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写范文发表于:2016-10-28 16:15:59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暂行)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一)会员代表

第一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会员50~99人的,代表为会员的30%~25%;会员100~5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5%~20%;会员在501~1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20%~10%;会员在1001~5000人的,代表为会员的10%)。

会员在50人以下的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

第三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有广泛的群众*和代表*。本单位的一线工人会员代表一般应占会员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职工和青年职工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四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的候选人,由其所在部门按照本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代表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名单,报本会委员

会平衡后,由代表所在部门工会小组组长主持,经会员直接选举为正式代表。

第五条本会会员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结果为有效。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废票;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为有效票。

第七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工会小组全体会员过半数选票时,方能当选为正式代表。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另行选举。

第八条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名单提交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对补选的本会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九条会员代表的任期与本会工会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从每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后为止。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会员代表以车间(班组)、科部室为单位分别组成代表组,推行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代表组

长根据代表大会的议程和本会委员会的安排,负责组织代表的日常活动。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本会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本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一)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二)积极参加会员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本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认真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认真负责地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严肃负责地履行*选举的权利,认真做好各项*选举工作;

(四)积极参加对本会领导人的*评议和*测评,实事求是地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五)经常保持与本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注意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献计献策;

(六)积极宣传贯彻本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对原选举单位会员负责,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会员和原选举单位对违法乱纪和严重失职的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并经本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因故调离原选举单位,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原选举单位出现的会员代表缺额,由全体会员另行选举,并报经本会委员会审批。

(二)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本会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在本届本会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1个月内,由本会上届委员会召集,并应将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事项提前10天通知代表。

第十六条每届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以后各次会议均由本届本会委员会召集。

第十七条每届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先在工会委员会主持下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秘书长,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关事项。

第*条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对工会领导人进行*评议和*测评;

(四)选举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或补选、增选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五)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十九条届期内工会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代表大会都应对工会工作进行一次*评议,按“职工之家”标准检查是否合格,并将评议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同时对工会领导人进行*评议,每两年结合*评议对工会领导人进行一次*测评。经*测评,凡获得信任票不足半数者,应报请上级工会和单位干部主管部门共同进行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由代表大会作出决定,予以撤换或罢免。

本会领导人缺额时,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时予以补选。

第二十条每次代表大会举行前,工会委员会应事先将有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和大会的各项议案交由各代表组进行讨论,并召开代表组长会议;代表组可推选代表,按照大会主席团的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在规定时限内,一个代表组或10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会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内需要讨论的议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大会主席团或工会委员会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程。

提案审查委员会可以作为常设机构,其届期至下届代表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产生时为止。

第二十二条向本会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代表大会表决前,如提案人要求撤回时,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应按全国总工会《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进行。

第二十四条本会代表大会举行选举会议时,本届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

 

第2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篇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建设,保障职工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集中制。

第五条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

第一条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第二条听取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管理、履行集体合同、开展*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第三条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四条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督促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

第六条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一条公司工会组织按照*集中制原则建立。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管理权力的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公司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企业终止,该企业工会、分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工会撤销后,工会会员的会籍可以继续保留。

第五条公司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公司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六条公司工会组织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第七条公司工会委员会定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事宜。经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一条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二)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四)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五)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第二条条坚持群众化、*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三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四条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企业。

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一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一)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三)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二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篇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公司*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下同)是我公司实行*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二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支部的思想*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必须以职工为本,以充分发扬*、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团结稳定为宗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应积极支持行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的职权;行政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职工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集中制。

第六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结构

(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总数按职工总人数的10%调节。

(二)职工代表的产生,必须有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采取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获得应到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三)职工代表的结构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低于50%,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先进人物、青年职工、女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职工代表的权力

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因参加职代会组织的有关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依法行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劳动合同期间,除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严重失职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外,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八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职工代表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觉悟、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能力;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完成职代会交付的工作任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积极献计献策。

第九条职工代表的变动、罢免及补选

(一)职工代表对本公司的职工负责,职工有权监督职工代表履行职权的情况。

(二)职工代表调离、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退休或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职工代表在受到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审查期间,其代表资格暂时中止。职工有权对触犯法律、受到行政或党纪处分及有其他不称职行为的职工代表提出罢免申请,罢免的*程序由职代会或工会确定并履行。

(四)职工代表出现缺额时,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和结构要求及时补选产生,下一次职代会上确认。

第十条职代会的表决方式:

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表决方式,但须获得应到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一条职代会的组织制度

(一)职代会一般每届3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与职工大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二)凡提交职代会审议、讨论的各类报告、方案、规定等有关事项,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正式会议召开前印发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职代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度

(一)在职代会闭会期间,本级工会主持日常工作,就需要临时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以及对职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在实施中发生的个别需要作部分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履行*程序。

(二)职工代表检查监督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各项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职代会也可以组织部分职工代表通过向有关部门询问、查阅报表资料、提合理化建议等形式,对本单位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内容进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及时改进。

(四)职工代表培训制度。要重视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期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职代会的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工会对职代会的各种文字材料,要组织专人,分门别类,建档归案,并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章可循、有案可查。

第十四条各级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三)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四)向职工进行*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五)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篇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长沙麓山*实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长沙麓山*实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2009年11月1日起生效。

[篇四: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5人至50人确定;1000人以上不足1万人的企事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50人至100人确定。也可以根据企业规模,按5%——20%的比例确定代表人数。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为70%以上。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者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表决,均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车间建立车间职工代表大会。

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企业关于经营管理情况、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履行集体合同等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协议草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

3、监督企业实施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4、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以及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方代表;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企业工会组织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六项工作制度

1、职工代表竞选制度。采取职工自荐、联名推荐、分会*推荐三种报名方式;参选职工进行竞选演说,由选区职工按代表名额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2、职代会的会前预审和会后报告制度。会前一周向上一级工会进行会前预审;提交职代会审议、审查、通过、决定的各项议案,提前15天发给职工代表预审;职代会结束后一周内,将职代会材料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3、职代会票决制度。职代会选举和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解决,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4、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建立职代会质量评估委员会,收集归纳职工代表对大会的意见和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对职代会质量评估情况进行公开。

5、职工代表巡视制度。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对职代会决定和通过的事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巡视,对巡视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归纳整理并形成书面材料,向职工群众公开。

6、职工代表述职制度。在职工代表所在选区内述职,接受本选区内职工群众的评议。

 

第3篇: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庆安中心小学教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5%的比例*选举产生,由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对代表资格审查后,报学校党支部批准方可生效,认定为合法代表,确定会议程序主持召开大会,每届代表任期两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代表大会一次。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比照<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学校实际,执行工作任务。

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尽职尽责完成好下述工作任务:

(一)、宣传好党的群众路线和依靠教职工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宣传和解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质、作用的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法令和管理知识。

(三)提出召开代表大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小组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校务公开制度。

(六)组织教职工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和群众实现大会提案。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或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四、有关事宜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会后将开会情况及其结果书面呈报。

(二)资料要求:代表提案有方案原件,收订成册,有情况综合,有处理答复的报告,会议主要议题有讨论、有记录,有决议打印件,每届首次会议有代表登记表,资格审查等资料。每次大会程序规范,资料齐全,及时归档。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议题应以增强竞争机制,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针对学校管理、奖惩方案、分配制度、*、福利、住房等教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考虑确定。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决议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庆安中心小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