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中介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区别

写范文发表于:2017-01-08 03:42:41

劳务中介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区别(别进

错公司了)

劳务中介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的区别

劳务中介

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职业介绍费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保护。

劳务中介机构

劳务中介机构是那些专门向组织提供人力资源的机构。我国劳务中介机构的形式有临时劳务市场、固定的劳动介绍机构、各类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和专门从事提供高级管理人员的猎头公司等。从*所有制上看,我国劳务中介机构有些是国家和*的设立的,有些是由某些企业、集团和集体开办的,有些是纯属商业*的劳力中介公司。从提供劳务方面讲,每种劳力机构对人员的提供亦有则重,有些劳务机构主要向社会提供熟练工人和技术工人,而有些重点是向社会提供管理人员、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还有些机构专门帮助组织发掘高级行政主管。

劳务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将我国人员配置纳入到市场配置的范围,它不仅可以使组织以低的费用在市场上快速找到所需的人员,而且为求职者提供了选择工作的广泛机会,提高了全社会的人员配置效率。劳务机构向招聘单位和应聘者发布信息、组织劳务供需双方的见面、为各方提供一系列的招聘服务。组织利用劳务中介机构可以获得各种类型的人员,它是组织人员来源的重要渠道之一.。

劳务中介机构和劳务输出机构的区别

一、服务范围不同

劳务中介机构进行的是劳务中介活动,为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提供中介

服务,促使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对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劳务输出机构进行

的是劳务输出活动,由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机构提出对劳动力的要求,劳务输出机构按照要

求选择劳动力输入用人单位。

劳务中介机构只能提供劳务中介服务,而劳务输出机构既可以从事劳务输出服务,也

可以提供劳务中介服务。

二、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系不同

劳务中介机构在用人单位、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之间起着居间沟通介绍

的作用,由

用人单位或劳务输出机构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而劳务输出机构在进行劳务输出时,以自己名义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将劳动者输入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务关系。

劳务中介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①是否需要订立劳动合同不同:

而劳务中介不需要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②提供的服务不同:

③所处的位置不同:

④法律关系不同:

而劳务派遣涉及的是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组织必须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劳

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的调整适用《劳动法》。

劳务中介组织主要是通过向企业和劳动者提供劳务信息服务并收取一定的劳务中介费

用,劳动者与劳务中介组织不用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其相互间关

系不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查。

⑤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是企业和员工的关系,其相互关系调整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中介是中介服务*质的,其适用的是《合同法》。

其他

劳务中介机构的活跃于现今存在的民工荒有很大关系,同时也存在管理不规范的现象。劳务

中介的劳务供求信息不规范、可信度低,影响了用人单位、求职者和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利

益。据民工网相关数据显示,中介机构在中低端人力资源行业中非常活跃。民工网的有关负

责人也说,对劳务中介机构的审核工作非常重要,这是规范劳务信息的关键举措。国家也对

中介机构的管理日趋完善起来.

劳务公司能不能进行劳务中介活动,如果有劳务中介业务如何与劳务派遣行为进行区分,

对这一问题,首先,看劳务公司在工商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中,允许不允许开展劳务中介

业务,其次,看如何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劳务公司允许开展劳务中介

业务,那么在会计核算上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分开核算营业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应当

从高计征。劳务中介与劳务派遣是完全不同的两项业务,承担的法律义务与相关的税收政

策也完全不同,所以,应当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认真地进行核算,避免出现因相互混淆而

造成申报不实,从而增加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成本。以上是对劳务公司在实际*作上的一些

看法,供企业在执行中参考。目前,劳动力市场的业务前景非常广阔,劳务公司应当在促

进就业和社会稳定方面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提高企业的社会可信

度,提高企业纳税.

刘亮為您整理,轉發給正在找暑假工的大學生們吧.

