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纳税依据

写范文发表于:2017-03-31 05:28:3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后就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在每期开发项目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直到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计税依据和纳税时间。《中华*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令第48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虽只规定纳税义务时间,但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是经国土部门确定有关单位组织测定的。所以在申报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上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申报缴纳。

2、注意免税土地面积和扣除时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1988]015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国税地[*]140号)有关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或业主使用的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物业用房以及在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符合免税条件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小区外的社会公用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或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对按规划配套建设的交*或业主使用的相关项目所占用的土地应在建成交付使用时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小区外的社会公用

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小区内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水塘等所占用的土地应按实际占用面积从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规定交付土地时间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注意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及计算方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房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明确了购置新建房品房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对应的也就是说作为出售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的终止,因为对同一块地是不能重复征税的。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么对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理解也应为房地产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合同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交付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如果合同未规定房产交付时间的,应以合同签订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这样纳税起始日和终止日衔接一致,避免重复纳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个开发项目在建成进行预售或销售后,随着房产的不断销售,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是逐渐减少的,到商品房销售完毕,纳税义务也就终止。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就要注意计算方法,在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月比例扣除法较为合理。

即本月应纳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月单位税额;本月剩余应税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免税占地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分摊面积以合同规定交付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进行统计);月单位税额=年应纳税额÷12;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分摊占地面积=占地总面积×(已签订合同预售或销售房屋建筑面积÷可售建筑总面积)。

 

第2篇: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印花税是我国的税种之一。你知道哪些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技巧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的知识,欢迎阅读。

1.合理估计合同金额,避免虚增合同金额增加印花税负担

企业现状:

很多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预计的情况估算合同数量和金额,但实际执行的数量和金额却达不到原合同的一半。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存在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就应该按规定全额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不论合同是否执行或者全部执行企业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不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筹划:

对于仅有标的金额的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分别预计合同金额的最佳估计数和最低限额,为了避免未执行金额导致多缴纳印花税,可以先按最低限额签订经济合同,待合同执行数量基本可以确定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说明。

对于存在数量、单价的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运用范围数量,比如合同执行下限为10万吨,执行上限为12万吨,实际签订的合同数量为10万吨,印花税可以按照10万吨计算缴纳。

2.不能确定金额的,先上车后买票

企业现状:

很多经济合同会跨越整个年度,年度内合同价格会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对于事先拟定价格的长期合同会存在对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法律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纳税筹划:

对于此类合同,企业应尽量以框架协议的形式签订,协议内仅约定最可能的执行数量,不要规定具体的执行价格,这样在协议签订时仅需贴花5元。待每月实际执行时,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再约定具体价格,按照实际结算的数量和金额计税贴花。如此以来企业将从两个方面受益:一是避免了对未执行部分或降价部分多缴纳印花税;二是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延缓了税款的缴纳。

3.同一经济合同,分别记载不同纳税事项的金额

企业现状:

对加工承揽企业而言,分为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和委托方提供原料加工两种形式,以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的形式进行加工承揽业务的,如果没有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将会按照(原材料金额+加工费金额)*0.5‰计征印花税。

法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纳税筹划:

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的形式进行加工承揽业务的,需要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时将会按照(原材料金额*0.3‰+加工费*0.5‰)计征,节约了原材料金额*0.2‰的税金。

4.不同经济事项同在一份合同中的,分开核算进行

企业现状:

对于同一经济业务,企业可能承担的不仅仅是一个角*,比如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财产保险业务、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仓储保管业务等等,但是签订合同时并未分别记载各类业务的金额。

法律规定: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按各自的税率分别计算印花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纳税筹划: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分别记载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比如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仓储保管业务,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0.5‰,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1‰,如果未分别记载合同金额,需要按照仓储保管合同1‰的税率从高缴纳印花税,从而货物运输的标的金额会增加0.5‰的印花税。

 

第3篇: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加、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下面是有关印花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欢迎阅读!

1.合理估计合同金额,避免虚增合同金额增加印花税负担

企业现状:

很多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往往会根据预计的情况估算合同数量和金额,但实际执行的数量和金额却达不到原合同的一半。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印花税属于行为税,只要存在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法律规定的合同主体就应该按规定全额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不论合同是否执行或者全部执行企业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不办理退税手续。

纳税筹划:

对于仅有标的金额的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分别预计合同金额的最佳估计数和最低限额,为了避免未执行金额导致多缴纳印花税,可以先按最低限额签订经济合同,待合同执行数量基本可以确定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补充说明。

对于存在数量、单价的合同,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合理运用范围数量,比如合同执行下限为10万吨,执行上限为12万吨,实际签订的合同数量为10万吨,印花税可以按照10万吨计算缴纳。

2.不能确定金额的,先上车后买票

企业现状:

很多经济合同会跨越整个年度,年度内合同价格会随时发生变化,因此对于事先拟定价格的长期合同会存在对缴纳印花税的风险。

法律规定: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纳税筹划:

对于此类合同,企业应尽量以框架协议的形式签订,协议内仅约定最可能的执行数量,不要规定具体的执行价格,这样在协议签订时仅需贴花5元。待每月实际执行时,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再约定具体价格,按照实际结算的数量和金额计税贴花。如此以来企业将从两个方面受益:一是避免了对未执行部分或降价部分多缴纳印花税;二是充分利用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延缓了税款的缴纳。

3.同一经济合同,分别记载不同纳税事项的金额

企业现状:

对加工承揽企业而言,分为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和委托方提供原料加工两种形式,以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的形式进行加工承揽业务的,如果没有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将会按照(原材料金额+加工费金额)*0.5‰计征印花税。

法律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纳税筹划:

受托方提供原料加工的形式进行加工承揽业务的,需要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计算应缴纳的印花税时将会按照(原材料金额*0.3‰+加工费*0.5‰)计征,节约了原材料金额*0.2‰的税金。

4.不同经济事项同在一份合同中的,分开核算进行

企业现状:

对于同一经济业务,企业可能承担的不仅仅是一个角*,比如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财产保险业务、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仓储保管业务等等,但是签订合同时并未分别记载各类业务的金额。

法律规定: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分别记载金额的,按各自的税率分别计算印花税,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

纳税筹划: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分别记载不同税率的经济事项,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损失。比如提供运输服务的同时提供仓储保管业务,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0.5‰,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税率是1‰,如果未分别记载合同金额,需要按照仓储保管合同1‰的税率从高缴纳印花税,从而货物运输的标的金额会增加0.5‰的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