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破产清算,未*的是否能申报债权,或者除去增值税可以申报债权

写范文发表于:2016-09-04 16:36:08

话题: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问:有限责任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做破产清算。不够的会...

客户破产清算,未*的是否能申报债权,或者除去增值税可以申报债权

推荐回答:不会,有限责任只按认缴的资金偿还债务,除非是用欺诈手段借来的

话题:企业被申请破产后财产不够清偿所有债务的,其法人...

推荐回答:不可以

话题: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的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

问: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的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承担债务...

推荐回答:比如甲知道乙已经申请破产了,肯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利用某些便利控制了乙的某些财产,以抵消其欠甲的债务。这种抵消是被禁止的——因为若*也是乙的债权人的话,*的权利可能会受到侵害,其清偿比例肯定会被降低。这种规定是防止有人利用信息...

话题: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

推荐回答:该债务属于恶意债务,可依法予以撤销!

话题:破产法司考题 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

问:辽沈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后,管理人开始受...

推荐回答:《企业破产法》第53条规定,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据此可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应当受偿的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

话题:债务人或者债权是否可以依照《中华*共和国企...

推荐回答:分两个层次: 1、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者债权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

话题:企业破产进行破产清算时,有欠税务机关的罚款未缴...

推荐回答:破产清算付完欠员工的*和劳动保险,第二步就是还税务罚款

话题:若债权人在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定期间没有进行申报的...

推荐回答:对于债权人没有在法院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超过申报期限的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人是不能补充申报的。 也就是说,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其债权权利就消灭了。 《企业破产法》为取得对债权人衡...

话题:公司资不抵债申请破产后,公司所欠的不能清偿的债...

推荐回答:公司(即你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后,你可以作为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果该公司被宣告破产,你的债权就转变为破产债权。公司的财产变价后按以下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

话题:(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只有...

推荐回答:债务人也可以申请破产,申请破产主体人没有限制。

 

第2篇:债权人破产重整的申请书

申请书(破产申请后)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申请事项:破产重整

事实与理由:

xx公司(债权人)已于x年x月x日向贵院提出申请xx公司(债务人)破产,贵院于x年x月x日裁定受理xx公司的破产申请。现债务人xx公司(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认为债务人还有挽救希望,根据《中华*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请予以裁定许可。

附:重整计划草案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盖章)

x年x月x日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经理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请求决定债务人为破产人和破产重整,资料《债权人破产重整申请书》。

事实与理由:

一、债权存在

债务人是以经营家用电器为主的贸易公司,债权人自1985年5月以来,与债务人进行洗衣机和电*箱交易,现有附表1所记载的××债权的债权人井具有附表2记载的××债权,共计有233,563元债权。

二、破产原因存在

债务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至×××年×月×日止,负债总额为1,367,575元,但其财产总额不过如下记载的约432,000元,有显著的债务超过情况。现在银行通知本公司债务人“无款支付”,并已停止向该公司贷款和贴现,可以断定债务人已没有信用。

三、应属破产财产的累积额

建筑物320,000元;

商品80,000元:

债券32,000元;

合计432,000元。

由此请求对债务人进行破产宣告。

此致

××市××区*法院

债权人××家用电器公司(章)

年月日

 

第3篇:债权人能否对债务人的残疾赔偿金行使代位权

三年前,同学王某向我借款10万元用于经营,我当时碍于情面未要求其在欠据上写明还款日期。后因王某经营严重亏损,我也一直不好意思向其张口索要借款。去年,王某不幸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李某撞成残疾,我听说其可获赔残疾款10万余元。

我找到王某,要求其尽快索取残疾赔款向我清偿借款,王某表示同意,但却迟迟不向肇事者李某起诉。请问,我能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通过行使代位权直接起诉肇事人李某?

答:你情况涉及代位权行使的条件问题。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简单而言,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但是,代位权的行使是有条件限制的,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就是该债权不得具有专属权。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那么,什么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呢?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残疾赔偿权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范畴,应视为王某的专属权,你不得对王某的残疾赔款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