 

第2篇:劳务派遣公司合同范本

导语: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的功能大抵是确认双方的合作或交易关系,细化权利义务,提示和规避风险。如下为劳务派遣公司合同范本,仅供参考

甲方:______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乙方自愿加入甲方登记*灵活就业员工队伍成为甲方劳务派遣公司合同制员工,同意由甲方派遣至_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工作等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劳务派遣公司合同。

第一条劳务派遣公司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公司合同期年,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试用期为_____个日。

第二条工作岗位

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由服务单位确定。服务单位因工作需要变动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时,乙方应当服从安排。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劳动保护

1.乙方的工作时间服从服务单位的安排,工作制度按服务单位的规定执行。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服务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3.乙方发现服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及劳动条件时,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乙双方共同督促服务单位予以纠正。

第四条劳动报酬

乙方的*由服务单位交给甲方代为给付。乙方在法定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试用期月*为_______元,试用期满后的月*为 _______元。甲方根据服务单位提供的乙方*清单及金额,在次月日前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期为乙方办理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手续。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服务单位支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中代扣代缴。

2.乙方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与产假。服务单位未能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乙方法定节假日、婚假与产假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甲乙双方共同督促服务单位予以补假。

第六条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服务单位的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或服务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维护甲方和服务单位的声誉和利益,接受甲方或服务单位的考核。

3.乙方不得在外兼职或从事任何与服务单位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保守甲方及服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劳务派遣公司合同的解除

(一)劳务派遣公司合同协商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征得服务单位的同意,本劳务派遣公司合同可以除。

2.乙方被服务单位无正当理由退回,或服务单位基于下列情形l之一而违约退回乙方的,过错在于服务单位,乙方同意与甲方解除劳务派遣公司合同。乙方应配合甲方共同向服务单位追偿损失。

 

第3篇:如何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动合同

我们聘用了一家*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前进(英译名),来为我们提供人力资源服务,除了其他方面外主要包括薪资管理、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的当地居住许可等等。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劳务派遣员工的信息与相关风险,请参见《风险因素——我们面临的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共同管理劳务派遣员工的风险》。

风险因素——我们目前的雇佣行为在《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可能受限并导致我们的劳工成本提高。

2007年6月9日,中华*共和国全国人大颁布了《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该法于2012年12月28日被修改。2008年9月18日,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该条例主要对以下几方面提出了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种类、试用期的时间限制以及经过多久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等。由于《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生效的时间限制以及对在实施、潜在违法行为和处罚等方面缺乏明确的阐释,还不能确定该法对我们现行的雇佣行为和雇佣制度的影响有多大。

我们不能向你保证我们的雇佣行为和雇佣制度不会或者将来不会违反《劳动合同法》或《实施条例》,也不能向你保证我们不会遭受潜在的处罚、罚款、诉讼等。例如,我们的外包员工实质上都来自前进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这是一家由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51job完全控股的公司,他也向许多其他公司提供类似的服务。前进负责管理薪资、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的当地居住许可等。根据《劳动合同法》,我们可能由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或疏忽,如没有支付员工*或其他社会福利,而被认定为负有共同法律责任。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的实施过程中,遭受大量的处罚和诉讼,那我们的商业和融资状况以及由此导致的公司运营结果都会收到实质*的、负面的影响。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如果我们想要实施员工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或保密协议,那我们必须要在条款有效期间内,每月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直至条款期间届满,这样会给公司带来额外的费用。

更新后版本:

我们面临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共同管理劳务派遣员工的风险

我们雇佣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主要包括薪资管理、缴纳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员工的当地居住许可等等。截止2013年12月31日,实质上我们所有的全日制员工都与这家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且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时间都为一年以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务派遣仅适用于暂时*的、辅助*的或替代*的职位,并且劳务派遣的员工数量截止2014年3月1日的两年内必须不能超过员工总数的10%。由于我们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的职位都不是暂时*、辅助*、替代*的,我们可能被*机构通过一段时间的限制来警告或要求改正这种不合规的行为。如果我们在两年的宽限期内没有更正上述行为,那么我们就会被处以每个劳务派遣员工5000元-10000元*币的罚款。我们也可能因为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对派遣员工的侵权而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我们正在根据相关的法规调整我们的员工管理制度)

此外,根据《中华*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个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履行雇佣单位的义务,包括支付*和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我们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服务协议,我们作为一个接受劳务派遣服务的实体,应该每月根据员工*、社会保险和派遣服务费一次*足额将费用支付给第三方派遣公司。然而,我们不能保证我们所雇佣的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已经完全履行或将会持续履行他的义务,包括为派遣至我方的员工应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因此有可能导致我们的公司运营状况和融资状况受到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