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离婚协议签字后可以反悔吗

写范文发表于:2018-07-14 09:17:13

(以下是由深圳律师事务所的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提供的法律文章供您参考,希望能为您解决相关疑问。*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真诚为您提供离婚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继承纠纷、涉外离婚、同居财产纠纷等法律咨询服务。)

[案例分析]离婚协议签字后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

2001年10月,李先生与何小姐经人介绍结为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因李先生脾气暴躁,夫妻二人经常争吵。2012年3月,因李先生因醉酒与何小姐争执,并动手暴打何小姐。长期积累的郁闷不满至此如火山爆发,何小姐极度失望之下向李先生提出协议离婚。二人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婚后所购房产归何小姐所有;小孩随何小姐生活,李先生不再支付抚养费。后二人未赴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李先生反悔,诉至法院,主张协议无效,要求判决离婚,重新分割财产。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先生与何小姐仅就小孩抚养权及房屋归属作了约定,对夫妻其他共有财产、所负债务等未有约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需携带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前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才能正式生效。该协议既然没有生效,李先生自然可以反悔,法院应当按照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应当载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处理等平等协商一致的意见。为了避免在离婚过程中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建议委托*律师来代拟离婚协议,在*指导下完成协议离婚。

【相关法律】

《婚姻法解释(二 )》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

*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居民、*居民、*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材料外,*居民、*居民、*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2篇:协议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如果是通过,且已办完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已签订的离婚协议能否反悔,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领取离婚证前,离婚协议未生效,随时可以反悔。

2、领取离婚证以后,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种情形加以分析:

(1)离婚本身不能反悔。

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要复婚必须双方自愿并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2)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反悔。

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主要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抚养费明显偏低,另一方随时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

(3)财产分割协议原则上不能反悔,但也有例外。

 

第3篇: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

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对于在协议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上也明确了可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均不受此解释的限制。

对于在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目前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法院作为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但也有人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最高院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效力。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愿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依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离婚协议书一方面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确认双方对协议上列明的财产的分割意见,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