的关键,不在于去纠结股份制企业是否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而在于正确理解股票溢价发行的概念。

1.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股东所持股份的凭*。由此可见,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划分为股份后所对应的凭*才称为股票。

2.发行股票,必须符合一定/news/40847f24d9391709.html的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3.*券法第一百二*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溢价发行即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从上述规定可见,在我国依法可以签发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权发行股票,可见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明确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

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笔者认为,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自然人股东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正确理解了股票溢价发行的概念,就能完整地解读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笔者认为,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上述情形不相符合的,如有限责任公司以吸收新股东时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有公司以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即以受赠资产、拨款转入等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以上只是笔者个人观点。这个问题究竟如何处理,还有待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进一步明确。

风险提示

在将现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制公司时,一般都会对净资产等进行评估,将账面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于以原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正在股改的准股份有限公司很容易与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中的股份制企业混淆。

从法律角度鉴别,正在进行股改的企业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就不存在以股票作为所持股权的凭*,因此该类企业的资本公积中含有的溢价部分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收入,而只是资本溢价。即使以后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的资本公积计入新公司的资本公积后,其中原资本溢价部分也不属于新公司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按照前文阐明的原则,以上两种企业以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仍然不符合不征税的条件,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2篇:无形资产入股是否征税?

1、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1)营业税问题:根据前述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八条的相关规定,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同样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条件,因此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2)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19号2005-4-13)“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之规定,对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部分,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在转让该项股权时,其作为转让收入抵扣价值的财产原值,只能以评估前的价值为标准,而不能以评估增值的价值为标准。事实上意味着,个人所得税合法地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予征收。2、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1)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1993-12-27)第八条“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之规定,以各种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行为,不属于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即不征营业税。但对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投资获得的股权转让,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所谓“投资入股”是指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无形资产投资后是否参与合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而言。如果是按销售额或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应得转让费或者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投资经营风险,则不属投资入股,而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2)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资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企业以非货*资产(如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其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增值部分,视同转让所得纳入应税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其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部分视同转让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若公司对外投资时,该无形资产存在增值或者评估增值的,就该增值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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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关于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吸收外来新资本,包括增加新股东或者公司原股东追加投资;二是用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或者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其中第二种转增资本途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在税法上应该如果进行税务处理?总是困扰不少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税务干部和财税中间机构人员,为了使广大财税人员厘清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相关涉税处理,笔者在此就相关的税收法律进行梳理,然后提出各自的税务处理办法。

(一)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企业的留存收益是体现在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留存收益转增资本主要是指盈余公积转资本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两种情况。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一般盈余公积分为两种:一是法定盈余公积。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公益金。任意公益金主要是公司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公益金的区别就在于其各自计提的依据不同。前者以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章为依据提取;后者则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盈余公积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弥补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增加公司资本。值得注意的是,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其涉税处理如下:

1、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免企业所得税

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因此,如果股东为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2、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处理: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法规仅规定企业“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转增资本的涉税处理。

因此,如果股东是自然人,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是先分配后投资处理,个人股东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免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东是法人或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也是先分配后投资,根据《中华*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股息和红利是免企业所得税的。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企业所得税。

(二)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的税务处理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属于股息、红利*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资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第289号)的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股份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因此,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外,其他的如拨款转入、外*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税率20%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有限责任公司A由*、乙、*三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投资比例为5:3:2。为了扩大资本总额,决定用企业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60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300000

贷:实收资本——*450000

实收资本——乙270000

实收资本——*180000

要求分别计算*、乙、*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分析:

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因此,

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50%×20%=60000(元)

股东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30%×20%=36000(元)

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0×20%×20%=24000(元)

上述税款由派发红股的A公司代扣代缴。

案例:

一家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3人(均为自然人),每人1000万元,三年后,另一股东投入2000万元参股,参股时增注册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1000万,紧接着将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注册资本,每人1250万,象这种情形,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吗?

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指南》(2006)规定,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属于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应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经营过程中因赢利而形成的留存收益是企业所有者的权益,但未转入实收资本,新加入的投资者如要分享这部分留存收益,也应该付出大于按一定投资比例计算的出资额。因此,新股东出资超过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部分作为资本溢价,应是对老股东的一种补偿。

综上,企业用该资本公积增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增资部分,应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原来的三个股东增加的250万元注册资本要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1)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