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供材要不要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写范文发表于:2017-02-15 22:13:48

话题:*供材料的增值税部分需要交营业税么

推荐回答:不需要,现在营改增了 一、《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编写)明确*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具体内容如下: 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

*方供材要不要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话题:营改增*供材料简易征收备案所需材料

问:如题

推荐回答:根据《中华*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建筑工程,...

话题:*供材时为什么要规定营业额包括工程原料等,如果...

推荐回答: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话题:营改增后增值税税基包括*供材

推荐回答:*供材料由*方购买已抵扣,建筑公司提供建筑劳务销售额不包括*供材料,可选择简易征收办法。

话题:营改增后增值税税基包括*供材

推荐回答:营改增后增值税税基不包括*供材。 *供料适用于简易征收,*方材料款不作为应收收入计量

话题:“*供材”在“营改增”后有哪些影响

推荐回答:所谓“*供材”就是*方供材料。即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由*方(建设方)与乙方(承包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由*方提供主材或工程设备的一种供货方式。 根据《中华*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话题:营改增后招标中可否存在*供材

推荐回答:可以。自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国家为了减轻纳税人税负,采取了进一步放宽税收的政策。企业选择简易征收是可以自主选择按照*供材或者清包工方式的备案。

话题:加工承揽合同中由受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和收取的加...

推荐回答:是的

 

第2篇:建筑企业所得税税率

导读:各行各业都有不同的税种,那么建筑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什么样子的呢?今天小编给大家整理出来,请看下文!

一、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纳税种类

1.营业税(目前还没有涉及营改增);2.城建税;3.教育费附加4.房产税5.城镇土地使用税6.车船使用税7.印花税8.所得税9.个人所得税

二、税率

1、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企业适用建筑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

计税依据是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附加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印花税:

(1)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适用税率为千分之一;

(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运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3)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

(4)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

(5)对记录资金的帐薄,按“实收资本”和“资金公积”总额的万分之五贴花;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6)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五元;权利、许可*照,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5、个人所得税:

*、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50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10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20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251375建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30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40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4515375

6、所得税税率: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即: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收率

征收率=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核定所得率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确定为10%,因此,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25%=收入总额*2.5%

(2)不核定征收法定税率是25%,小微型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

7、房产税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8、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9、车船使用税

(1)1.0升(含)以下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120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3600元至5400元

 

第3篇:建筑企业混合销售缴税的方法

【问题】

建筑安装企业发生安装业务时使用了沙子、胶管、钢筋等外购原材料,如何缴纳流转税?

【解答】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其中包括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如企业销售自产电梯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进行制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计税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无论是自产或外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符合条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和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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